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坑农 罪责难逃

2019-11-28 01:02李德勇
农业知识 2019年21期
关键词:张家港市罚金注册商标

文/ 李德勇

案例:李某一直从事农药销售行业,2017 年以来,李某发现市场上几款农药销量较好,便与有农药生产技术的常某商议假冒该几款品牌农药。由李某提供印有商标图案的外包装样品邮寄给常某,常某根据李某的要求生产了700 余箱农药并销售给李某,所得9 万余元。李某又将部分农药销售给了民众。2019年,农业部门从李某仓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农药600 余箱,认定李某非法经营数额17 万余元。张家港市检察院以李某、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常某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李某、常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假冒农药,农药属于涉及民生领域的产品,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分别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7 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0 万元。

点评: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而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反映了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事关农业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三农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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