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瑞楠,宋 冰,张廷安,龚 波,刘光同
2018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为破解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现有难题提供了诸多思路。在国家将体育产业做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来培育的战略背景下,需要推进职业体育赛事形成现代化治理格局,进一步体现其对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培训与教育等相关产业的经济带动效应与多元社会价值。中超联赛是我国最高水平的竞技足球赛事,自“打假扫黑”活动后,比赛质量得到稳步提升,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但是,联赛主体(足协、中超公司、参赛俱乐部等)自身过度逐利行为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导致主体间矛盾冲突频发,部分主体的社会责任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使联赛在创造社会资本、体现正向外部社会效应上的价值难以得到进一步挖掘,凸显了当前联赛治理的各种困境。兴起于20世纪末的社会责任理论,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实践中提升责任意识、践行责任行为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在欧洲,职业体育组织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使联盟公司、俱乐部、国家足球协会、各类社会组织(球迷联盟、运动员工会、足球公益组织等)、社区等主体间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关系,协同合作对联赛各项事务开展治理活动[1],不单提升了联赛的综合竞争力,还有效促进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了联赛与社会的双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就是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来实现高效率的集体治理[2],并逐渐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现代化治理格局。突破既有“管理”理念的束缚,用创新思维去开辟职业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新路径,对于体育推动社会变革具有极大的现实作用[3]。本研究从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对中超联赛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为推动体育行业更快的形成现代化治理格局提供理论参考。
从21 世纪世界主要国家的政治变革来看,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4]。而作为我国政治发展的新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我国对当代治理实践中政府治理有效性不足、市场和社会治理弱化等问题的回应[5]。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强调国家治理的结构与权力在各主体之间的配置;国家治理能力,指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的能力,更多强调国家的治理功能和治理效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治理过程中相辅相成,互为促进[6]。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以比较正式的适当方式进行互动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过程[7]。治理现代化是协同治理的方向引领,协同治理是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协同治理意味着重构治理机制,以治理现代化的“善治”目标为导向,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市场、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治理权能的分化和转移,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通过治理方式的民主化重构,实现治理机制和治理关系的根本转化,以达致多主体协同共治的和谐关系状态[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不断增强,公共空间不断拓展,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经“力不从心”[9]。一个有限的、封闭的系统难以应对社会所带来的快速多变和混沌无序,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必须通过“协同”这一自组织的更高形式,重塑并生成更高层次的有序性结构来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10]。政府单极治理带来信任与能力的双重危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面临合法性危机,企业则表现为参与治理能力不足且相对无序,而协同治理强调“主体多元、关系平等、系统协作、协商决策”的体制机制建构,对于破解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现实困境能提供诸多思路。西方学者常将协同治理的过程进行程序化和框架化梳理进而开展研究[11],如构建包括系统情境、治理制度、协作动态的三维立体综合框架[12],或编制包括主体集聚、集体协商、承诺协议、集体性等在内的协同治理程序。与西方社会现实不同,我国的协同治理需要根据协同治理事务的具体情况,在明确各主体参与动机的前提下,由政府权威召集多方主体并进行权利重新或优化配置,改善既有的对立关系,协同进行相关决策与联合行动[13]。
