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光
前不久,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将对以下八种“校闹”行为依法治理,必要的时候将对“校闹”者追究刑事责任。五部委将依法治理的八种“校闹”行为分别是: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损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贴报喷字、挂横幅、摆花圈、堵大门等;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学校;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一《意见》的出台非常必要,它对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依法、依规解决家校纠纷,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学校一个安宁、清净的育人环境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意见》的诸多干货中,备受关注的两个亮点是:若学校自身存在过失,则必须保障“不闹也赔”;若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就是“闹也不赔”。
同时,笔者认为,还有一类“维权”方式同样不可取,同样需要遏止。那就是家长动辄以为孩子“维权”的名义,以“群访”的方式干预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群访式维权”。
案例1:新学期开学,某校某班级的A老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这个班级的语文教师,学校通过认真研究,定由B老师接任。下午放学后,学生将更换语文老师的消息告诉了家长,当天晚上,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便不断接到该班学生家长打来的电话,他们的“诉求”是:这个班的孩子们已经非常适应A老师,而且讲出一大堆诸如B老师太年轻、教学经验不足、师生互不了解等理由,总之,一句话,生怕B老师耽误了自己的孩子。无论校方怎么解释,家长们就是不能接受。次日早上,这个班的几乎所有的家长群聚学校大门口。不得已,学校通过让B老师和家长见面座谈,安排家长代表进教室听B老师授课等等途径,终于将事态平息。
案例2:某校某班有一个孩子非常好动,经常和班里的孩子发生肢体碰撞甚至打架等冲突。班主任老师、该生家长乃至学校工作人员在这個多动的孩子身上采取了诸多办法,但收效甚微。久而久之,这个孩子的行为引起了其他学生家长的不满和反感 。“受害”者们的家长多次相约齐聚学校,要求学校动员这个孩子转学甚至退学。学校不能也没有答应家长这样的要求,在多次来学校“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家长们便几十人一起直奔教育局“上访”,声称“诉求”得不到解决将继续“上访”。
诸如此类的家长“群访式维权”案例还有好多,估计好多人都耳熟能详,在此不再列举。
此类动辄“群访”的“维权”事件,干扰了学校的正常工作,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部署, 破坏了学校应该拥有的那份安宁和清净,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我认为,家长这种“群访式”维权发生和蔓延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家长对孩子受教育的需求已从“有学上”转变为“上好学”,对教育的期望值空前提高。特别是近几年,为孩子择校、择班、择师,甚至择座位等现象持续升温发酵,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度及对学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这就使得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愈加凸显。
二是,家校沟通渠道还不够畅通,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学校对家长可能发生的“群访式维权”的前期预测性准备工作也不充分,和家长沟通协调工作做得不主动,对可能引发家长群访的一些决策或安排,缺少“做好预防最坏事情发生”的底线思维;受传统思维影响,总是以为有些工作安排是学校的权力,学校说了算,没有必要提前和家长代表沟通,没有通报的义务;在做一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决策诸如教师调整等工作时,总是一厢情愿式地安排而没有邀请家长代表参加会议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导致家长缺乏对学校有些工作安排的知情和参与,从而没有能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由于部分家长法律观念淡薄,以为通过采取这种人多势众的群访,给校方、教育主管部门乃至政府的信访部门“施压”就能使自己的愿望最大可能地实现。
四是,这种“群访式维权”之所以时有发生,还跟好多学校过去处理这种事件的方式方法不够妥当有关:遇到来校群访的家长,有些学校由于担心若不满足家长的“诉求”就会引发更高一级的“上访”而使得学校声誉受损,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往往会采用无限度退让的方法,正是这样的处置逻辑,给“后来者”形成了负面示范。
事实上,许多人没有意识到的是,教育就是学校、家长、全社会的一起发力,共同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秩序,本身就是对孩子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