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莉, 陈邱惠, 毕青苗
近年来,政府不断强调要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六个一”的改革目标,即“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并强调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降低”和“成本”次数(1)图1统计的是2014—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和“成本”两个关键词的出现频数。虽然更准确的方式是将“降低成本”作为一个关键词,但是通过阅读这几年的政府报告发现,“降低成本”已细化成各种成本,不再笼统地表述为“降低成本”,因此本文将两个词分别进行统计。,在2014—2018年间,几乎增加了4倍(如图1),可见政府对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视程度。
但是,企业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获得感并不强。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数据显示,在2015—2017年间,认为当年简政放权改革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较小或没有积极影响的企业家比例,分别是70%、75%和80%,如图2所示(2)数据引自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5·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2016·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2017·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这说明,在全国范围内,平均而言,超过70%的受调查企业家没有明显感受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
资料来源:作者计算
资料来源: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
那么,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阶段,政府推行的改革政策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成本(3)本文中企业制度性成本指的是,由于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降低的幅度是否达到政府的改革目标,让企业有切实的感受呢?当企业因遵循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支付制度性成本时,如果商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的规章制度,但没有大幅度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那么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也不会很强。
同时,当前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而现有的研究还未有规范的实证证据显示,商事制度改革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制度性成本。一方面,现有的实证研究还停留在对全面启动行政审批改革阶段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研究中(夏杰长和刘诚,2017;毕青苗等,2018;王永进和冯笑,2018);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只是从政策文本意义出发,假定行政审批改革能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例如,考察行政审批中心对经济增长(夏杰长和刘诚,2017)、企业进入(毕青苗等,2018)和企业创新(王永进和冯笑,2018)的影响等,都是从政策文本意义出发,假定行政审批改革降低了企业制度性成本,并将其视为影响企业进入、创新以及经济增长的背后机制。因此,至少在我们知识范围内,还没有规范的实证证据显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制度性成本。
基于此,本文实证分析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影响,并以企业开办时间度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李克强总理强调“企业开办时间是营商便利度的关键性指标”。企业为了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通常需要经历多项行政审批。如果行政审批事项多、流程繁琐、部门间缺少沟通协调,开办一家企业则需要在行政审批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徐晓林,2002;张定安,2012;艾琳等,2013)(4)除耗时外,企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还需花费金钱成本(徐湘林,2002;徐晓林,2002),但相比费用支出,漫长的等待更容易使企业错失良机,造成损失。因此,本文主要以耗时来度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此外,为了缩短行政审批耗时,避免错失良机,企业还可能在维护政商关系上进一步耗费时间(徐晓林,2002;唐亚林和朱春,201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降低企业开办的时间成本。
接着,本文以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实证发现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政策降低了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具体地说,本文采用2017年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企业调查问卷和区县工商局自评估问卷数据,考察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对企业开办时间的影响。本文实证发现,地方政府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开办时间平均降低约3.8%。截至2017年10月,广东省各区县已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平均为5项,降低了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
本文的发现在统计上是稳健的。在改变企业开办时间的度量、排除上一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影响、采用工具变量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后,本文的基本发现仍然存在。同时,本文还考察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企业开办时间的影响,发现商事制度改革能够降低企业开办时间的结论基本稳健。尽管广东省的商事制度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开办时间,但与政府提出的开办时间降低一半的改革目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难以使企业感受到明显的改革成效。
本文的工作主要与两方面的文献相关。一,关于放松政府管制绩效的文献。Djankov et al.(2002)以企业合法进入市场所要经历的审批时间、审批步骤和费用度量了85个国家的政府管制程度,发现政府管制越强的国家,其腐败程度越高、地下经济比重越大,同时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质量越低。在此基础上,又有一系列文献检验了放松管制改革带来的其他成效,如促进企业进入(Klapper et al.,2006;Ciccone & Papaioannou,2007;Kaplan et al., 2011;Alfaro & Chari,2014)、就业增加(Bertrand & Kramarz,2002;Branstetter et al.,2014)、产业增长(Aghion et al.,2008;Bruhn,2011)等。在这支文献中,政府放松管制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被认为是放松管制影响其他经济变量的主要渠道。在中国,商事制度改革也旨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特别是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本文的发现提供了商事制度改革对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实证证据。
