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党中央详细提出实行创新驱动经营战略,并指出技术创新是提升社会生产力及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需摆在国家建设全局的关键部位。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实行创新驱动经营战略,掌握了创新,就握住了经济社会经营全局的“牛鼻子”。其中,税务优惠政策是政府以税收措施施加给特殊课税主体、纳税者和区域的税收激励方法,是国家扶持创新的关键途径。
在执行创新驱动经营策略的背景下,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在制度建立的立法层级、政策框架、政策作用主体、政策落实和政策效应研究等方面依旧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中国现有税种中,除了公司所得税、个体所得税、车船税和即将征缴的环保税等税种之外,其他的均是以行政法律的方式存在。推动创新经营的税收政策大都与财政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技改委等部门结合,或独立以部委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方式发布,立法层级不高,政策效力薄弱,缺少刚性约束,与降免税的税法规定有明显差别。当前,支撑企业创新经营的税收优惠包含: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以及地产税等诸多税种,具有优惠政策复杂、内容变化频繁等特征。
现行的税务优惠政策所采取的政策工具,不仅有对公司降免税、即缴即退等实现直接税务降免,还有通过加快折旧、加计扣免、税前减扣、投资金抵除等间接税务优惠,整体表现出以直接优惠为中心、间接优惠为辅的特征。事实上,因间接优惠多是降免公司税基的,重视事前调节,有利于激励企业采取先进科技和加深科技研发来享受相关税务优惠,进而达到促进国家产业框架完善、升级的目的。但直接降免则强调后期收益让渡,对指导纳税者事前开展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的功能很弱,特别是对一些还没有获取创新成果和收益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税收激励,造成企业更重视引入科技和开发高科技商品,出现了自主创新水平弱化和政策滥用等情况。另外,就税务政策结构来说,间接优惠制度普惠性高,包含很多行业。相对来说,直接税务优惠手段的降免税政策重点是基于国家主要扶持的科技装备制造公司、高新科技公司,对特殊产品有一定的喜好,政策普惠性较低。
(1)技术人才革新收益税收降免很少。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竞争最关键的是人才的竞争,而国家当前激励企业创新经营的税收优惠创新内容大都强调企业对研发产品的投资,很少有对R&D人才的税收激励制度[1]。尽管相关规定对科研者科技成果参股所得到的股权和出资比重暂免征缴个人所得税,可是在分红和转出该股权、投资比例方面依旧要上缴个人所得税,这仅仅是延伸了科技人员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周期,并未真正免除员工的税收压力,这种延迟缴税政策,关注了对收入缴税,但忽视了从事这项科研活动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个人税负很大,很难有效调动科研人员研发热情,甚至阻碍到科技革新。
(2)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征税优惠效应十分有限。当前,只对县部级之上与国际组织颁布给科研者的科技奖金,根据个人所得税免缴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在不断创新的趋势下,大量市县对科技革新人员提供奖励,该种极大制约层级的税收优惠,导致大多数科技革新人员很难享受真正优惠,无法激发出科研者开展科技革新的积极性,更无法发挥出企业培育创造性人才的功能。
1.严格落实税收规定原则,提高税收制度的立法层级。首先,认真梳理现行的科技税务优惠制度,通过实践检测已经比较完善的条例、通告以及文件等,能根据立法流程上升到法律层级,进而提高税收方针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积极整合分散于各项法律规定中的税务政策,归并相似的方针政策。其次,按照经济社会趋势、产业经营、技术发展情况,对推动科技革新有明显作用的税收政策加以扩充,建立系统、完整的并推动科技革新的税务优惠法定体系[2]。再者,预计税收方针的修改周期,保障一定时间内贯彻执行各项政策,减小政策修改的盲目性与随意性,更好保障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与优化的合理性、连贯性。最后,提升税收法规特别是优惠政策的公开性,以便纳税者通过科学安排自身的创新工作来得到更多的效益,不断增强税务优惠制度对企业创新经营的激励作用。
2.详细划分中央与地区立法权限。因为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极大制约着地区政府按照当地特征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水平。所以,建议适当赋予地区政府制定出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技术革新税务优惠制度的立法权。通过科学划分地区与中央税务立法权限,能够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不断推动创新行业的进展。
1.发挥出税收政策对公司创新经营的激励功能。克服行业与地区的限制,主要是推动“普惠性”激励制度的实行,积极采取间接优惠模式,如科技研发基金、获取准备金等,加大经费利用率,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2.将税收优惠的核心朝激励研发转变。根据公司申请专利的总量与申报项目提供研发税收优惠及政策支持[3]。适当放松政策条件,在制定、修改税收优惠制度时,制定科学的、可行性高的政策内容,细分税收优惠方针的适用领域、流程以及配套内容,降低非核心要素与重要指标的硬性标准以符合企业应用,而且也方便税务局操作,精确执行方针政策。
3.全面执行“放管服”标准。“简政放权”,及早得到优惠,监管后置,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经提高政策普惠性,拓展对企业创新经营的扶持范围,提出税收政策对科技研发趋势、路径选取、要素分配等方面的指导功能。
首先,调整与完善人才资本的税务优惠制度。人才资本是企业创新的关键要素,能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才资本税务激励制度,来激发员工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热情[4]。主要调整与完善对人才资本影响较大的公司所得税、个体所得税的税务优惠制度,建立完善的对人才资本有充足补偿及科学的税务激励制度,通过税收政策培养和发扬整个社会的创新思想。
其次,制定税务激励配套机制。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出诸如公司每雇佣一位博士生,并支出不少于一定金额的薪资就能得到政府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而且赋予固定资金的税收降免,社保、住建以及交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领域内提供优惠,形成统一激励机制,提升整个社会进行产学研协作的热情与积极性,增加研发投资。
最后,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对于企业研发项目的员工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税务激励,从人才资本上激发公司的研究活力,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动力。比如,对高新科技公司引入的高层次研发创造人才及稀缺人才,提升基本计税薪资水准,其家庭教育开支能在上缴个人所得税之前实行扣除或是抵免;而且,比较科技转交所得降免增值税与公司所得税,对科研者参加大型研发活动获取的报酬能够免缴个人所得税,降低个人在科研结果转变环节承担的税负资金;适度下降技术奖金的制度层级,对县市大型技术创新奖也引入免缴个人所得税范畴,全面发挥出政策激励作用,激发大量人员对科技革新的积极性,营造一种整个社会发扬创新创造观念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