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利川警方通报,通过近半年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仿冒国家机关网站制售假证诈骗案件,摧毁了一个利用互联网制售各类虚假证件的犯罪团伙。其间,专案组民警奔赴江苏、安徽、深圳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地下制假证窝点2处,查扣各类印章199枚,钢印257个,待售假证613个。
一个求证电话引出线索
自2018年7月以来,利川市安监局陆续接到多个从深圳等地打来的求证电话,要求证实某人是否在该局办理了特种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利川市安监局在当地官网上发表声明,表示该局没有办理相关证书的资格。该声明发出后,利川市安监局又陆续接到来自陕西等地的求证电话。随后,该局向利川警方报警。
接到报警后,利川警方意识到这是一个涉嫌制售假证的网络诈骗案件。根据线索利川警方初步调查发现,证件制作来自江苏连云港等地,证件网络查询却是深圳的网络公司。令人意外的是,涉嫌假冒网站的有10多家“官网”,其中就有“利川市安监局”,这个网页看上去十分逼真。
“虚假网站与官网相似度极高,并经过排名优化,极具欺骗性。”利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负责人介绍,这些网站模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师资格、公安户籍等各类证件的注册、审核、查询功能,背后隐藏了一个假证件制售的犯罪团伙。
一个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初步摸排后,利川市公安局将相关情况迅速上报,引起省州公安的高度关注,要求严厉打击处理。利川市公安局党委决定由网安大队牵头,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深入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省州公安机关给予了极大帮助,该局领导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督办案件侦破。专案组民警多次摸排线索,深入犯罪现场调查取证。“为查清案情,我们经常半夜蹲点,一守就是一整天,完全顾不上吃饭……”专案组负责人表示,民警外出办案十分辛苦,出差回来人都瘦了一圈。
经过6个多月的连续侦查,专案组民警在江苏、安徽、深圳等地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在全国多个省市销售假证,对社会危害极大。
一张十元假证售价两千
该犯罪团伙通过网上宣传或电话联系接单,再交由专业制假证人员办理。为了抬高假证“身价”,还开办虚假网站提供证书查验,以达到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
“从‘摆地摊转为‘精品店,假证的‘身价也是一路飙升。”办案民警说,由于制作的假证较为逼真,有的还带有防伪标签,加上支持“官网”验真的噱头,一张成本10元左右的假证,售价达到300元至2000元不等。一本特种行业电工的假证,“身价”飙升了60倍。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每个环节不同程度获利。”办案民警指出,根据各个环节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交代,兜售一张假证获利达上千元不等,中间人获利千元左右,网络技术人员获利数百元,而制假证者获利仅数十元。
利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负责人表示,制售假证章如此猖獗,鉴别手段缺乏,违法成本低、利润高昂,形成了一条“黑色链条”,对社会危害巨大,公安机关务必全力铲除。
一张天罗地网疏而不漏
专案民警侦查固证后,在州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指挥下,一张天罗地网悄然拉开,专案组民警奔赴江苏、深圳等地开展收网行动,行程超过2万里。
“人生地不熟,大多时候要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在安徽某县蹲点的时候,为了守候犯罪嫌疑人,追踪其轨迹,能有效抓捕到制假现场。民警连续一周蹲点守候,饿了吃干粮,渴了喝矿泉水,困了睡车上……
在酷暑难耐的深圳,守候多日的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长期出差并未在其家中。办案民警丝毫不敢懈怠,开展了大量摸排跟踪,大致知晓了制作假网站的地点。
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化装成环卫工人整夜守候,寻找蛛丝马迹,通过连续多日现场跟踪,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最后终于找出犯罪嫌疑人,先后将阚某等4名嫌疑人成功抓获归案,捣毁地下制假证窝点2处,查扣各类印章199枚,钢印257个,待售假证613个。
经查,阚某伪造证件2700余个,每个假证25元出售,获利6万余元。陈某利用网站录入假证信息,还以10元每条的价格帮助其他人员录入假证信息。购买假证信息的人数达到4000多人,陈某获利10多万元。付某建立了包括“利川市安监局”在內的5个仿冒网站,并进行网站的后续维护工作。
阚某、陈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已被依法逮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