二,本文与国内正在兴起的关于中国行政审批改革的文献相关。朱旭峰和张友浪(2015)考察行政审批中心在中国的扩散过程和影响扩散行政审批中心的因素。夏杰长和刘诚(2017)发现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毕青苗等(2018)发现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进入率,王永进和冯笑(2018)则发现设立行政审批中心能显著地提升企业创新水平。这些文献考察全面启动行政审批改革阶段的行政审批中心的影响,还未涉及新一轮的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效。同时,这些文献是从政策文本意义出发假定行政审批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并没有实证分析制度性成本下降幅度。本文实证分析发现,以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为例,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约18%的制度性成本,但与政府提出开办时间降低一半的目标有明显差距。
本文剩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行政审批改革背景和识别策略;第三部分报告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实证结果;第四部分是结论。
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主线,是中国过去十几年行政审批改革的最新实践。中国行政审批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1到2012年(5)早在2001年中央政府全面启动行政审批改革之前,个别地方政府自发进行改革探索和创新。例如,20世纪90年代,海口市实施直接办理制、窗口服务制、社会服务承诺制“三制”改革;深圳、江门、宁波等设立行政审批中心。,中央政府全面启动行政审批改革。这一阶段的改革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地方设立行政审批中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法制化为主要特征。2001年,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2年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项目的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行政审批改革。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同一时期,在行政审批的组织形式上,行政审批中心由个别试点城市快速地向全国扩散(6)有的地方将行政审批中心称为“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等,但其发挥的作用一致,本文统称为“行政审批中心”。。通过职能部门集中办公,行政审批中心缩短了部门间距离,整合碎片化审批流程,实现并联式审批。根据本文收集的地级行政区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时间,截至2013年,全国已经有92%的地级行政区设立行政审批中心。
行政审批改革第二阶段是从2013年至今的商事制度改革阶段。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自新一届中央政府履职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成为开门第一件大事。在这一阶段,行政审批改革以厘定政府、市场和社会权利边界的具体改革政策为主要特征。与第一阶段设立“一站式”行政审批中心的典型做法不同,商事制度改革针对性地对行政审批环节进行流程优化和再造。2013年2月,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2013年10月,李克强总理部署“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等内容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同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此后,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层面逐步铺开,一系列针对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的改革政策,如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改革、多证合一、简易注销、随机联查等具体措施陆续出台。
尽管近年来政府不断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尤其是企业开办时间,然而调研发现企业的获得感并不强。根据2015—2017年的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平均而言,超过70%的受调查企业家没有明显感受到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那么,商事制度改革到底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本文尝试通过实证检验回答这一问题。
为了考察商事制度改革对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影响,本文以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实证检验地方政府推行的改革政策数量对企业开办时间的影响。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这一阶段改革是通过多项统一的改革政策,对行政审批环节进行流程再造,尤其是针对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以降低企业高昂的开办成本和改善复杂的审批流程。因此,本文以地方推行的改革政策数量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进度,以企业开办时间度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同时,国务院早在2012年批准广东省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准备。因此,广东省的商事制度改革开始时间早,改革时间更长,有可能提供目前商事制度改革的降成本上限。
1.估计方法
本文实证回归将采用式(1)的回归模型。在实证回归中,观测单位为企业,j表示地区,i和t表示该地区第t年注册的第i个企业样本,COST表示企业的开办时间,取对数形式作为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D为企业所在地区j第t年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度量企业注册时地方的改革进度。CV是企业层面和地区层面的控制变量向量,ε是不可观测的随机扰动项。本文关心的是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影响,即系数β1的估计结果。
ln(COSTijt)=β0+β1Djt+β2·CV+εijt
(1)
在线性模型设定正确的前提下,利用OLS估计得到β1的一致估计要求核心解释变量D和扰动项ε不相关。为了得到β1的一致估计结果,一种可行的估计方法是在基本回归模型中引入足够多的控制变量以排除遗漏解释变量的影响。因此,本文在实证回归中加入区县固定效应、企业所有制、企业所在行业等地区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
2.内生性问题
尽管在式(1)中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本文仍无法排除基本回归结果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进一步放松核心解释变量与扰动项不相关的假定,采用工具变量法估计。
