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科技兴军对民营企业产品定价的机遇和挑战

2019-12-02 16:27空军装备驻上海地区军事代表局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9年3期
关键词:军品定价民营企业

■ 空军装备驻上海地区军事代表局 张 希

空军装备驻上海地区第二代表室 张霄晔

空军装备审价中心 韩 伟

★“第四届军民融合发展高技术装备成果展览”推荐优秀论文

本文分析了军民融合大环境下民营企业的现状,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好“价格杠杆”作用,既调动企业“参军”热情,又切实节约装备经费,达到军企双方“共赢”的目的,结合装备采购体制改革、民营企业特点、产品特点等方面的情况,提出了新形势下的产品定价思路。

有项目产生就会出现价格问题,如何对这些项目进行定价,充分发挥好“价格杠杆”作用,既调动企业“参军”热情,又切实节约装备经费,达到军企双方“共赢”的目的,已成为推动军民融合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民营企业现状分析

(一)经营模式灵活

民营企业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大多数军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往往受制于上级集团总部的情况,在经营策略、生产投入、用人及物资采购上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民营企业运作机制相对灵活,没有一套冗杂的管理机构和制度,面对机遇,可以自主迅速地做出决策,调配资源;对市场信息具有前瞻性,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及其效益增长,就可以迅速组织科研生产力量,增扩生产线,甚至转产,能够在短期内拿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创新意识强烈

民营企业多数从民品生产起步或脱胎于军品生产企业,脱离了政府和军工集团的扶持背景,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只能充分适应市场对企业技术进步提出的新要求,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以产品技术、质量优势拓展市场,争取企业生存空间,甚至在一些科研竞争性项目中往往自筹经费,这也使得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在军品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技术相对先进

近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产生了一大批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21世纪前后,科技爆炸式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新兴技术和行业,民营企业借助自身机制灵活、转型迅速、人才充足等优势,比较容易在这些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甚至可以填补国有企业的某些技术空白。

二、民营企业产品定价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成本得不到完全补偿

现有《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军品价格由定价成本和按定价成本的5%计算的利润这两部分组成。按照这种方法,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首先研制费用、技改费用等得不到补偿。对于国有军工企业,研制费用和技改费用等往往由国家、军兵种和上级配套单位拨付,而民营企业只有靠自筹资金、自主研发、自谋出路,这些前期投入无法在生产成本中弥补。其次,财税费用得不到合理补偿。传统军工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民营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规定,通过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的,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很难实现,导致民营企业相比军工企业多承担的税金无法在成本中弥补,另外伴随增值税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更是得不到弥补。

(二)先进性无法通过成本体现

技术含量是软实力、软成本,在产品定价中无法将技术因素合理量化为数值计入成本,在民品定价中,技术和利润水平相关,通常是决定产品利润率的重要因素,往往产品技术越先进,利润越丰厚,但受现行《办法》规定的5%固定利润率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品只能有5%的利润水平,因而无法将技术因素体现在产品价格中。当前能进入军品领域的许多民营企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打破国外技术封锁、填补军内技术空白、提高国产武器装备技术水平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采用现有的定价方法,技术先进性得不到体现。而5%的利润率会远低于部分高科技类产品的市场平均利润水平,容易挫伤民营企业尤其是高科技民营企业“参军”的积极性,不利于武器装备的军民融合式发展。

技术先进还体现在工艺、生产上,例如采用了合理的设计、先进的设备、优化的工艺等,使产品生产工时减少、废品率下降、材料消耗减少等,这种先进性使得产品成本降低,但按照现行的定价方法,企业无法从中获得额外的利润。

(三)经营优势带不来高额利润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为5年,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离不开高效的管理,尤其是能参与到军品生产的民营企业,往往在管理上有其独到之处。管理优势体现在社会负担较小,管理结构简单、线条少,管理层人员数量较少,相应的管理费用较低。另外在成本控制上,民营企业持续经历着市场竞争的洗礼,从管理要效益、降本增效的观念和行为已经深入企业每个层面,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售后等各个环节,必须追求技术、性能和成本的最优化。但是,按照目前的固定利润率做法,民营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的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非但不能在定价时得到体现和鼓励,反而使较低的成本带来了更低的利润,此类规定不利于激励民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产品成本。