我国学者关于体育协同治理的成果近年来逐渐增多,主要集中于职业体育[14]、体育公共服务[15-16]、全民健身[17]和域外经验模式[18],这些成果为本文开展研究提供了诸多参考。杨桦[19]曾提出,多元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是我国体育治理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足球项目作为我国竞技体育的试验田进行职业化改革以来,赛事主体间因利益纠葛而协同性差的问题一直存在。另外,中超联赛改革对政府主导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20],现有的组织结构、制度设计、运行环境等难以体现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因而产生职业联赛的种种乱象。有学者曾对我国职业体育协同治理进行过相关探讨[21],但由于不同项目职业体育赛事在组织结构、权责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职业化改革程度也处于不同水平,因而需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分析。中超联赛协同治理研究具有较高的样本价值,可以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2.1 协同治理是职业体育治理创新的重要模式 “强政府、弱市场、弱社会”是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的现实表征,而随着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能力的不断提升,在职业体育实践中已经形成倒逼体育行政部门创新治理体制的形势。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核心,就是调试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改变以往政府凌驾于市场和社会之上,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社会内在机理的现象,从而激发市场与社会活力,形成职业体育主体之间的命运共同体。我国职业体育治理,需要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解决日益复杂的发展矛盾,以政府权威作为协同动力,构建职业体育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治理模式,以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1.2.2 协同治理是调整职业体育治理格局的重要方式 协同治理强调还权于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22]。职业体育协同治理,要求主体间通过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务,更强调市场和社会主体在职业体育发展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善治理念推动联赛进步。一方面,这能使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得以更好地维护;另一方面,联赛主体之间还能形成互相之间的有效监督,使各方主体的信息更为公开和透明,尤其能推动政府在联赛治理角色上发生彻底变化,促进公共利益的体现。
1.2.3 协同治理是对职业体育多方利益诉求的整合,是实现职业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职业体育的协同治理存在多种形式、多种空间,如政府与行业协会、参赛俱乐部之间精英人才培养的协同治理,联赛运营公司与俱乐部之间的商务开发的协同治理,行业协会、俱乐部与社区合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协同治理等。就我国的职业体育发展而言,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职业体育主体(或称多方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整合,为联赛发展的决策提供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实现多方主体共建、共享、共治的现代化格局,而完善职业体育联赛主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和规范化程序模式,根据多方协同的要求进行组织结构、流程运行、资源保障、激励问责等要素的转变,形成规范的决策程序与集体行动模式,则成为推进职业体育现代化治理的基础。
1.3.1 推动联赛治理主体发育 协同治理,能使职业体育主体在参与协商时自觉承担起超越自身利益的责任,在参与主体共同进行的沟通交流中,增进理解并达成共识,以共同决策实现利益共同体的形成。由于政府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中始终体现主导作用,相应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参与治理时缺乏经验,且往往忽视人民对职业体育发展的需求,参与协同治理后其角色转变为主导者之一,势必会提升其主体性并着重培养自身参与治理的能力。
1.3.2 提升联赛治理的合法性 市场与社会主体参与到协同治理过程中,能为联赛发展相关事务的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等行为规范提供条件基础,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下,转变政府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责范围,有利于提高联赛的法治水平。在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后,可使各治理主体依法行使相关权利,依法享受相关权益,有利于构建规范、透明、法治的监督问责机制,完善法律框架下的联赛产权结构,强化联赛准入和反垄断规制等。另外,由于当前我国体育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实施协同治理则能相对机动地开展多方协商,对联赛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进行相关制度安排,提升联赛治理的合法性。
1.3.3 提升联赛治理的有效性 协同治理的结果,能对所有参与者产生集体约束力,也有助于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中,市场主体往往不能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而仍由政府来管和办,在政府治理成本增加的同时,决策往往体现于不顾市场主体利益和各方社会需求,权益损失下的市场和社会主体则选择推诿责任应对。协同治理,能将职业体育先前碎片化的、条块分割的封闭组织,重构为开放的网络组织,多方主体能以共识为基础,以公共利益的合作达成为目标开展治理活动,从而避免政府单向度治理的局限性和无效性。