本文根据企业是否在广东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获得批准后开办,构造虚拟变量,作为企业开办时地方落实改革政策数量的工具变量。与行政审批改革第一阶段自发设立行政审批中心不同,在商事制度改革阶段,广东省内的商事制度改革主要由省政府统筹推进的,而广东省的各项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是在2012年11月获得国务院批准后,才得以正式在省内全面推进。因此,企业开办时能否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主要是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广东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获得中央批准之后开办。如果企业在广东省获批先行先试后开办,虚拟变量取1,否则取0。显然,本文选取的工具变量与企业开办时地方落实的政策数量具有相关性。同时,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在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决策,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而是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改革进度,待各项措施落地后,才对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产生影响。基于以上两点,本文认为企业是否在广东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获得批准后开办,可以作为企业开办时地方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的一个有效工具变量。
本文的实证数据来自2017年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的企业调查问卷和区县工商局的自评估问卷。作为行政审批改革最新阶段,目前无论是政府出台的改革政策方面或是市场主体的反馈方面,现有实证研究都鲜少有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一手数据。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作者团队对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所得的企业调查问卷和区县工商局的自评估问卷。
本文以企业开办时间衡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数据来源于2017年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调研问卷中“企业注册成立时,完成企业注册所需的时长”这一问题。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企业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广东省10个地级市下辖的47个区县作为问卷发放地(7)除东莞市抽样单位为镇(街道)外,其他地级市抽样单位为区县。。具体而言,该企业调查首先从广东省21个地级市中随机抽取一半的地级市,再在每个抽样地级市中随机抽取一半的区县作为问卷发放地。在每一轮抽样之后,调研团队检验了抽样地区和省内其余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商事制度改革进度等方面的差异,确保最终抽取的地区与未被抽取的地区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差异,保证抽样区县具有代表性。通过在抽样区县的工商办事大厅随机发放企业调查问卷,本文共获得955个企业样本,平均每个区县的企业样本数为21个。其中,企业调查问卷中企业开办时间的问题选项分别为1天、2—7天、8—14天、15—28天、大于28天以及不了解。本文以每个选项的平均天数(大于28天则视为28天)来衡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其中选项“不了解”视为缺失值。
另外,本文以企业开办时,区县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衡量地方的商事制度改革进度,数据来自2017年广东省区县工商局的商事制度改革自评估问卷。广东省区县工商局的商事制度改革自评估问卷要求区县工商局报告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情况,包括具体改革政策是否落实以及落实时间(8)具体落实时间根据地方政府发布的通知公告时间为准。。根据广东省《2016 年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推广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共有16项(9)16项政策分别是:“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住所申报制”、“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同城通办”、“银政直通车”、“全程电子化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与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颁发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双告知’信息平台”、“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联查制度”。由于商事制度改革自评估问卷中“颁发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一项缺少落实时间,本文不将其考虑在内。在针对企业登记注册的改革政策中,本文剔除了已被叫停的“同城通办”。同时,与“住所申报制”相似但无具体所指的“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也不包含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改革政策中。。其中,根据改革政策涉及的企业经营环节,这16项改革政策可以划分为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和企业退出三类。由于针对市场监管和企业退出的改革政策并不影响企业的开办时间,本文选取了商事制度改革中针对企业登记注册的7项改革政策。这7项改革政策具体包括“五证合一”、“两证整合”、“住所申报制”、“企业名称登记改革”、“银政直通车”、“全程电子化登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与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
表1 商事制度改革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表1报告广东省抽样区县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以及企业开办时间的描述性统计。本文通过比较企业开办时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时间,计算企业开办时注册地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在去除数据缺失样本后,本文最终获得769个企业样本。其中,最早注册的企业样本是在1979年,最晚为2017年。同时,企业开办时的改革政策落实数量和开办时间有很大差异。其中,开办时间最短为1天,最长为28天,平均耗时为6.57天,企业开办时地方政府落实的改革政策最多为6项,最少为0项。
本节检验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影响,实证发现,以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为例,地方政府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的开办时间平均下降3.8%;截至2017年10月,平均而言,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