三、民营企业定价改革采取的措施建议

结合采购制度改革、军品价格管理改革、企业特点,采用分类定价方法,根据产品性质分类确定定价方法。将产品分为基础材料、外购成品、自制软件产品三大类,在三大类中根据不同采购性质或产品的垄断程度,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

(一)基础材料定价方法

基础材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就我国航空工业而言,飞机制造所需基础材料主要包括各类金属材料、复合材料、元器件、化工类原料等。受我国基础工业相对薄弱限制,部分基础材料尤其是部分技术含量较高的特种材料,如各型飞机机体所用复合材料的主要原材料碳纤维、多种电子模块、特种橡胶等,基本依赖进口,受国外禁运等限制,部分产品不允许我国用于军事领域,导致进口渠道受阻,使得该类产品在国内售价畸高,例如目前使用的日本东丽某规格碳纤维的采购价一度高达7000元/kg,而性能比其优越的某民用规格碳纤维的价格仅为1000元/kg左右。类似情况还包括军用级的电子元器件,只要我国装机使用,该产品的价格就会远高于同类产品价格。价格高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受制于人,一旦战事发生或者国外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禁运措施,势必会影响到装备的正常生产交付,给国家的国防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而受国家工业布局等限制,军工集团或非军工国有企业覆盖不了某些基础材料研制生产领域,或者技术落后、人才储备不足,无法在短时期内形成生产能力,因此,在当前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情况下,也给部分优质民营企业的产品实现“民参军”提供了条件,而这类“民参军”产品虽然沿用了民品技术,但在技术含量、性能要求等方面远高于民品,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对于基础材料,按照不同性质分为国产化替代材料、国内竞争材料两类,分别制定不同的定价方法。

1.国产化替代材料

这类基础材料是指装备生产所用的进口材料可以由民营企业生产的材料进行替代,实现材料的国产化。采取随行就市定价法定价。国产化材料取代了原进口材料,价格也应当以原采购价格为基础,同时按比例核减进口环节的费用,作为该产品的售价。按照国外公司的经营策略,当市场上同类竞争产品出现后,往往会利用已占的市场先机,通过对自己产品降价来打压对手。因此要根据原进口材料的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对国产材料调价。

制定并完善价格保护机制。由于是与国外公司竞争,往往这些国外公司会利用规模大、效益好等优势,通过对特定产品降价来打压竞争对手。在民品市场上的竞争已经充分体现出这点:当国内开发出了某替代产品后,原进口产品的价格会大幅下降,有时会降到比国产产品价格更低。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国内替代产品,避免被国外企业恶意竞争,必须设立价格保护机制。可以从两个途径确定保护价格,一是按照传统定价方法加之相应的税额,得出一个价格;二是参考国外进口的类似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比较两个价格,并按照孰高原则确定为要执行的保护价。一旦进口材料价格降到保护价以下,国内替代材料可以不再随之降价,按照保护价执行。但同时为了激励民营企业加强内控、改进工艺、降低成本,在订货量上可以予以调整,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继续使用进口产品。

2.国内竞争材料

这类材料是指同类材料已经使用在军品领域,民营企业生产的材料也符合相关标准,可以使用在军品上。对于这类材料,军方不需要定价,只要充分利用好竞争的优势,通过两家企业竞争来确定价格,同时将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与订货量联系起来,研究制定详细的评分和分配方法,合理分配几家竞争单位的订货量。军方要注意避免企业联合设立垄断价格,又要注意避免互相间的恶意竞争,维护好竞争局面。

(二)外购成品定价方法

外购成品是指从外部购入不需要加工即可以直接装机使用的各类产品。外购成品是目前民营企业进入军品领域的主方向,也是目前价格矛盾较大,急需解决的问题。将外购成品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招标投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不同类型的外购成品分别制定不同的定价方法。

1.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指装备集中统一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或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装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装备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通用性强、装备技术与成本风险不大、不需要保密、具有3家以上承制单位参与竞标的装备采购项目。产品价格为中标单位标书所报价格,与企业性质无关,也不须考虑科研费、增值税、技术含量等因素。

2.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价格审核组应当在谈判前对被邀请的装备承制单位报价进行审核,提出价格谈判预案。产品的最终价格为谈判确定的价格,此价格与企业性质无关,也不考虑科研费、增值税、技术含量等因素,只与谈判过程有关。