1.3.4 提升联赛治理的协同性 从单向走向互动,以持续、平等、真诚的原则构筑动态均衡的治理结构,能打破固化的利益格局和资源分配格局。多主体协同下对固有垄断利益的瓦解,是协同治理的关键,也是协同治理的巨大挑战。新的格局以民主、公开的方式来提升职业体育主体的协调性,共识基础上的治理能改善主体间曾经的不良博弈关系,而以广泛参与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与回应体现协同治理的优势。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及其他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应负的责任[23]。进入20世纪90年代,因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环境问题和消费者问题进一步凸显,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赋予企业以“类人”性质的社会公民角色基础上,依据企业的权利,来探讨应该对社会承担什么样责任的理论。学界普遍认为,企业在获得满意利润的同时,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理念,积极地承担必做(法律维度)、应做(道德维度)、愿做(慈善维度)的社会责任[24]。基于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企业既要以产品或服务为消费者负责,还要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发生社会交往的各类利益相关者负责[25],否则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合同欺诈、消费者侵权等问题。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指南》,将社会责任理论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社会组织。一方面,回应部分社会组织带来的负面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我国不断迈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社会责任理论可以提供相关的理论指导,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政府、公民协同进行社会治理。
职业体育赛事,是以某一种运动项目为劳务性生产和经营,围绕该项目生产开发而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商业化、企业化运营体系[26]。中超联赛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职业体育赛事,其核心产品是高水平足球比赛。中超联赛不像企业一样具有明确的组织边界,每一场中超比赛都需要联赛主体(中国足协、参赛俱乐部、中超公司)的协同合作,才能实现从无到有的创作过程。由此来看,中超联赛社会责任包含了产品责任和关系责任两部分,即联赛主体首先应以协同生产的比赛产品对社会负责,如保障赛事质量、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等;其次,在生产经营过程,也是联赛主体会与多方社会利益相关者产生社会交往,在这个过程中,各联赛主体应该对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与道德义务,来规范联赛秩序,并从道德层面约束联赛主体行为。当前,中超联赛各主体之间协同合作,实现了联赛产品的产出,但总体来看协同水平较低,部分极端利己主义的联赛主体不断游走于法律权威的边缘,在社会责任方面也鲜有达成共识并合作治理的实践活动,需要对联赛社会责任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开展分析,为联赛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探索新路径。
在社会责任理论中,特定企业或社会组织即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相应的责任主客体明确。欧洲职业体育赛事,多由职业体育联盟公司运营,在借鉴社会责任理论时,可以直接运用到治理实践中。如英超联盟公司就借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编制的《G400-社会责任标准》,每年开展以“健康、家庭、社会包容、慈善”为主题的多项社会责任活动,并进行信息披露[27]。当前,中超联赛尚未形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运营公司,开展联赛相关的社会责任研究,必须考虑到联赛是“建立于多主体协同基础上”的特征。
中超联赛的协同治理,是指中超联赛的赛事主体之间(中国足协、中超公司、参赛俱乐部),以及经营主体与联赛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互动关系,以共识为导向合作采取行动处理联赛各项事务的过程。中超联赛协同治理,体现了治理主体的多样性,有利于整合多方利益相关者诉求,可以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力量解决联赛治理的现实问题来降低治理成本。联赛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强调要对多方利益相关者负责,体现多方协同治理的思想光辉;实现联赛的高水平协同治理,将多方利益相关者共识作为决策的前提,有利于社会责任的更好体现。
从中超联赛赛事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和中超联赛协同治理的过程来看,实现协同治理是赛事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高级阶段。社会责任理论要求赛事主体在运营中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但利益相关者仍体现一定的被动性,而协同治理则需要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商讨,以更直接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在国家要求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背景下,中超联赛应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在联赛运营中注重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责任履行,并逐步实现协同治理来提高联赛的治理效率,使联赛促进社会进步的价值得以更大的体现。