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珍 郭 晓 唐 强 郭旦雄
(成都行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都 610000)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智能化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支撑高科技以及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支柱,直接决定整个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竞争实力以及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发展质量,本文就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进行深入探讨,希望以此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性意见。
在2015 年我国两会征服工作报告中提到“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也就表明“互联网+行业”已经逐渐成为当前我国发展战略之一。随着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将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两者相融合,能够更深度的促进经济、技术、产业以及制度之间的深度融合,使其在社会发展中产生巨大的生产力。同时互联网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技术、行业以及产业等方面的创新发展,而知识产权中不仅有制度上的属性,同时也有经济上的属性,其中制度属性配合并规制经济上的发展,经济属性将互联网作为其中的载体,知识产权作为其核心服务产业,通过实现新发展模式以及新发展规则作为核心经济法则,以上几方面都是互联网+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需要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在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背景下,对其进行规则调整以及规则变化等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这主要在于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技术更新以及产业发展为社会带来的将是一种全方位的改革,其中包括经济、文化等领域。在这样的大力改革背景下,有些比较传统的知识产权规则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时代新领域出现的问题。其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已经突破原本传统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内的对象范围,而且当前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无法应对新时期的社会变化;其次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若只是基于传统的产权保护内容进行考虑,而忽略知识产权的权向设计中财产与人身两者兼并的本质,这就很容易造成规则混乱现象,而且传统的知识产权规则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中遇到的问题;其三大陆与普通两者之间的法系规则存在共生性的矛盾,这就使得互联网知识产权在侵权认定方面的规则以及法律救济方面的规则出现混乱形态,将这方面的规则进行理清是当前知识产权规则中急需解决的一项问题。基于以上几点,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产权纠纷问题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规则设计,应该遵循当前时代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实际需求,在规则制定上给予一定的选择争议上的合法性以及可适用性。
当前时代,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疆域面积广阔、基础薄弱、在短时间内实现知识产权线上服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覆盖不现实。针对以上的发展现状而言,在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构建战略上,应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数据标准,在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过程中,数据标准在其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将标准作为数据源,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没有障碍,方便人与人、人与机器以及机器与机器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从而实现信息跨系统进行;另外,为进一步确保在网络背景下进行信息资源交换以及信息资源共享,还需要对此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例如数据交换、水平应用、行业应用等等,在战略中可将省、市等作为单位,构建以省、市等为单位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因此为基础实现区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最终实现全国信息联动。与此同时,还应该根据平台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用水平低,支撑管理能力差,服务需要进一步创新”等方面的问题,由上级政府作为牵头作用,对服务平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当前时代社会的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也在进行不断融合和发展,商业发展模式也在进行一定的创新,逐渐成为当前时代产业升级中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但就当前我国一些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而言,商业模式没有办法得到法律上的专利保护,这就使得很多企业的商业模式被模仿,使得企业的核心成果受到一定的侵权,失去自身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实力。在当前时代“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专利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提升自身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中的一部分,因此对商业模式的创新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必然发展趋势。在“互联网+”成为当前时代发展态势的背景下,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应的保护也应该积极迎合当前时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进行,加大对当前新的商业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带来的挑战重视力度,对其可以采取商业专利的方式来加强当前时代“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布局,完善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上的相关制度;其次政府方面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健全并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内容,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以及司法保护工作。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知识产权服务上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迎合当前时代行业发展趋势,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力度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体系工作,促进产业顺利转型和升级,服务实现跨越发展是当前每个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重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