3.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定价模式可以运用于通用配套产品中。

4.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以及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无竞争性。

(三)自制软件计价方法

1996年出台的 《办法》 只明确了武器装备、武器装备的专用配套设备、专用维修零部件等军品的价格计算方法,侧重于有形军品的成本和价格,对凝结于军用软件中的无形价值没有明确界定。在以往的实务中,一般将软件的无形价值以费用的形式隐含在硬件成本中计算,在软件占整机比例不大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软件价值认定的矛盾。但随着空军航空装备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软件占整机比例越来越高,航空武器装备的成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沿用软件价值隐含在装备硬件成本的传统定价模式已不能适应航空武器装备的发展,对航空装备软件进行单独计价已成为十分现实和紧迫的任务。为此,应贯彻软件研发维护全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借鉴国外软件先进定价模型计算软件开发工程量费用,合理确定软件升级维护因子和各项调整系数,在此基础上测算软件生产和升级维护发生的成本。

这里指的软件计价主要是单独订货、大型复杂系统软件购置阶段的计价。主要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培训费、升级维护费和利润。材料费包括软件载体(包括磁带、光盘、存储芯片等)、支撑软件、随机资料、包装物等费用。工时费是指软件生产过程中和大型复杂软件在生产交付中单独发生的复制、安装、调试等人工费用。培训费是指承制单位对用户进行软件使用维护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升级维护费是指软件交付部队后发生的纠错性、适应性和完善性升级等维护费用。利润按照定价成本的5%计算。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增值税

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是否含税,即价格构成中是否包含17%的增值税额。政策规定军品免交增值税,依据是国务院1994年下发的(94)财税字第01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调拨)的军品,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文件中列举的项目)免征增值税。该文件下发时一般工业企业针对的是现有大军工集团及其所属企业,这些企业在增值税税种设立时就享受免税政策,在价格构成中不含税项。而非军工企业的军品价格是含税的,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办理免税要经过军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繁杂,加之1994年下发的文件也存在漏洞,实际操作上很难完成,调研过的几家民营企业均没有办理完成免税。因此,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是否含税。同时还要委托驻厂军事代表室承担监督职能,一旦由于政策调整或者企业成功办理免税,应当在免税之日起调整已经制定的价格,在直接材料中增加进项税额,同时核减相应的销项税额。

2.科研费用、技术改造费用

明确科研费用、技术改造费用补偿方法。在现行政策中,国家相关部门、军队每年都有大量的经费拨付给相关军工企业,作为新品研制、加改装项目或基础研究费用,另外部分为企业技术改造费,不同性质的经费拨付的部门不同。这些费用均是无偿拨付,使用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审计使用情况。由于这些企业均为国有性质,无偿拨付的经费最终仍是为国有企业使用增值,不改变国有的性质。而目前的民营企业大多数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对于国拨的技改投入转为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权如何界定没有明确。因此,目前民营企业多为自筹资金研制开发,自筹资金改善生产条件,这部分费用按照《办法》规定无法进入产品成本,也就是说在价格中得不到补偿。例如,今年审核的某民营企业观瞄具产品,产品批量预计24套,定价为60万元,按照给定的5%利润率计算,全部产品的利润约为70万元,而企业仅在研制阶段的费用已经高达400余万元,显然在该项目上企业无法收回成本,属于“赔钱赚吆喝”。因此,有必要制定民营企业科研费补偿办法,初步建议是产品定型后,由军方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科研费审核,按照《装备科研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核算该型产品的科研费用,并按照50%的比例拨付给企业,给予补偿。不全额拨付是考虑到企业的民品研制多为自筹资金,而军品的研制成果也会对民品有所帮助,企业应当承担部分费用。军品可以不承担技术改造费用,因为技改难以区分军民品界限,所有权无法明确。

四、结束语

兵强方可摧敌,国富才能养兵。当代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已经使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结合面越来越广,融合度越来越深。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既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能够从经济建设中获得更加深厚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经济建设能够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获得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本着既调动企业“参军”热情又切实节约装备经费的目的,结合装备采购体制改革、民营企业特点、产品特点等方面的情况,探索新形势下的产品定价思路,为高技术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生产研制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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