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万克夫
摘 要:翻译服务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呼唤合理、科学、有序、高效的行政指导。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是多元的,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方式应当丰富多彩,满足实际需求,而翻译人员素质素养能力的培养与翻译服务质量的提升应是有关行政指导的关键内容。应当大力推展授益型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对适格的翻译公司给予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确保行政指导的实际效能。建议通过立法安排,明确及规范翻译服务产业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翻译服务产业;行政指导;翻译人才培养;翻译服务质量
随着“一带一路”方针的推展,以中译外为核心的语言服务需求迅猛增长,翻译服务能力成为我国经济、文化、科技走出去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亦深切关涉到我国的国际话语权。“语言服务业将不断成为文化走出去的战略性产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柱性行业,现代服务外包发展的基础性行业,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基础性支撑行业”。行政指导奉行正当性、自愿性、必要性等原则,具有行政性、非强制性、多样性等特征。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也是对行政法治的补充和配合,且是和谐官民关系、协调政企关系的有效手段。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健康及永续发展,呼唤合理、科学、有序、高效的行政指导,亦为我国的行政指导事业提供全新的舞台及空间。
一、行政指导的主体问题
行政指导主体亦即指导方,系行政指导的最基本要素,行政指导主体一定是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和行政指导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翻译服务产业领域内的行政指导主体,亦是如此。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的职责,因而也可以成为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文旅工作部门,亦可以成为本地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
国家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简称外文局,是我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主要外文书刊的编译、出版、印刷、发行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指导,能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无论是文化和旅游部,抑或是外文局,对于翻译服务产业而言,均不是很正式的行政指导主体,更不是专门的行政指导主体。以外文局而言,它在更大程度上是翻译事业的行政指导主体。总括而言,它们对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是宏观的,也是零散的,不够具体,也不够系统。
中国翻译协会及其下属的翻译服务、本地化服务等专业委员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行业的指导,参与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是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重要行政指导主体。近年来,中国翻译服务协会在翻译服务产业领域内表现活跃,相应的行政指导获致实效。中国翻译协会于2012年发布《中国语言服务业发展报告2012》,于2014年发布《语言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制订项目报告》,于2015年发布《中国翻译服务业分析报告2014》,也是重大的抽象行政指导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方式与内容问题
行政指导的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经费支持、知识传授、技术帮助等等。如以行政指导方式为分类标准,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引导性行政指导、劝导性行政指导、警戒性行政指导(如提示、告诫、劝诫)、协商性行政指导、示范性行政指导、奖励性行政指导(如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信息性行政指導(如发布计划、发布官方统计数据)等。
翻译服务产业领域的行政指导实践并不多见,行政指导方式比较单一。目前来看,各行政指导主体还算比较积极地颁行行业标准、软法规范,对翻译人员、翻译企业等行政相对方作抽象行政指导。中国翻译协会先后组织制定了《翻译服务规范第1部分:笔译》(GB/T19363.1-2003)、《翻译服务规范第2部分:口译》(GB/T19363.2-2006)、《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GB/T19682-2005)、《口译服务报价规范》(ZYF003-2014)、《本地化业务基本术语》(ZYF001-2011)、《本地化服务报价规范》(ZYF001-2013)、《本地化服务供应商选择规范》(ZYF001-2014)以及《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习基地(企业)认证规范》、《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规范》等。笔者也乐见它们出台更多的行业规范,全面规范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生产流程、服务标准以及人才培养,切实提升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竞争力,大幅推动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有序发展。
依笔者看来,翻译服务产业的行政指导方式应当丰富多彩,满足实际需求。一方面改进抽象行政指导,另一方面亦应完善具体行政指导。在保留必要的限制性行政指导性的同时,大力发展促进性行政指导。宣传、示范、推荐、推广等抽象具体两可型的行政指导方式,操作便利,收效明显,适于广泛运用。
而在行政指导的内容方面,应当力求广泛,也力求翔实。毫无疑问,译者的综合素质素养能力决定译品的优劣,翻译人员素质素养能力的培养应是有关行政指导的关键内容。笔者一贯主张,自高阶思维能力、扎实的语言功底、广博的言外知识、敏锐的感受能力及甄别力、敬业乐业的社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肃认真的态度等方面入手,精心指导翻译人员培养自身素质素养能力,真正形成专家能力。无独有偶,翻译服务质量的提升问题,亦是有关行政主体指导翻译公司的关键内容。加强质量的全过程建设,提高翻译服务中的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拉抬质量过程能力的成熟度,推行差异化策略和柔性应对顾户,至为重要,翻译服务公司须臾不可轻忽。
三、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问题
为了确保行政指导的实际效能,行政指导在实践当中的确需要设定和实施相应的保障措施。行政指导保措施种类多样,不一而是。自作用上看,可分为授益型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和不利型行政指导保障措施。赋予权益、豁免义务等等,均属前者;裭夺权益、设定义务等等,则属后者。实践当中存在的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多为授益性行政指导保障措施。不利型的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应当尽可能有行政行为法的依据,多表现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授益型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等。无行政行为法依据的不利型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存在着较大的合法性风险。
反观我国的翻译服务产业,行政指导实践并不多见,相应的保障措施更是显现空白,为了刺激和促进我国翻译服务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完成由“翻译大国”向“翻译强国”的转型,应当大力推展授益型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对适格的翻译公司给予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同时谨慎推行不利型行政指导保障措施。依笔者看来,为促进我国文化“走出去”,对于有关输出类文化产品的翻译,中央及各地财政应在行政指导的基础上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指导固然是一种非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但是,行政指导毕竟是由公权力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指导行为,包括翻译服务企业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基于对合法、适格的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了相关的行政指导,以致产生的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基于行政法治的考量,有損害必有救济,行政主体对其因行政指导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似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应的责任制度应做宽松的设计,以免窒息行政主体作行政指导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创造性。
依笔者看来,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事实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均应视之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救济。而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采行违法归责原则,即只追究违反法定职权、法定方式、法定注意义务及法定程序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责任。赔偿标准应是抚慰性标准,且具有责任限额的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有过错的情形下,行政指导主体应当减责甚至免责。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问题,有赖于我国未来能够颁行《行政程序法》乃至《行政指导法》,作出终局的安排。而在此之前,似可先行颁布翻译服务产业领域内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有针对性地明确及规范翻译服务产业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017)“我国传统音乐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G2017139。
作者简介:李娜(1985- ),女,汉族,浙江金华人,南昌理工学院艺术法研究所法学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文化法学、艺术法学;万克夫(1973- ),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南昌理工学院艺术法研究所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艺术法学、艺术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