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聃
摘要:本文对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阐述,从立法、银行行为和征信三个角度分析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成因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及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问题的规避提供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个人消费信贷指的是个人以消费为目的向银行提出的借款行为,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要提供相应的借款,约定还款规则、利息以及双方的责权义务后,为个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活动。个人消费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消费信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提前消费的需要,消费信贷所出借的款项通常数额小、还款时间短、利息少、可重复,是信贷活动中风险较小、收益率较高的一种信贷活动。但是个人消费信贷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同时向多个金融机构提请个人消费信贷却无法偿还的行为,都引发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银行作为提供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金融机构,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1.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为个人消费提供的信贷业务包括了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助学贷款等多个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提前消费的需求。个人向银行提请消费信贷大多数都需要说明消费目标,银行根据消费目标和提请金额设计贷款年限,并根据信贷行为产生当下的金融市场情况决定利率,与个人达成贷款协议,形成合同之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所承担的风险,总体而言表现为个人还款能力不足、恶意拖延还款或者不还款导致的利息和本金难以收回,形成赖贷或者死贷的情况。这些行为导致银行利润受损,虽然个人消费信贷数额小,但是追回难度大,从整体而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并不低。信贷风险的成因复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形成并不单纯由提请贷款的个人引起,社会监管和银行风险防控机制等,都应该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负责。
2.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成因
2.1 个人消费信贷立法不够完整
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一旦开始,就意味着个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生效,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和个人是合同者,理应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无论是从金融法律法规的履行角度来看,还是从民事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解释角度来看,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都是不对等的。在个人还款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银行很难通过立法来保障自身的利益,追偿也通常无果。国内大多数法律主要以“法人”为约束目标,缺乏专门约束消费者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惩罚失信、违约的专业法律条文。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时就没有法律支撑,一旦遇到问题将不知所措。
2.2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失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通常商业银行自身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规避信贷业务风险,例如完善信贷合同、严格审查贷款申请者的资质、进行抵押物价格的科学评估、寻找第三方担保等。在贷款申请者无法履行还款行为时,银行能够将信贷风险降到最低。但是个人消费信贷的特征使商业银行原有的风险管理机制部分失去作用。个人消费信贷通常数额不大,房屋贷款和购车贷款是专项个人消费贷款,通常由房地产商和汽车售卖方作为中介,帮助银行手机个人贷款的资格审查资料,但是资料的真伪度银行无法辨认;房屋和汽车贷款有实物作为抵押,当个人还款出现问题时银行可以以抵押物充作款项规避风险,但是其他类型的个人消费贷款缺乏相应的抵押物,由个人单位或者家庭出具的担保并不能弥补银行的损失;个人消费信贷是可以重复的,这意味着个人能够将房屋或者汽车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进行多次抵押,银行无法切实地掌握抵押物,也无法保障自身的利益。整体来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在个人信贷业务风险规避方面的作用比较小,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失,导致商业银行必须承担较大的个人信贷业务风险。
2.3 个人消费信贷征信体系不完善
信用是实现贷款活动的前提,银行在通过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之前要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调查,但是这些能够展示个人信用情况的信息来源不稳定、信息准确性无法查证,甚至有些信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内各部门分散储存,很多一手信息未能及时上报,资源共享难度大,导致银行做出了错误的审核判断;银行在决定是否贷款时,往往只能依靠贷款人身份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判断。贷款人自报或单位开具的证明成了调查贷款人个人信用的凭证,银行无法掌握贷款人的收入、负债、是否存在失信及违约等状况,由于双方信息交流不对等,造成了一人多贷现象的发生。有些人已经在互联网中形成了较为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但是在银行系统中的征信仍然表现为良好,仍旧能够通过个人征信记录实现贷款目的,一旦出现信贷风险,银行职能自食其果。这说明,个人消费信贷征信体系不够完善,数据来源不够真实、征信系统不开放,数据不能共享,提高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
3.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3.1 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立法
从社会层面讲,银行是组织,个人是个体,双方的能力不对等,因此法律对双方的责权要求也不一样,但在个人消费信贷互动中,银行与个人实际上是平等的,个人需要承担的风险,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与商业银行等同。我国法律未对个人信贷进行严格的金融立法,使得大多数个人消费信贷违约事件只能依靠民法进行调解,增加了银行信贷业务管理难度。要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必须要加强相关立法,即将个人贷款这种金融活动纳入到金融法的体系中去,对个人消费信贷中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金融法方面的解释,为银行追究个人信贷责任、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立法也能够对恶意申请个人消费信贷的人敲响警钟,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恶意贷款的可能,也能够起到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作用。
3.2 进一步优化银行风险管理机制
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有效规避个人购房贷款和购车贷款中存在的风险,但是不能有效规避其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说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优化,具体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第一,对个人提请的消费信贷额度进行调整,除购房、购车之外,其余个人消费信贷的额度上限与个人提供的月收入证明等同,不超过月收入额度,这样能够减轻个人的还贷压力,避免出現违约风险;第二,将个人消费信贷收款账户与个人消费账户、收入账户挂钩,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数额较大并且存在违约行为,银行能够追踪其消费情况,在追款时能够拿出有力证据,或者强制从其收入中扣取款项,直接环节信贷风险;第三,同第三方机构合作,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和控制,除购房和购车的消费贷款之外,银行还应对个人消费信贷进行抵押物监管,银行本身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管理者,但是可以与信用机构达成合作,要求贷款申请人将符合贷款额度的抵押物交于信用机构,一旦出现违约,银行可以根据合同,从第三方处获得抵押物并进行处理,降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3.3 利用大数据完善个人消费信贷征信体系
大数据是人们学习新的认知、取得 新的价值的源头;大数据也是一种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在大数据中,关键是如何充分获取信息,主要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获取银行之外的动态信息。如蚂蚁金服、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通过分析借款人的一些非传统数据,比如,在线消费习惯、社交表现状况等,以此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且在大量原始信息基础上,将贷款过程中的是否准入、担保方式、利率、融资金额等决策内容进行提炼,产生辅助决策的一些有用指标,将派生的指标用于分析数据的生成,使用专业的数据分析技术和分析模型,为所有类型的评分模型提供一定的支持,具体来说包括政策和配额管理、申请信用评分等。
结论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防范,应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并且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特征优化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利用大数据获取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科学的判断。只有这样,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才能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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