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裁互文性的语篇分析∗
——以南海仲裁案裁决书为例

2019-11-27 00:26
外语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仲裁庭互文性体裁

辛 斌

(南京师范大学,南京210097)

提 要:我们在谈论体裁时有必要首先区分文章体裁和文学体裁,前者包括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和应用文等,后者包括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等。本文所说的“体裁互文性”指一个语篇在整体上属于某一文章体裁,但其内部或多或少地带有其他文章体裁的特征。我们对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的分析表明,具体语篇中对不同体裁资源的调用可能会涉及选择性关注、偏见以及就某个话题的单一视角,而不顾先前话语中可能已经存在的某些方面,这一切最终取决于话语或语篇生成者的交际意图和目的。

“体裁”(genre)应区分为文章体裁和文学体裁,前者包括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和应用文等,后者包括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等。话语分析中的“体裁”或者“语类”(discourse type)经常指文章体裁。本文的“体裁互文性”(generic intertex⁃tuality)指一个语篇在整体上属于某一文章体裁或语类,但其内部或多或少地带有其他文章体裁的特征。Bhatia 区分“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和“互话语性”(interdiscursivity),前者指语篇空间内对体裁资源的调配和挪用,后者指语篇外“社会语用空间”(socio⁃pragmatic space)中不同体裁、专业、学科之间规范和文化的挪用与混合。关于南中国海(以下简称“南海”)仲裁案的互话语性我们已另文探讨,本文将主要分析该案“裁决”(award)书内不同体裁资源的调用。

1 “类”和“式”

Fowler 认为体裁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属于某个体裁的语篇往往也会具有其它的体裁特征:“文学作品就像颜色一样相互渗透,在色泽浓重之处差异明显,但它们有如此多的变化和如此多的不同形式,我们永远无法弄清何处是一种的结束和另一种的开始”(Fowler 1982:37)。Fowler认为体裁的作用不是定义和分类作品,而是帮助理解作品,即我们之所以需要体裁这个概念是因为识别出一部作品的体裁归属有助于我们理解它:“体裁理论主要与理解有关。它关注重建、理解和(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意义的那些原则。它不太关心分类”(同上:38)。Fowler(1982)把一个语篇涉及的不同体裁分为“类”(kind)和“式”(mode)。前者指通常意义上的体裁,可由一组特定意义和形式特征来定义。类总是用名词表示,在英语里,命题This work is a Z 中的Z 通常表示类。式与类有对应关系,但它们只具有对应类的部分特征。式总是用形容词来表示,例如在英语里,narration/narrative,poetry/poetic,drama/dra⁃matic 等这些成对词中,前者表示类,后者表示式。A comic play 几乎相当于 a comedy,但是 comic 这个式也常常用于修饰其它的类。例如,当把简·奥斯汀的小说《爱玛》称为a comic novel 时,我们的意思是,这部书属于喜剧式和小说类。Fowler对类与式的区分表明,整体上属于某一个体裁的语篇可以(而且往往)具有其它体裁的特征。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体裁互文性。

Fowler 认为文学体裁理论始终更加关注“式”而不是“类”,因为前者不像后者那样受到形式、历史和具体的社会语境条件的限制。Fowler 所说的这种倾向性也一直存在于话语分析中,例如Wer⁃lich(1982:39)从主体(作者的角度)和客体(读者的角度)两个方面将体裁分为多种基本类型:“描写的”(descriptive)、“叙事的”(narrative)、“说明的”(explanatory)、“议论的” (argumentative) 和“指示的”(instructive)。Werlich 的分类首先区分文章体裁;其次,这一分类以语言的交际功能为基础;最后,按照Fowler 的区分,这主要是一种“式”的分类。当然,我们同时可以将其作为“类”概念,将其称为描写文、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和指示文。我们对南海仲裁案判决书的分析主要遵循这个思路。

2 裁决书的体裁互文结构

“裁决”是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或纠纷所作的书面决定,从文章体裁分类的角度看,它整体上属于指示类语篇。裁决书一般由4 部分组成:(1)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2)正文,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3)裁决,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4)尾部,主要包括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从“式”上看,“首部”和“尾部”主要是“描写”性的,“正文”是“说明”“议论”或“论辩”的混合,而“裁决”则是“指示”和“说明”的混合。

