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琳 编辑/韩英彤
未见单付款是开证行向指定银行或者受益人提供的一种收汇便利,索汇的出现及其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信用证的支付效率。
在信用证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功能的不断演进,索汇信用证因顺应了市场对资金结算效率的需求而得到了广泛应用。实务中,准确识别索汇信用证条款,正确选择索汇方式及路线,对顺利收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围绕索汇的方式、类型、路线等,对索汇业务所涉及的各理论要点做了归纳和总结。
信用证索汇是指指定银行在接受指定并按指定行事后,向信用证规定的偿付行或开证行以报文或凭单据索要垫款的行为。
实务中,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单到付款,也称为“见单付款”,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诺,收到相符单据或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后,根据交单面函中指示的付款路径进行付款。比如,WE WILL EFFECT PAYMENT TO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GIVEN IN YOUR COVERING LETTER(我行将根据你行交单面函上的付款指示进行付款)。二是未见单付款,是有索汇参与其中的一种付款方式,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了偿付行及偿付条款,要求指定银行在确定单证相符并按指定行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偿付行索汇,由偿付行向指定银行付款。比如,“IF THE PRESENTED EXPORT DOCUMENTS COMPLIED WITH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OUR L/C, YOU MAY CLAIM REIMBURSEMENT FROM THE REIMBURSING BANK INDICATED IN FIELD 53A(D) BY BENEFICIARY DRAFT”(如果出口单据单证相符,你行可以通过邮寄汇票的方式向信用证中53A(D)栏位中记载的偿付行索汇)。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在信用证币种国的账户行,其在收到指定银行的索汇指示并确认符合开证行的偿付授权后,将开证行在其处的款项支付给指定银行。实务中,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偿和向开证行寄单这两个动作通常是并行操作的,即在寄单的同时向偿付行索汇,因而偿付行付款时开证行往往并未收到单据,故称为“未见单付款”。
索汇与寄单在同一环节完成正是未见单付款的优势所在。见单付款模式下,指定银行须寄单至开证行,而后由开证行付款。这一系列过程环节多、耗时长。而在未见单付款模式下,在指定银行确认单证相符并按指定行事后,即可先行向偿付行索汇,无需等至开证行收到单据。因此,未见单付款实际上是开证行提供的一种收汇便利。索汇的出现及其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信用证的支付效率。
信用证的索汇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电索汇。电索汇是指指定银行以报文形式向偿付行或开证行索汇,要求凭索汇报文向其付款的一种索汇方式。相较信索汇,电索汇不仅有速度上的优势,同时也避免了索汇资料迟寄、漏寄及丢失的风险,是一种快捷的索汇方式。另外,在实务中,电索汇的费用通常也要低于信索汇。
信索汇。信索汇是指指定银行以信函的形式向偿付行或开证行索汇的方式。较之电索汇,信索汇收汇周期较长,费用通常也较高。
主动借记。主动借记是指指定银行主动借记开证行有关账户获得款项的一种索汇方式。其中,又分为借记开证行在指定银行的账户和借记开证行在偿付行的账户。较之电索汇和信索汇,主动借记由于赋予了指定银行单方面借记开证行账户的权利,因而是最便捷、高效的索汇方式,对出口方最为有利。但是,由于在该模式下需要以开证行在指定银行或偿付行开立账户为操作前提,所以受众面小,实务应用较少。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指定银行在履行付款和议付责任后,应向哪家银行索要垫款的路线。常见的信用证索汇路线有两种,即向偿付行索汇和向开证行索汇。
实务中,含有偿付行信息或索汇条款的信用证即为索汇信用证。通常偿付行信息和索汇条款会同时出现在信用证中;也有少量信用证仅有索汇条款,没有偿付行信息,同样应视为索汇信用证。
(1)偿付行信息,一般出现在信用证MT700中的53A/D栏位,少数出现在47A、78等栏位。举例如下:
53A: REIMBURSEMENT BANK(偿付行SWIFT地址)
XXXXUS33
(2)索汇条款,是信用证关于索汇安排的条款,通常会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指定银行可以索汇及索汇方式等,一般出现在信用证MT700中的78栏位,有时也会出现在47A栏位。举例如下: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STRICT COMP LIANCE WITH ALL LETTER OF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WE WILL GIVE YOU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S.(收到相符交单后,我行将给予你行偿付指示。)
在确定为索汇信用证之后,需根据信用证条款进一步判断交单行是否具有索汇地位,并根据单证相符情况判断交单行是否有索汇权利。
(1)对索汇地位的判断。交单行是否为指定银行,是判断索汇地位的标准。对此,须参照信用证41A:[AVAILABLE WITH…BY…] 进行判断。比如:
41A:[AVAILABLE WITH…BY…](兑用)
ANY BANK/ADVISING BANK(任一银行/交单行)
BY NEGOTIATION/PAYMENT/ACCEPTANCE/DEFERRED PAYMENT(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
如果指定兑用银行为任一银行或者为通知行自身,则交单行有索汇地位。
(2)对索汇权利的判断。从UCP600第7条C款关于“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开证行偿付的前提是单证相符,因此对于索汇权利的判断,单证相符是最基本的判断标准。
根据对索汇信用证条款的判断,结合单据的审核结果,单证人员须进一步选择出单模式。实务中有四种常见模式:
一是相符索汇模式。此种模式在出单时缮制给开证行的寄单面函,同时缮制给偿付行的索汇面函或者发送索汇电文。远期信用证在到期日前寄送索汇面函或发送索汇电文。如果交单行有索汇权利及地位,即交单行为指定银行且单证相符,则需根据信用证要求进行索汇操作:即期信用证在出单步骤索汇,远期信用证在到期日前索汇。
二是单到付款模式。此种模式在出单时缮制给开证行的寄单索汇面函,指示开证行按照面函中提供的汇款路线进行付款。如果交单行无索汇地位,即非指定银行,则即使单证相符也不能按照索汇处理,通常选择单到付款模式出单。
三是等待授权索汇模式。此种模式在出单时须在面函中请求开证行授权交单行索汇,待收到开证行授权电文后再行索汇。以下四类情况适用此模式。
(1)信用证要求等待开证行授权索汇,如“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ALL LETTER OF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WE WILL GIVE YOUR EIMBURSEMENT INSTRUCTIONS”(收到相符交单后,我行将给予你行偿付指示)。此类情况需按信用证要求处理。
(2)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利条款。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或者信用证中载有凭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意志决定是否付款的软条款等不利条款,均不可直接索汇。
(3)信用证存在瑕疵。如果信用证本身存在不满足正本认定标准或涉及敏感制裁信息等瑕疵,则此类信用证下的交单有可能因涉嫌欺诈、重复交单及违反国际制裁条约而被开证行拒绝,因而亦不可直接索汇。
(4)无偿付行信息,索汇条款模糊。信用证中索汇条款表述模糊致使无法直接索汇。
四是单到付款或者等待授权索汇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出具寄单索汇面函,同时在面函上标注“你行可直接付款至我行或者授权我行索汇”。也就是说提供了单到付款和等待授权索汇两种模式供开证行灵活选择。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利条款、信用证存在瑕疵及索汇条款模糊,均可选择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