一方面,中超联赛履行社会责任能促进赛事主体与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关系,也就为协同治理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实现高水平的协同治理,增强利益相关者的主体性,有利于赛事主体履行对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多维度社会责任。因此,中超联赛的社会责任与协同治理是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联赛协同治理,需要社会责任理论中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理念引导,更将赛事主体嵌入社会责任管理来践行社会责任,把社会利益作为实现自身利益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学者们提倡将社会责任嵌入企业发展战略中,来避免因社会责任失范问题带来的利益相关者权利受损问题。在体育领域,欧足联更是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把履行社会责任视为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28]。将社会责任活动作为联赛运营事务,将保障利益相关者诉求作为联赛发展决策考虑的必然。负责任的运营组织,会在日常运营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得失,并在发展决策的制定中注重公共利益的达成,无疑为赛事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会促使其主动开展协同治理需要的集体协商和协同行动,根据具体情况将利益相关者群体纳入制定决策的集体,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联赛协同治理需要各主体提升社会责任意识与履责能力,为更广泛地达成共识和形成合力解决具体事务奠定基础。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使中超联赛赛事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进而构成了协同治理的条件基础,加以规范即可构建协同治理的基本结构。避免失责行为,对利益相关者开展道德层面的关爱活动,消解曾经存在的历史积怨,有利于建立相互依存关系进而形成共同理解,改变主体间的不良博弈格局。一旦建立了高度信任和互相依存的关系,即可逐步通过主体集聚、开展协商、承诺协议来开展协同治理的集体行动。
联赛协同治理,需要联赛主体完善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评价、激励等机制,从而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协同治理创造生态壁垒。中超联赛的运营中,需要各类社会资源的投入才能得以正常开展,各类主体的参与逐渐形成了一个类似网络的组织结构,以参赛俱乐部、赞助商等为代表的企业,需要作为一个“节点”融入到联赛的资源投入中,才能获得投资回报。将社会责任嵌入联赛运营过程,可以为联赛的协同治理构建一个“生态壁垒”,如果某一协同治理的主体不能良好地加入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或发生严重的社会责任失范问题,就会与其他处于社会责任体系中的主体失去网络联系,而无法在联赛中生存,也就失去了进行协同治理的资格。在联赛开展中,通过完善各主体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来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既在一定范围内构建治理的信息共享平台,还能为协同治理所需的主体聚集机制、集体协商机制、共同决策机制和问责机制等体系构建积累经验,奠定实施协同治理的良好基础。
3.1.1 联赛主体间协同乏力造成国家竞技足球人才培养低效 培养本土高水平竞技足球人才,是国家职业足球联赛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职业化改革前,我国高水平竞技足球人才由体制内的专业队培养,尽管存在资源短缺、途径单一等问题,但最起码保障了高水平足球运动员的稳定输出。职业化改革后,由行业协会和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培育,从近年来我国各级国家队的大赛表现来看,交由市场力量完成的联赛青训任务效果并不理想。作为主导中国足球各项推进工作的中国足协,虽不断通过联赛准入政策对各俱乐部青训工作提高要求,但效果一直难以令人满意。2004 年,中超准入标准就要求俱乐部配备除U15、U17、U19(每队不少于25人)3级梯队;2011年,准入标准提高,中超俱乐部除需配备18岁以上的预备队和U17梯队,还需要从U10~U17都拥有培训网点梯队;2018年3月29日,足协又发布《关于2019赛季中超、中甲联赛准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每支中超俱乐部应设有5支不同年龄层次的青少年梯队,分别为U19、U17、U15、U14 和U13,且俱乐部每年在青训方面的支出不少于全年支出的15%,未达到要求则会因无法完成注册而失去参赛资格;2018 年1 月31 日,中国足协发布《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欧洲一些国家关于球员青训培养补偿的标准制定青训补偿政策[29],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中超俱乐部年度培训补偿费用标准(50万元/年),同时加强对俱乐部青训成果的权益保障(连续在俱乐部注册培训4 年即可获取运动员的首签权)。
从准入标准不断提高的要求和青训补偿政策的颁布,可以看到中国足协在促进各俱乐部重视青训夯实基础的良好初衷。但是,联赛青训的具体工作并非中国足协实施,而是各俱乐部具体操作,单凭颁布标准要求就想实现青训人才的集体涌现,显然忽视了青训工作成功所必需的集体行动要求。具有企业性质的中超参赛俱乐部,由于青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受到俱乐部运营成本约束,因自身利益驱动在青训工作上存在“敷衍了事”的内在动机,同时,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则会使俱乐部倾向于搭便车来避免成本损失。另外,中超联赛青训需要行业协会、俱乐部、投资人、赞助商和社会青训机构等多主体的大规模紧密联动和高度协同才能体现成效,而当前联赛却存在部分青训成果较好,为联赛培养青年运动员的俱乐部却因缺少资金进行高价引援、设置赢球奖等而降级的现象。如曾同期培养出9名国青队员的杭州绿城俱乐部,在2016 年联赛结束后降级,被业界认为是“中国足球青训之殇”。金元足球模糊了联赛青训工作中俱乐部“努力”和“懒惰”的界限,梯队建设的滥竽充数等不公平现象越来越难以甄别,从而使青训工作成效难以达成,本土球员总体竞争力难以提高。