南海仲裁案裁决书共501 页,正文和裁决部分为 10 章:I.引言;II.程序史;III.申诉与文件提交;IV.初步事项;V.“九段线”和中国在南中国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VI.南中国海岛礁的地位;VII.中国在南海的活动;VIII.加剧或扩大当事方之间的争端;IX.争端双方将来的行为;X.判决主文。从体裁上看,I 至III 基本属于叙事式和描写式;IV 至IX 是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核心部分,其中IV 是有关管辖权的裁决;V 至IX 是对菲律宾方面提出的各实体问题的裁决,各章基本分为4个部分:引言、事实背景、双方立场、仲裁庭的观点和裁决;IV 至IX 在体裁上主要是说明、议论和指示的穿插混合。X 叫做DISPOSITIF(判决主文),是对前文各部分裁决要点的总结,基本属于指示式。下面将主要分析海牙常设仲裁庭网页上发布的这份裁决书新闻稿的体裁互文性及其语用功能。

在海牙常设仲裁庭的网站上,我们找到从1902 至2016年间91 个仲裁案例,其中有58 个附有正式的裁决书,但是只有18 个有“新闻发布”(press release)一栏,其中包含裁决书新闻稿的只有14 个。“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的产生或构成、文件提交、庭审、仲裁案进展、裁决等。裁决的新闻稿是正式裁决书的浓缩版,往往只有一页或数页。从宣传效果和舆论效果看,这样发布的最终裁决的影响力要远大于正式裁决书,因为它们短小精练,言简意赅。南海仲裁案的新闻发布次数在这18 个案例中是最多的,达11 次,“裁决”新闻稿长达11 页,它浓缩501 页裁决书的核心内容。南海仲裁案裁决新闻稿分为2 部分,第一部分为“仲裁庭发布裁决”,共3 页,以简练的语言给出仲裁庭对其管辖权和菲律宾阿基诺政府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并提供“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第二部分为“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以下简称“裁决摘要”),共8 页,分4 节:(1)仲裁案的背景;(2)双方立场;(3)仲裁庭关于管辖权范围的裁决;(4)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第二部分的一方面是对裁决书的摘要,另一方面又是对新闻稿第一部分的扩展,更加详细地阐述仲裁庭对其管辖权和菲方提出的各实体问题的调查、裁决和法律依据。

从体裁互文性看,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有关仲裁和常设仲裁法院的背景介绍基本属于叙事式的,具备记叙文的6 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第一部分对管辖权的裁决和第二部分第三节和第四节对实体问题的裁决是裁决书的主体,整体上属于“指示”类,其中混合着大量的“说明”和“论辩”。首先,这些部分具有说明文的特点(以下例子最后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新闻发布的裁决书的页码)。

(1)下定义。① The Tribunal reviewed the meaning of “historic title” i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held that this refers to claims of historic sovereignty over bays and other near⁃shore waters.(8)

(2)分类别。② China claims historic rights to[the islands and the waters around them] resources within the ‘nine⁃dash line',but does not claim his⁃toric title over the waters of the South China Sea.(8)

(3)举例子。③ The Tribunal found historical evidence to be more relevant and noted that the Spratly Islands were historically used by small groups of fishermen and that several Japanese fishing and guano mining enterprises were attempted.(2)

(4)做比较。④ Under Articles 13 and 121 of the Convention,features that are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generate an entitlement to at least a 12 nautical mile territorial sea,whereas features that are sub⁃merged at high tide generate no entitlement to mari⁃time zones.(2)

(5)引言论。⑤ Under Article 121 of the Con⁃vention,...“[r] 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9)