表2报告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数量对企业开办时间的影响,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开办时间(取对数),核心解释变量为企业开办时注册地已落实的改革政策数量。表2第1列不加入任何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为-0.057,能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1%的统计检验,说明注册地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开办时间显著地下降5.7%,下降幅度相当于0.4天的企业开办时间(10)本文使用的样本中有384家企业在注册时注册地尚未落实一项商事登记改革政策,其平均的开办时间为7.36天,因此5.7%的开办时间约等于0.4天。。截至2017年10月,抽样区县中改革进度最快的已落实6项政策,这意味着在改革进度最快的地区,企业的开办时间最多可以降低约34%,而在改革进度最慢的区县,即只落实2项政策的区县,企业的开办时间仅下降约11%(11)截至2017年10月,在47个被调研区县中,改革政策落实数量最多为6项,最少为2项。。平均而言,截至2017年10月,广东省各区县落实5项商事制度改革政策,降低了企业约27%的开办时间(12)截至2017年10月,广东省173个区县的平均改革政策落实数量为4.78项,而47个被调研区县的平均改革政策落实数量为4.74项,与全省的平均落实数量基本相同。。
表2 商事制度改革与企业制度性成本:基本结果
注:括号里是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回归方法为OLS回归,观测单元是企业,控制变量数据来自2017年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企业调查问卷;没有报告常数项。
考虑到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人口密度等存在明显的差异,表2第2列在第1列基础上加入区县固定效应以排除地区差异的影响。此时,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为-0.043,仍然能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1%的统计检验。由于开办不同类型企业的行政审批流程存在差异,表2第3列进一步控制企业所有制类型。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企业所有制之后,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为-0.054,系数大小和显著性变化不大,能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1%的统计检验。
表2第4列进一步控制企业所处行业,报告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表2第4列显示,在引入企业所处行业后,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估计为-0.038,绝对值与第1列结果相比略微减少,能够通过显著水平为1%的统计检验,说明注册地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开办时间平均降低3.8%,下降幅度相当于0.3天的企业开办时间。这也意味着截至2017年10月,平均而言,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降低幅度与政府提出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一半的改革目标相比仍有显著的差距。
总的来说,表2的基本回归结果表明,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在企业开办时,注册地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开办时间平均降低3.8%。在经济意义上,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的降成本幅度,距离政府提出开办时间降一半的改革目标仍然较远。同时,广东省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试点省份,其改革进度和改革成效可能比全国大多数非试点省份要大,因此企业开办时间下降18%更接近一个上限。
在基准回归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做稳健性检验,表3报告稳健性回归结果。考虑到以时间选项的均值衡量企业开办时间可能带来误差,表3第1列和第2列分别采用开办时间选项的最小值和最大值来衡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采用时间选项的最小值或最大值衡量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与基准回归结果相比变化不大,都能通过显著性水平为5%的统计检验,说明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时间的基本发现不受开办时间计算方法的影响。
表3 商事制度改革与企业制度性成本:稳健性检验
注:括号里是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除第4列回归外,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开办时间(取对数);回归方法为OLS回归;控制变量同表2第4列基本回归;没有报告常数项。
表3第3列剔除开办时间超过28天的企业样本后进行回归。由于在调查问卷中,开办时间超过28天的选项缺少上限,因此对于开办时间超过28天的样本,被解释变量赋值为28天可能低估了实际耗时,从而造成误差。为稳健起见,本文剔除开办时间超过28天的样本后进行回归检验。表3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改革政策数量的系数估计为-0.032,能够通过显著水平为5%的统计检验,说明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时间的基本发现并不受开办时间超过28天的样本影响。
表3第4列以企业开办时间的绝对值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更直观地检验企业开办时间的降低幅度。回归结果表明,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为-0.31,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地方落实的改革政策数量每增加一项,企业开办时间平均下降0.31天。这与基准回归的估计结果十分接近,说明本文的基本发现并不受实证模型设定的影响。
接着,本文改用企业注册时地方政府是否推行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作为核心解释变量,表3第5列报告相应的回归结果。在基准回归中,本文采用落实的改革政策数量来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进度,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降低的空间必然减小。因此,本文改用是否推行商事制度改革的虚拟变量,以检验相对没有改革政策落实的企业的降成本效果。回归结果显示,是否推行改革的系数为-0.15,通过显著性水平为5%的统计检验,说明地方政府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平均降低了企业约15%的开办时间,与基准回归的结论相差不大,本文的基本发现仍然稳健。
最后,表3第6列在基准回归模型中控制地方是否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地方政府的主要改革措施之一是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截至2013年,全国92%的地级行政区已经设有行政审批中心。为了排除第一阶段改革措施对企业开办时间的影响,本文引入企业注册时所在地级市是否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控制变量。第6列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第一阶段的改革措施后,商事制度改革显著降低企业开办时间的结论仍然存在。
总的来说,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时间的基本发现是稳健的。在分别采用时间选项最大值和最小值衡量企业开办时间、剔除开办时间超过28天的样本、采用地方是否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控制上一阶段改革措施的影响后,本文的基本结论仍然存在。
考虑到基准回归结果可能存在遗漏解释变量,导致内生性问题,本文进一步构造企业是否在广东省深化行政改革先行先试获得批准后开办的虚拟变量,作为企业开办时区县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的工具变量。表4首先检验工具变量有效性,表5报告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制度性成本的工具变量法回归结果。