在国际足坛,由政府来引导和协调,协同职业足球联盟、联盟内各俱乐部、足球行业协会、学校(各类大中小学)和体育系统(国家各级训练中心)来制定相关青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依托于多方合作的效应,在短期内涌现出大量足球青年才俊并不是天方夜谭[30]。如德国队在2000年欧洲杯小组垫底出局后,德国足协在2002 年颁布《天才复兴10 年计划》,目标直指国家优秀竞技足球人才的培养。政策颁布后,学校配合青训机构进行在校球员的双轨制培养,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俱乐部共同投资各地区的足球青训中心,德甲联赛要求参赛队必须要有一定数量本土青训球员出场的规定,这些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德国足球连续在第18、19 届世界杯进入前4,在第20 届世界杯夺冠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德国青训实践中,多主体形成互相协作的网络结构,相关决策制定能使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得到保障,从而使德国青训工作目标统一、行动一致,为实现人才数量和质量上的井喷奠定了良好基础。
3.1.2 部分俱乐部缺乏社会责任意识造成运动员、赞助商等权益受损 职业体育赛事的正常运营,离不开国家、社会所提供的物质、文化、人力等各类资源,这种与国家和社会各类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关系,使联赛经营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必然要求。在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之间进行竞争性合作,从而生产出具有消费价值的比赛产品,这其中却离不开运动员的人力投入、赞助商的资金投入和媒体的工作投入[31]等。当前部分中超俱乐部因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造成对利益相关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数不胜数,严重的甚至侵犯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对联赛正常运行秩序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当前,俱乐部对运动员权益的侵犯主要有欠薪行为、与球员签订阴阳合同等。当前联赛准入政策、合同要求、纪律处罚等规章制度中,均包括针对运动员的,涵盖经济报酬、劳动保险、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社会救助等权益的详细要求,但由于足协在管理上存在“令不行,禁不止”的情况[32],部分俱乐部因中超公司的低分成和完全“利润最大化”功利性逻辑的影响,常常忽视劳工权益,造成了运动员权益受损问题。如中国足协从2014 年开始,要求参赛俱乐部在赛季间歇期提供《俱乐部全额支付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确认表》,并进行公示。但在2017 年7 月11 日,中国足协发布的职局字[2017]101号文件《关于限期支付拖欠费用的通知》中提到,亚足联致函要求足协催促存在拖欠工资奖金及税费的俱乐部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中超俱乐部除延边富德、河南建业、贵州恒丰智诚3 家俱乐部没有欠薪的情况,其他13 家俱乐部均被“点名”,如若没有亚足联的催督,难以想象足协是否会关于欠薪问题进行追究。另外,中超各俱乐部一度因在转会市场上的大手笔,被认为是欧洲非一线球员的淘金之地,为取得短期成绩而投入动辄千万上亿的资金,却在支付球员工资时不够“爽快”,实在难以体现其组织性质的“职业性”。由此可见,在中超联赛中,连球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经济报酬这一基本权益都难以保障,其他社会福利的受保障程度更让人难以想象。
俱乐部对赞助商权益的侵犯主要是赞助合同的违约失信行为。职业体育赛事,是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中“抛包袱”的“减支减人”潜在逻辑下逐渐演变的,即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下,依靠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力量推进体制内成本外部化运作[33],职业化初期就奠定了赞助商在联赛中的重要地位。赞助商通过与俱乐部建立明确的契约关系,为获得品牌效应或经济效益对俱乐部投入资金或物资,是俱乐部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按照张兆国[34]提出“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这一基本论断,俱乐部应该对各级各类赞助商履行社会责任。赞助权益受损会扰乱联赛秩序,严重影响联赛提升综合竞争力,如2014 年2 月17 日,东风日产启辰与广州恒大淘宝俱乐部就新赛季胸前广告赞助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一份价值1 亿元的胸前广告赞助合同。但在2015 亚冠决赛第二回合,广州恒大俱乐部在有望夺冠的前提下,擅自将胸前广告的“东风日产”改为“恒大人寿”,使俱乐部赞助商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失,即使事后恒大俱乐部表示愿意接受合同中规定的相应处罚,但对于赞助企业的巨大损失已于事无补。个别俱乐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不惜以违反契约精神的方式达到获取自身利益的目的,使俱乐部赞助商面临权益受损问题,很大程度上会打消赞助商参与联赛治理的积极性,与“职业联赛组织水平达到亚洲领先水平”[35]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甚至对我国尚显羸弱的体育竞赛表演业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另外,俱乐部因社会责任意识缺失造成的责任失范问题还包括媒体对俱乐部正常采访的权益受损、观众现场观赛期间的人身安全权益受损、俱乐部为社区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慈善责任缺失等。可见,联赛主体中,足协强化自身利益诉求,对与自身利益关联性较低的利益相关者问题采取“机会主义”应对策略,而不能从联赛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协调多方面的良性合作关系。而俱乐部体现为经营行为过分重视“功利性”而忽视“公利性”,上述利益相关者大多处于联赛中的相对弱势地位,缺乏能与俱乐部进行制衡的能力,无法有效地作为治理主体表达诉求、参与联赛公共事务治理。这种治理结构下的社会责任失范问题,增加了主体间矛盾,势必会为多主体的有效沟通和精诚合作造成负面影响。