上述手段都旨在直观形象、简单明了地说明事物的性质和特点,以增强裁决的说服力。

其次,对任何争议或争端的裁决一般不仅应力求清楚明确,通常还需要提供裁决的理由和依据,这就必然带上典型的议论或论辩特征。裁决书第一部分对管辖权的裁决和第二部分中第3、4两节中对各实体问题的裁决具有典型的议论文特征,即论点、论据和结论。这两部分共有148 个句子,其中136 个主语为“仲裁庭”(The Tribunal),表示裁决主体,其基本论证结构为:(1)The Tribu⁃nal consider...引论:提出问题;(2)The Tribunal note/find...本论:分析问题;(3)The Tribunal con⁃clude/hold...结论:解决问题。其中,(1)提出论题。一般是与双方的诉求或者争议相关的事物,最常用的动词为 consider(考虑、研究,出现25次),此外还有 address(处理、谈到,2 次)和 con⁃cern(担心、挂念,1 次)。(2)提出论据。使用频率最高的动词是 note(19 次)和 find(14 次),此外还有 recall(想起,4 次)和 provide(规定,2 次)。(3)得出结论或看法,使用频率最高的动词是conclude(25 次)和 hold(14 次),此外还有 consi⁃der(认为,4 次),reject(否决、不接受,4 次),em⁃phasize(强调,2 次),decide(决定、判决,1 次),accept(同意、承认,1 次),agree(同意、赞成,1次),disagree(不同意,1 次),reaffirm(重申,1次)。以上动词共出现119 次,代表119 个主句,剩下的39 个主句中有17 个使用的动词是表示仲裁庭调查和取证的行为或过程,它们是issue(颁布,1 次),summarize(总结,1 次),undertake(着手、从事,2 次),take steps(采取步骤,1 次),examine(调查、研究,3 次),convene(召集,2 次),compare(比较,1 次),review(复阅、复审,2 次),appoint(委派、指定,1 次),interpret(说明、理解,1次),assist(帮助、协助,2 次),在体裁上这 17 个句子基本属于叙述式和描写式。

从论证方法看,这里面既有举例论证又有引用论证和对比论证,不能不说思维缜密、结构严谨、用心良苦。然而,正如 Bhatia 指出的,“虽然体裁具有常规结构,但是学科和专业群体中的专家们经常利用各种体裁资源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来表达其个人的意图”(Bhatia 2015:16)。众所周知,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违反“仲裁”的“自愿”前提和“协商”原则,完全背离仲裁的初衷和原有的体裁规约,在中方完全“不接受、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仲裁,其程序难以保证客观中立,其仲裁结果难以公平公正。Bhatia 认为,互文研究既关注学科话语和体裁相互之间的互文关系,又关注具体专业中发生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机构性或者专业性的互动(同上2006:8)。这两方面可比作Goffman (1959)区分的“前台”(front⁃stage) 和“后台” (back⁃stage) 的活动和行为。前台演出追求的是好看,能吸引住观众,后台则往往充满矛盾和争议。南海仲裁案的背后自始至终充斥着偏袒和不公,前台大肆渲染的最终“裁决”写得再好,也难掩其背后的傲慢与偏见。下面我们将从主题互文性的角度看看南海仲裁案裁决书是如何通过不同的论证方法来装点其前台“演出”的。

3 裁决书的主题互文分析

3.1 主题互文性

Lemke(1985:283-284)认为每一语言共同体都共享3 种符号系统:语言符号系统(linguistic semiotic system),社会行为符号系统(social action semiotic system)和主题系统(thematic system)。其中,社会行为符号系统界定一个社群中各种社会实践内部和它们相互之间的语义关系,详述我们置身其中并调用语言符号资源的交际情景语境;主题系统详述具体语境中所有成分或要素之间的语义关系。话语不仅具有特定语言形式并属于特定行为类型,其意义还来自与其他话语或者同一话语中的其它部分之间的主题关系,这些关系形成一个“语义场”(semantic field),其中各成分之间共享由具体语义关系构成的某个主题系统。

