兰加耕 黄文军 宁书胜/文
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既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必然要求,又是从源头上堵塞泄密风险和漏洞、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需要长期深入研究和解决的综合管理课题。
流动性逐年增加,带来潜在风险。在涉密人员管理中,不少从事重要国防研究、设计或测试等高新技术工作的涉密人员,在短期内就能够接触、知悉和掌握到军工科研生产的大量秘密信息,而这些涉密人员除正常退休、内部调动外,很多因为考研、进修、辞职、另谋职业等原因,出现离岗流动的情况。目前,涉密人员离岗仅仅要求清退接触、使用、产生或保管的可见涉密载体,签订保密承诺书,一退一签就万事大吉,这实际上是非常简单化的管理方式。事实上,这些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耳濡目染,装在脑子里的无形涉密数据信息往往比有形文件资料、技术图纸、密品更加丰富,并可以随时复制出来。因此,涉密人员离岗流动不仅仅是人事关系的问题,更是脱密期涉密人员管理的“盲点”和“瓶颈”问题,其潜在保密风险巨大。
脱密期失控增多,带来跟踪困难。当前,不确定因素离岗离职成为当前涉密人员脱密期新动向,这些情况主要有: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渠道广阔,就业环境宽松,特别是一些年轻涉密技术人员合同期满或短期内就跳槽另谋职业或准备重新考研进修,其在脱密期间因为反复跳槽或考研进修地点不确定,一段时间内失去联系,造成脱密期人员失控。二是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为高薪违规进入外资或从事与涉密业务相近的民营企业,或是向组织虚报离职理由和去向,或是干脆将公职、户籍、人事档案、社保转移等统统抛弃,事前毫无征兆,去向不明,使涉密人员脱密期防控失去了管理目标。三是涉密人员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受利益驱动参与炒股、生意投资,或是沾染了毒品、赌博等不良嗜好,出现个人资金负债时,迫于避债,抛家弃子,选择外逃,去向无法追踪,形成管理空白。
脱密期法规缺失,带来管理漏洞。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监督机制。虽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有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但停留于政策层面,操作性不强。在涉密人员脱密期间,大多数国防科研院所及军工企业虽然采取了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国家安全局进行备案,涉密人员离岗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进行涉密载体清退审查和离岗前保密教育等措施约束离职离岗涉密人员保守国家秘密,但这些措施对于出现失控的涉密人员就很难兼顾到。科研院所及军工企业对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间的情况难以掌握和监管,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形成事实上的监督监管空白。
脱密期监督弱化,带来思想波动。涉密人员在岗期间,由于有组织管理,有制度约束,有定期保密教育,也有部门和群众监督,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考核处罚等,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保密氛围,使涉密人员始终处在组织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之下,保密制度的约束之下,保密监督监管之中。但是一旦离岗离职,涉密人员身边缺乏了被监督监管的氛围,思想容易产生麻痹和懈怠,保密意识势必会有所滑坡。当前,敌对势力对窃取我国家秘密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国外情报部门对我国防科研院所及军工企业的离职涉密人员设定为重点策反工作目标,通过金钱、美色或其他途径拉拢、引诱,使其就范。目前出现多起离职涉密人员被策反的情况,尤其需要警醒。
涉密人员脱密期教育是管控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期间关键一环,除调入国有企业或党政机关的涉密人员脱密期教育和管理责任可以移交转移到其调入的国有企业或党政机关进行管理外,对于其他诸如考研、自谋职业等原因的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必须要建立脱密期审查、监管、定期报告和保密教育机制,并加以落实。
建立劳动合同约束机制,采取支付保密补贴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企业可以和涉密人员订立不超过三年的脱密约定,即在离职离岗后,涉密人员不得到与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活动。
建立涉密人员审查机制,采取强制调查报告措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首先要基于涉密人员的身份和脱密期年限界定,建立涉密人员审查机制。人事部门及相关涉密业务的部门要结合涉密人员的岗位层次、工作内涵、知密范围、涉密程度、保密责任等综合因素,对已确定离岗离职人员的涉密等级和脱密期年限,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并将涉密人员脱密期年限细化,实施分层次动态管理,把好入口关和出口关。对离岗离职人员除进行离岗前的涉密载体清退确认,签订保密承诺书等必要手段,还应当建立起涉密人员脱密期定期强制接受调查报告制度,要求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间每年回原单位进行个人相关情况报告,其往返车票费用可由涉密单位报销。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来的,要通过通讯、通信、网络等方式定期进行个人情况报告。
建立调查互动协调机制,采取强制调查信息措施。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期间,涉密单位要紧密联系本地国家安全局和其户籍所在地、常驻地的地方公安机关、保密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调查互动协调机制,从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利益角度,承担协助管理责任。涉密单位要对涉密人员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一旦脱密期期间人员失控,立即报请国家安全局、公安机关以及地方保密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协助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可借鉴《美国接触秘密信息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对失控人员采取强制地区调查提供调查信息制度,由执法机关、财务商业机构通过相应渠道,调查提供雇员去向、举债情况、财产来源等情况,并不受财产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法或其他可以适用的法律而获得信息的权力约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执法系统的全国人员信息联网的网络资源和户籍管理系统,及时锁定、摸清脱密期失控人员有关情况,实现对人员的保护和跟踪监管。
建立定期保密教育机制,采取直向保密警示措施。在新形势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涉密人员在脱密期期间会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和诱惑,如果不能有效监管、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势必会因缺乏应有警惕、心理失衡、利益驱使等原因,而走上投敌卖国的道路。为防止涉密人员在脱密期期间思想波动,也为了涉密人员强化法制观念,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涉密单位要在涉密人员离岗前签订协议,要明确脱密期期间要接受保密调查、教育。涉密单位要通过通讯、通信、网络等方式,定期直向与脱密期人员沟通,开展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提醒,不断引导其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管住小节,把住政治思想底线、法律纪律底线、思想道德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让其知法、明法、畏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