3.1.3 协会命令式决策造成俱乐部、赞助商、转播商等权益受损 中国足协的管办分离,并没有为中超联赛的发展决策过程带来实质的转变[36],联赛诸多重要决策仍然是中国足协制定,尽管开展过相关听证会,但对象也仅限于参赛俱乐部管理者或投资人,而对于某些可能直接造成赞助商、转播商权益损失的决策,却没有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多方意见汇总和协商,使联赛决策多在体现单方诉求的基础上执行,缺乏从整体视角出发对得失进行的综合审视。
中超联赛发展决策的制定过程不能体现包容性,当决策引起争议时,也多为独断式处理,难以避免赞助商、转播商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到损失。如2017 年1 月19 日,中国足协发布“加强管理与引导,促进职业联赛健康稳定发展”的公告,提出在中超联赛新赛季增加U23球员上场规则,并对外援上场名额调整为每场累计3 人的限制。要注意的是,联赛相关发展决策的制定,多少受到舆论压力和体育总局的影响,此政策颁布之前,上海申花天价引入阿根廷球星特维斯,其年薪甚至超过了西甲球星梅西和C罗,引起公众热议。受舆论导向的影响,国家体育总局发言人在2017年1月5日提出“要抑制非理性投入,研究制定对俱乐部超高引援投入实施按比例收取足球发展基金、用于青训等措施”。但U23和外援限制政策在制定时并未向各俱乐部下发征求意见稿,颁布政策时大多俱乐部的内外援引进工作已经完成,致使一些俱乐部花费大量资金引进的外援在新赛季面临无球可踢的局面。购买了中超联赛赛事转播权的体奥动力,以及联赛的官方冠名商、官方合作伙伴、官方供应商等多家赞助企业,也是看到了大牌外援和教练员的引入,才进行高价投入购买转播权和投入赞助资金的。有研究证明,在控制相关变量后,U23 本土球员出场人数与比赛上座率呈负向显著关系[37],U23 和外援限制政策势必会降低联赛的观赏性和精彩程度。这种因政策变动引发赛事转播商、赞助商的经济收益受损,体现了协会命令式决策带来的复杂问题。
另外,由于缺少多方协商探讨,单一化决策产生的政策因存在种种漏洞难以体现较高的协同性和权威性,而中国足协对这种政策效果异化问题的处理,则仍是单方进行调整,部分条款的调整不能起到良好的干预效果。如2017 赛季U23 政策实施后,就有很多俱乐部用“开场1 分钟牺牲一个换人名额”的方式来钻空子,使U23政策培养本土青年球员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意识到问题后,2017年5月24日和2018年02月27日,中国足协连续2 次对U23 政策和外援政策进行调整[38],但调整又受到“国家集训队”横空出世的影响,严重打击了联赛的正常运行秩序,多方利益相关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因单一命令式决策带来的问题仍然采取专断式修正,对联赛可持续发展几无益处,难以实现政策本身良好初衷下的理想成效。
3.2.1 组织结构固化下的集体行动困境 中超联赛的治理组织结构,是指基于治理目标而设计的一套组织机构和职位系统,是规定联赛中各参与主体职责分配和角色定位的载体。当前,由于未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联盟公司,联赛治理以中国足协、中超公司和参赛俱乐部为主体,由中超公司(足协占股36%,每家俱乐部占股4%)主要负责运营,其中凸显了足球协会的核心角色和主导地位。依据中超公司章程,中超公司“由中国足协授权公司代理经营和开发中超联赛的整体性商务资源”,联赛相关公共事务的决策自然需要中超公司股东会的决策,而股东会“按照出资比率享有相应比率表决权”,中国足协在各项事务中左右决策的分量不言而明;中超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人选,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并“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监事5 名,其中中国足球协会1 名、各俱乐部2 名、公司职工代表2名”,16家俱乐部仅有2名代表作为监事,2名职工代表是指中超公司员工而非中超俱乐部员工。可见,俱乐部在联赛整体组织架构中处于边缘地位,而联赛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如运动员、教练员、赞助商和投资人等,均因不在中超公司决策范围,而不具备表达利益诉求的资格。这种治理组织结构,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中超联赛的协同主体相对单一、封闭,且凸显足协主导性,再加上体育行政部门因组织惯性对中国足协的“授意”,使联赛难以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而集体行动也难寻可靠的动力来源。如联赛青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广泛,如不能建立起更好的选择性激励安排,则无法协同多主体共同为青训工作的统一目标开展具体工作。这种需要大范围、多主体协同才能显现成效的具体事务,仅依靠足协主导、俱乐部参与明显不够,但又因为联赛缺乏跨部门和跨区域的协同治理组织,使多主体协同发力难以实现。
国务院2015 年就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其中在改革完善职业联赛体制提出: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在改进足球专业人才培养发展方式中提到:畅通优秀苗子从校园足球、社会足球到职业足球的成长通道。中超联赛的当前体制,难以满足快速发展下的现代化治理需求,而足球青训需要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社会青训组织、职业俱乐部等多方协同,才能实现大发展和人才的集体涌现。当前,政府并未体现新时期现代化协同治理要求的协调和主导协商功能,而是直接干预联赛决策,或授意足协(如为保障国家队成绩而实施“国家集训队”),不惜以影响职业联赛发展秩序满足自身政绩需求,结果却是因违背足球发展规律而难现成效。
可见,当前联赛组织结构固化,政府、足协在联赛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压缩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空间,也打压了其参与治理的热情。即使有时参加足协和中超公司的股东会和听证会,也具有个体化参与多而组织化参与少、动员化参与多主动化参与少、维权型参与多互动型参与少的特点,从而导致此类主体离群孤立,使中超联赛需要多元主体集体行动来解决公共事务时举步维艰。