关于互文性研究,Lemke(2004:3-4)指出,“重要的是理解我们自己的社团建构语篇与语篇之间意义关系所用的一般原则。例如,哪些他者话语我们认为对某一语篇的解读相关,为什么相关?建构这些语篇之间关系的意义何在?” 他认为,互文性不仅指语篇之间客观存在的形式关系,更主要指由读者识别并被社会实践支持的语义关系。Lemke 因此提出“主题互文性”(thematic in⁃tertextuality)的概念,认为每一语篇部分地重构和相互连接一个或多个或大或小的主题形式。主题及其语义关系多为词汇语法结构所体现,也可由更大范围的修辞方式和体裁的语义结构体现。每一语篇都可作为各主题形式之内和之间的交织方式来加以分析;所有语篇,无论其出处,都有可通过主题互文相互解释的潜在关系(同上:34-39)。下面我们将围绕着中菲南海争端这一主题,看看南海仲裁案裁决书是如何挪用其他相关语篇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和裁决的,这些语篇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2014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等。议论文或论辩体裁的论证方法主要包括举例论证、对比论证和引用论证,我们将逐一从裁决书的新闻稿中举例分析讨论前3 种论证方法。

3.2 举例论证

举例论证又叫事例论证,就是摆事实,体裁上经常为叙述式或描写式。在裁决书中,绝大部分的举例论证旨在表明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是基于对事实严肃认真的调查研究,行文中经常出现类似于下面这样自证尽职尽责、公平公正的话:

⑥ 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the Tribunal has taken a number of steps to fulfill its duty to satis⁃fy itself as to whether it has jurisdiction and whether the Philippines' claims are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4)

⑦ Accordingly,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the Tribunal has taken steps to test the accuracy of the Philippines' claims,including by requesting fur⁃ther written submissions from the Philippines,by questioning the Philippines both prior to and during two hearings,by appointing independent experts to report to the Tribunal on technical matters,and by obtaining historical evidence concerning featur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providing it to the Parties for comment.(1)

然而,由于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违背“自愿”的前提和“协商”的原则,这种调查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可信度。

3.3 对比论证

对比论证就是通过对比或比较来讲道理,突出强调某一论点,使说理更清楚鲜明。对比论证贯穿南海仲裁案裁决书始终,主要对比菲方的仲裁诉求和中国对南海及其岛礁的主张、双方的主张和《公约》的规定、中国在南海的行为和《公约》的规定等。遗憾的是这些对比往往充满偏袒和谬误,令人不得不怀疑所有的对比都是为了让中国输掉这场所谓的“仲裁”案。我们这里仅提出下面几点质疑。首先,由于仲裁案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上,菲方的所谓“仲裁诉求”就是单方面的,没有履行《公约》第283 条规定的争端双方在提起仲裁时应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临时仲裁庭在中方“不接受、不参与”的情况下单方面从各处搜集中方有关南海及其岛礁的立场和主张,并将其与菲方的主张以及《公约》相比较,难免有越俎代庖、强加于人之嫌。

其次,有些对比意在使菲方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仲裁诉求和仲裁庭的管辖权及其裁决合理合法化,例如:

⑧ The Tribunal compared its decisions on the merits of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with the rights claimed by Malaysia and reaffirmed its decision that Malaysia is not an indispensable party and that Malaysia's interes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 not prevent the Tribunal from addressing the Philippines'Submissions.(7)

这段话出现在裁决书新闻稿第三部分关于管辖权范围裁决的第三点“必要第三方参与”中,有理由认为,该项裁决针对的是中国政府在《立场文件》第47 条中表达的立场,即“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其解决绝非易事。有关各方至今仍在为最终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必要第三方参与”这部分中还提到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声称它们都不反对菲方提出的仲裁诉求,都不构成仲裁案必要的第三方。然而,我们仅看一看菲方诉求中提到的那些岛礁,其中至少南威岛、南子岛目前均由越南占据。我们无意推测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出于何种目的支持菲方提出的仲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中方的上述立场应予以重视,南海仲裁案很可能会给以后南海问题的解决制造更多的麻烦和困难。

最后,在对比中对中方言行的描述不乏似是而非、道听途说之处。例如:

⑨ The Tribunal also found that Chinese autho⁃rities were aware that Chinese fishermen have har⁃vested endangered sea turtles,coral,and giant clams on a substantial scale in the South China Sea(using methods that inflict severe damage on the coral reef environment) and had not fulfilled their obligations to stop such activities.(2)

这段话开篇的found(发现)预设后面整段话语内容的真实性,而were aware(意识到)的使用又预设其后从句内容为既成事实。然而,仲裁庭在做出这样的指责之前至少应该交代清楚它是如何和从何处“发现”中国政府“意识到”中国渔民对海洋生物的“威胁”但“并未履行制止的义务”。

