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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被译为私人股权基金,私人权益资本等。其具体指通过非公开募资的方式,针对投资者和有投资实力的机构、个人进行的募捐行为。其也被认为是交出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股权运作模式,是当前非上市公司投资的常用基金模式。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要素一是私募,二是股权投资。私募又涵盖两个方面,分别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对象选择时有资格及范围上的要求;它的基金发行无法采取类似公亩基金的公开宣传方式,其只能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与其对比差异明显的是股权投资,其筹集的资金主要针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方面的投资支持[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终究其本依旧是一个公司,因此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其征收所得税。但基金公司又与普通类型的公司在所得税上具有以下三点特殊性:按照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项目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基金公司退出被投资企业项目时,若以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获取的收益时,应列入基金公司应纳税,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公司在取得股权投资之后,为帮助被投企业快速发展等对被投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和咨询等收入费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2]。投资人层面的税收优惠: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人投资者从基金公司获得收益,享受20%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其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2007年《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我国大量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公司组建并成立,为我国投资市场注入了一股新动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同样主要涉及基金层面、管理人层面、投资人层面。一般而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的基金管理人(GP)通常为普通合伙人。
(1)基金层面。利息按照6%的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上市股权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由于合伙企业没有法人地位,其他收益所得按规定无需缴纳所企业所得税。
(2)管理人层面。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的咨询收入若合伙人为公司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进行收益分成后再缴税,若合伙人为个人则按照劳务所得税要求进行纳税;投资企业所获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若合伙人为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人为合伙公司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进行收益分成后再缴税,若合伙人为个人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获利若合伙人为公司则需要对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若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进行收益分成后再缴税,若合伙人为个人则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3]。
(3)投资人层面。在投资人层面主要涉及也分三类:一是公司制合伙人;二是自然人合伙人;三是合伙制合伙人。对来自于基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制合伙人从基金企业的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投资人依照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合伙人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来自基金企业所获取的被投资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股权获利收益,公司制投资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人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合伙制投资人依照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所得税法,我国主要的两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征税制度存在偏差。为鼓励支持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应当尽快确立统一适用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通过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确定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建立统一的相关税收制度体系,维持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适用的稳定性。
无论何种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本质都是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股权转让收益的集合资金。中国目前两种主要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符合法律形式产生当然的纳税义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有税收导管的特点。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建议可采取所得税穿透原则,对中国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平衡税收负担。
美国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形式呈现多样化,包括降低税率、亏损抵扣盈利、免除部分税收、投资额抵免等,反观中国目前私募基金优惠制度则较为匮乏。由此建议:给予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募证券基金同等的税收政策待遇,以激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意向;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收入返还、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行政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发挥各类政策的激励作用,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壮大。
现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可由政府主导去创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公平的税收政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建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