3.2.2 既有矛盾下的关系基础缺失困境 协同治理不需要主体间的排挤与拒斥,而需要开放、信任的合作关系。信任是除权威和金钱之外另一种治理机制,良好的信任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组织间交易成本、消减不确定性[39]。在协同治理语境下,中超联赛主体之间互相信任和良好的互动关系,是联赛协同治理的桥梁与纽带。当前,由于社会责任缺失而造成主体间的矛盾关系,实际上使各主体在面对联赛公共事务时以自身为中心进行决策,导致治理的分散化和碎片化,当面对需要跨部门协同的联赛发展问题时则常常体现为消极应对。中超联赛主体间尚未形成协同治理所需的、开放的合作关系,也就意味着很多主体不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资格。在“谁可以参加治理”的问题上,协同就意味着鼓励参与,与联赛运营发生利益关系或者牵涉联赛某些具体事务的主体,都有资格参与协商,并参与到后期的协同行动中。
当前联赛主体间不具备协同治理所需的关系基础,主要原因如下。(1)以中国足协、中超公司、参赛俱乐部为核心的联赛生产经营主体,尽管在赛事产品上实现了联合生产和企业化运作,但仍然受到政府或足球协会的单向度“垂直”管理。足协与俱乐部存在权、责、利上的模糊不清,在参与联赛的过程中表现为各取所需,而难以考虑到各方工作朝着同一目标任务的协同行动。(2)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忽视自身社会属性,在联赛运营中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以试错的方式触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底限,与利益受到侵犯的运动员、赞助商等利益相关者形成敌对的关系。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过程相对漫长,而联赛社会责任建设未成体系也难以起到对俱乐部的生存壁垒作用,使这种固有的矛盾关系难以得到消解。
3.2.3 决策过程与事件处理下的协同机制缺失困境 芭芭·拉格雷[40]曾提出,协同治理使参与者从不同视角观察问题的各个侧面,并探求超越自身视野局限的解决之道。决策过程和事件处理是协同治理的两大重要过程,如果没有多方协同机制的支撑,则会使决策和事件处理陷入困局而难以体现协同效果。协同决策是多主体之间通过协商,在妥协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广泛共识的过程,事件(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处理则指对治理实践中,因利益和观念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冲突,主体间策略性化解冲突的过程。中超联赛在发展决策上一直存在“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相关协同机制的缺失,使决策和事件处理不能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共识,使治理目标分散化。
目前,中超联赛主要通过中国足协组织召开的联赛投资人会议、官方赞助商和合作伙伴会议、商务工作会议、联赛纪律处罚会议、工作阶段总结会议、球迷工作总结会议等,来进行决策前的信息搜集工作和解决各类突发事件的协商工作。但是,仍然存在对象局限、形式单一、反应滞后的问题,主要原因如下。(1)多主体协商机制缺失。协商程序是协商机制应体现的规范流程,具体应包括协商议题的选择、参加人员的条件、协商过程的原则、协商时间和协商手段、协商结果认定和执行等内容[41]。当前联赛进行各类决策时,在参加人员选择上未将可能涉及到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意见纳入决策讨论过程中,而只是对核心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在协商结果和执行上缺乏承诺协议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对影响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协商程序同质化严重,即协商的意义更多地为解释而非“求同存异”的信息交换。(2)各类事件(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等)处理的协商机制缺失。在联赛各类事件的处理上,足协尽管召开了相关会议来进行沟通和解释,但是由于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协商工作存在周期短、系统性差的问题,且多为偶发性的单方面信息输出,而难以真正达成广泛的共识。应以事件为导向,以中超联赛各赛季不同时间节点的具体工作为范围,借助数字化、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搭建协商治理平台,应对联赛出现的复杂问题。增设更有针对性的议事制度,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对联赛发展各项事宜进行精准化治理。
中超联赛旧的组织结构已不能适应现代化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应转变体育行政部门角色和中国足协参与方式,加快组建职业足球联盟,来改变当前政府、协会、俱乐部之间目标分化、互为掣肘的尴尬局面,逐渐形成以多主体联动为根本目标,以政府为主导,以俱乐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公众为主体的协同治理结构。(1)体育行政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联赛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减少对联赛发展上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干预,回归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本位,创新联赛监管体制机制,转向以服务者的角色开展联赛发展评价和风险识别,推进协同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讨与制定。(2)足球协会应推进联赛建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淡化行政代理性质,释放经营和决策权,对运动员、媒体、赞助商等利益相关者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和决策权,引导开展多主体集聚、协商沟通、促成共识、集体行动等协同治理的必要实践环节,激发多主体集体行动动力,发挥协同治理作用。(3)加快成立职业足球联盟,向市场释放资源配置权力,激发参与联赛公共事务治理的动力,将联赛中的市场主体力量形成合力,改变以往市场主体在联赛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被动局面。依托市场做强体育,就是要相信市场具有更好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持续的创新创造能力[42]。如此一来,中超联赛中市场力量的协同治理能力得以提升,政府回归监管与服务的角色,中国足协作为市场与政府的中介组织协商沟通,多主体各司其职,权责分明,使联赛利益共同体得以形成,从而集体行动困境逐步破解。
