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琳燕
【摘 要】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甲供材”建筑安装行业仍存在着各种因增值税而引起的问题。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解决措施,但是由于各方面的细节仍存在差距:如货物与服务之间的税率差距或者征收方式的不同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发票开具不明确,从而导致在“甲供材”建筑安装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税收问题,并且难以进行解决。本文通过对“甲供材”概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国家政策,来探讨增值税在“甲供材”建筑安装行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在不断发展,“甲供材”就是建筑行业中的一种方式。各种建筑行业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因此“甲供材”业务也存在增值税等问题。在营改增之后,“甲供材”业务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应保证“甲供材”企业经济效益和合法权益。
一、“甲供材”建设的基本概念
“甲供材”就是建设方即甲方提供材料的简称。一般建筑行业分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建设方提供材料,施工方提供施工技术和人员来对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建设,从而完成整个建筑。“甲供材”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将各部分分開进行承包的一种工程投资管理形式,这种形式的好处是建设方可以要求建筑所需要的各项建筑成本由建设方自己控制,并且可以在材料这一方面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从而对建设方来说,工程有了一定的保障意义。在目前的增值税收款项中,对于“甲供材”这种承包方式主要包括各种材料、能源动力等方面,都应由工程建设方进行采购与承包。
二、营改增后“甲供材”建筑企业的税收计算方式
(一)简易计税法
在财税法中,对“甲供材”业务计税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建筑房屋的规定。对于“甲供材”工程的建筑服务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法,从而方便对“甲供材”业务计税简便操作与管理,方便其税收的计算,提高税收的效率[1];第二,在建筑工程承包方面,要求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各种建设材料。基于这一方面,对整个“甲供材”业务采用简易税收的方式进行计税是一种强制性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增值税满足“甲供材”这一业务计税方式,则一定采用简易计税法,不能采用其他计税法,这是一种硬性要求;第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法,必须要符合这几种情况:1.对施工范围的要求,施工范围只能包括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框架的构造进行建设,不能参与过于细节化建设。2.税收法只适用于建设方和建设单位,不属于施工单位。3.对于材料的采购只能包含钢筋混凝土修补材料和预制构件这四种,不能超过这四种范围,超过这四种范围后,则应采用一般计税法,无法继续使用简易计税法。因此在使用简易计税法时,应注意其施工范围与材料采购范围以及主体单位与次要单位。
(二)计税方式中销售额的计算
根据增值税税收法,对“甲供材”增值税进行计税统计时,要统计“甲供材”建设单位所取得的销售额,也就是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之后,所取得的全部利润和其他款项收入[2],从而对“甲供材”建设企业的税收销售额进行确定,其可以从总额法和差额法两个方面进行计算。
根据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所含有的“甲供材”金额,进行总额统计从而得到建筑商的销售额。这种算法是将“甲供材”方面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从而对整体销售达到一个总的控制效果。一个建筑企业总的工程款项,包括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建筑费用以及建设方自己对材料购进等方面的消费,所以说总工程款项就是施工方收入与建设方在“甲供材”方面所消耗资金的总和,这就是全部款价以及价外费用,也就是我们说的销售额。
若建筑合同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则采用差额法的方式进行确认销售额,也就是指建设方支付的费用远远达不到项目总造价,仅仅可以支付给施工方所用的施工费用,自己对材料的购进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设都要通过借贷的方式,因此建设方实际支付给施工方的工作款项才是建设方真正的销售额。
三、不同计算方式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对总额法计算方式进行考虑
因为在总额法的计算方式下,合同中包含对“甲供材”建设的款项,因此施工方在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应结合对“甲供材”方面的结算与建设方进行最终结算,将“甲供材”的支出款项作为实际工程款项进行结算。这就说明实质上相当于建设方将建筑材料销售给了施工方,施工方将建筑材料买进再进行建造,从而总的工程款项应该包括“甲供材”中提供的材料成本,以及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施工建造价格,所以施工方应向建设方提供“甲供材”全金额的发票收据[3]。
按照建设方将材料销售给施工方的方式进行发票的开具,根据其成本与成本利润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的发票。同时建设方要以此作为税收的记录,从而向上交纳税金。建设方将材料给予施工方使用,没有固定的商业目的也没有无偿捐赠等行为,因此属于普通的借贷行为不是人为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进行任何费用的交纳与税收的缴纳,也没有增值税的产生,所以不需要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通过对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账目统计,从而对二者增值税进行不同的收纳或者不进行增值税的收纳。如果建设方与施工方并没有做出最终的结算,那么建设方也不应对施工方做账务处理,但应对其收取材料的情况予以记录,以待以后税收查明。从实质上来说,建设方并没有增值税业务的产生,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行为。
根据发票法相关规定,建设方不需要向施工方开具任何材料移交的发票证明,所以可以做不征税项目发票进行处理。这样不但可以解决增值税产生的问题,也可以对整个行业的税收起到规范的作用,从而保障整个行业良好风气。
若合同中含有“甲供材”,记录的统计与移交方面,那么施工方不能将建设方的发票证明作为自己的税收证明予以上交,因为这项发票证明是供销商开给建设方的,其受益者不是施工方,因此施工方不能使用。但考虑到施工方的一些问题,所以国家政策要求施工方可以在“甲供材”方面选择简易税收计法。
(二)在差额法中对发票的考虑
由于“甲供材”技术在差额法的运算中没有被列入合同中,因此建设方在接受施工方开具发票时,不应要求有专门的对“甲供材”技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所以说施工方只需要向建设方开具其他方面的专业发票即可,对于材料方面的处理,建设方应自己进行计算从而计入工程成本。
在采用差额法计算情况下,即使建设方将材料移交给施工方,那么建设方也只应将“甲供材”所购买的材料计入开发成本部,不应向施工方征求任何收据的开取。因为建设方对于材料的购买仅仅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程建设,对施工方来说没有任何的好处与利益,所以建设方将材料移交给施工方,不需向施工方开具发票,同时施工方在计算自己最终决定时,也不应将“甲供材”增值税考虑在内,向建设方进行索取最终结算。
四、结束语
在营改增后,对于“甲供材”企业业务增值税的分析,要求建设方与施工方分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业务,从而将各部分进行明确的计算,不给对方带来麻烦。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要结合客观的实际,对各种运算方法的采用要明确,从而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要求和基本的经济效益,给双方带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常彪.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对应交增值税影响[J]. 现代商贸工业, 2015, 36(12):167-169.
[2]张奕.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模式计税方法的选择[J]. 中国农业会计, 2016(11):20-22.
[3]韩平柱.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J].税收征纳,2018(3):32-33.
[4]郑海霞, 文长明, 邱欢. “营改增”后甲供材的财税处理方法[J]. 商业会计, 2018(7):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