表4第1列检验工具变量与核心解释变量是否相关。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开办时区县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解释变量为企业是否在深化行政改革先行先试获得批准后开办,以及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其他解释变量的情况下,工具变量的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在深化行政改革先行先试获得批准后注册的企业,开办时注册地改革政策落实数量显著地多于在深化行政改革先行先试获得批准前注册的企业,工具变量与注册地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数量有很强的相关性。
表4 商事制度改革与企业制度性成本:工具变量的有效性检验
注:括号里是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第1至第3列为OLS回归,控制变量同表2第4列基本回归;没有报告常数项。
表4第2和第3列检验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工具变量是否只通过核心解释变量影响企业开办时间。表4第2列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开办时间,解释变量为工具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工具变量的系数为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10%的统计检验,说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工具变量与企业开办时间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4第3列在第2列基础上加入企业开办时注册地落实的改革政策数量。结果显示,在加入企业开办时注册地改革政策落实数量之后,工具变量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不再显著,而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估计为-0.037,能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5%的统计检验,说明工具变量是通过影响区县的改革政策落实数量,间接地影响企业开办时间,是有效的工具变量。
表5第1列报告采用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从结果来看,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数量的系数估计为-0.042,能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10%的统计检验,系数绝对值与表2基准回归结果相比变化不大。这说明在采用工具变量法估计后,注册地落实的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的开办时间平均降低4.2%,下降幅度相当于0.3天的开办时间。这意味着,平均而言,广东省的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约19%的开办时间,本文的基本发现是稳健的。
表5第2列改用以企业开办时间的绝对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在采用工具变量法估计后,改革政策的系数为-0.46,能够通过显著性水平为5%的统计检验,说明地方落实的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的开办时间平均降低0.46天,与本文的基本发现相差不大。
总的来说,表4和表5的回归结果表明,在采用企业是否在深化改革获得批准后开办作为工具变量后,商事制度降低企业开办时间的基本结论仍然成立。
表5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阶段: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注:括号里是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第1和第2列采用工具变量法回归,控制变量同表2第4列基本回归;没有报告常数项。
在基本回归中,本文采用改革政策落实数量来衡量行政审批改革进度,那么如果采用具体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来衡量,上述结论是否仍然存在呢,表6对此进行检验。表6第1至第7列分别以7项具体改革政策在企业开办时是否落实的虚拟变量作为核心解释变量,考察这7项具体改革政策是否降低了企业开办时间(13)个别区县报告的政策落实时间缺少具体月份,本文在匹配时将这些改革政策的落实月份视为6月份。。
表6第1列以企业开办时注册地是否落实“五证合一”为解释变量。结果显示,“五证合一”的系数估计为-0.15,能够通过显著水平为5%的统计检验,说明相比于注册地没有落实“五证合一”的企业,注册地落实“五证合一”的企业的开办时间显著地降低15%。当然,地方政府在推行“五证合一”的同时可能还推行了其他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因此“五证合一”的系数估计可能还包含其他商事制度改革政策的影响。
表6第2至第7列分别报告了其余6项改革政策对企业开办时间的回归结果。从表6第2至第7列的回归结果来看,改革政策的系数符号都是负的。其中,是否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的系数能通过显著水平为1%的统计检验;是否落实“两证整合”、“银证直通车”的系数能够通过显著水平为5% 的统计检验;是否落实 “全程电子化登记与网上办事大厅对接”、“住所申报”的系数能够通过显著水平为10%的统计检验;而是否落实“全程电子化登记”则不能通过显著水平为10%的统计检验。这说明除了“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政策外,大部分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对降低企业开办时间都有显著的作用。
总之,表6的实证结果表明,即使是采用是否推行某一商事制度改革政策的虚拟变量度量地方的改革进度,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开办时间的发现基本稳健。
表6 商事制度改革与企业制度性成本:具体商事制度改革政策
注:括号里是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回归方法为OLS估计,控制变量同表2第4列基本回归;没有报告常数项。
近年来,政府多次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的目标,然而仍有超过70%的受调查企业家没有感受到改革的积极影响。那么,为什么企业的获得感不强,商事制度改革到底降低了企业多少制度性成本,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以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以企业开办时间度量企业制度性成本,实证发现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显著降低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本文利用2017年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企业调查问卷和区县工商局自评估问卷数据,实证回归发现地方政府落实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每增加一项,企业开办时间显著降低约3.8%。平均而言,广东省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降低了企业约18%的开办时间。这一发现在统计学意义上是显著的,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和采用工具变量估计后依然存在。这说明商事制度改革的确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成本。然而,与政府提出开办时间减一半的改革目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对于急需减负的企业家来说,也难以感受到改革的积极影响。因此,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仍需进一步推动改革政策切实落地,以大幅度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给市场主体切实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