3.4 引用论证

引用论证,又叫道理论证,就是讲道理。作为裁决的主要依据,裁决书大量引用《公约》,尤其是关于海洋争端仲裁的附件七。然而,在引用中经常出现偷梁换柱、断章取义的扭曲。前者例如:

⑩ Under the Convention,islands generate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f 200 nautical miles and a continental shelf,but “[r] 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The Tribunal concluded that this provision depends upon the objective capacity of a feature,in its natural condition,to sustain either a stable com⁃munity of people or economic activity that is not de⁃pendent on outside resources or purely extractive in nature.(2)

这里引用《公约》第121 条关于岛屿制度的第3 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裁决书却任性地将其中的“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解读为“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从而不仅极大地收窄《公约》对岛屿的定义,而且在后文中将原来的两个析取标准(即符合一个即可)当作合取标准(即同时要符合两个标准)来运用,其目的就是要把有淡水资源并长期有人类居住的太平岛也划为“礁”。

裁决书多次引用《公约》有关海洋争端仲裁的附件七第9 条的规定,以表明仲裁庭即使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此案的情况下对菲方提出的仲裁诉求也有管辖权:

⑪ China has repeatedly stated that “ it will nei⁃ther accept nor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nnex VII,how⁃ever,provides that the “[a] b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1)

然而,“裁决”书没有说明的是,《公约》附件七第1 条首先明确只有“在第十五部分的限制下”(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XV)争端的一方才可以“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那么,《公约》的第十五部分说的是什么呢?该部分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280 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根据《立场文件》,早在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就声明,中菲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第4 条明确表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这实际上排除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

那么,临时仲裁庭是否了解中菲以及中国和东盟的这些安排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裁决书中不仅数次提到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文件,还声称仲裁庭采取一系列步骤来研究这些文件中的声明,以便弄清中国政府的立场。仲裁书十分在意本案的合法性问题和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一再辩解,显得十分心虚纠结,其有关裁决可归纳为以下3 点(见裁决书新闻稿第6-7页):(1)声称依据《公约》附件七第9 条的规定,中国的缺席不影响仲裁案的审理;(2)声称《立场文件》中提到的中菲、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联合声明和宣言等都属于政治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阻止菲律宾提起仲裁,菲方已经履行《公约》规定的协商义务。(3)认为虽然中国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 条做出排除海洋划界等争议的排除性声明,但菲方的仲裁诉求既不涉及主权问题也不涉及海洋划界问题,因此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第一点前文已经讨论过。第二点正应了Fishman 关于新闻报道的一句话:某件事如此是因为某个人说它如此。至于所谓的“协商”,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发表的《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第119 条指出:“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故意将其与中国就一般性海洋事务与合作进行的一些磋商曲解为就仲裁事项进行的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已穷尽双边谈判手段”。关于第三点,裁决书首先承认中菲在南中国海的一些岛礁上存在主权争议,但却认为:

⑫ ...the matters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by the Philippines do not concern sovereignty.The Tri⁃bunal considered that it would not need to implicitly decide sovereignty to address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and that doing so would not advance the sovereignty claims of either Party to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6)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越过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如何能解决海洋权利争议。中国政府在《立场文件》中反复强调,解决海洋权利争议的先决条件是解决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脱离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如果岛礁的主权归属未定,一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就不能构成一个可以提交仲裁的具体而真实的争端。

4 结束语

从语境角度可以将互文性视为话语的再语境化(recontextualization),再语境化在话语或体裁层面包括语言表达、概念和命题,事实、论点和论证,故事、评价、价值和意识形态,知识和理论构建,看待事物与对待事物的方式、思维方式与言说方式(Linell 2004:115-116)。特定的表达、论点或事实的再语境化涉及意义的转换,但从来不是固定意义的纯粹转换。本文的分析表明,具体语篇中对不同体裁资源的调用可能会涉及选择性关注、偏见以及就某个话题的单一视角,而不顾先前话语中可能已经存在的某些方面;这一切最终取决于话语或语篇生成者的交际意图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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