在涉及中超联赛发展的重要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采用专家论证、利益相关者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作为决策的程序,并对决策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的形式反馈与公布。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增强联赛决策信息的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度,打开联赛发展决策的“黑箱”,减少联赛主体间以及社会公众的无端猜忌,也避免联赛发展决策在满足部分主体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具体对策如下。(1)政府应当进行促进联赛发展决策民主化的顶层设计或政策建议,为多主体协商决策提供政策依据;中国足协应在依据宏观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联赛重要发展决策的对象与类型,明确规定相应的协商沟通程序,不断提高协商程序的法制化,并借助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大会、职业联赛年度总结会、中超联赛股东会议等机会进行信息公开。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参与者反馈制度,保证协商沟通与信息公开的可持续性。(2)丰富联赛发展决策的相关协商沟通形式,适当增加专题性协商会议,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频繁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探索网络协商和远程协商等新形式。规范协同解决的主要责任部门、解决方案、具体流程等,以应对联赛发展中的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
完善协同机制是维持联赛主体间,以及联赛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也是协调目标冲突和抑制短期行为的关键。协同治理需要联赛主体内部整合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统一才能体现协同优势[43],中超联赛主体既包括社会组织属性的中国足球协会,又包括企业性质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同样需要内外部的多种体制机制建构才能进一步体现协同优势。在联赛主体内部协同机制方面,需要完善以下3 方面。(1)内部关系协调机制。积极构建联赛主体间的协作性伙伴关系,一方面在于沟通,一方面在于协调。首先,根据中超联赛公共事务的性质,依托具有条件优势的主体构建协商平台,增加信息交流频率,避免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共同理解与共识达成。如联赛青训工作,应由足协专门成立职业俱乐部青训工作的协商平台,来召集多方利益相关者协同制定规划或解决问题;又如社会公共服务事务,则可有多家或全体俱乐部组建基金会、联盟等形式的协商平台,以协商促进多主体在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其次,还需要体育行政部门构建关系协调平台,在出现关系矛盾的情况下,积极在矛盾主体间进行协调,避免矛盾激化,通过举办民主听证会制度与领导干部接待制度积极探寻合适的解决办法。(2)责任分担机制。科学界定中超联赛各主体的职责,在明晰主体权利的前提下,落实责任清单制度建设,细化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履行情况清单,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责任重叠交叉,积极探索联赛重大发展事件的责任追溯制度。(3)利益分配机制。联赛收益分配机制,要综合衡量参与各方投入要素的稀缺程度和风险分担程度,特别要注意对市场主体(俱乐部)的激励作用,保证各参与方采取协同策略时能获得超额收益。当前,中超联赛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中国足协制定且未公开,中超公司作为足协的全资子公司则仅相应地进行分配。未来,需要更为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保障联赛主体提高协同动力。
在联赛主体外部协同机制方面,主要包括2 个方面。(1)第三方监督机制。创新联赛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联赛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联赛公信力,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治理效果的评价与监管(如引入会计事务所进行联赛经济社会效益评价,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合作提升劳工侵权行为监管水平等),纠正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2)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中超联赛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联赛主体、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构建联赛俱乐部、球员、青训人员信息系统,完善球员薪资、联赛公共支出等信息公开系统。
中超联赛主体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既要提升自身参与治理能力,也要提升与其他主体间的合作能力。(1)中国足协应增设社会责任相关的职能部门,构建中国足协和参赛俱乐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将中国足协和各参赛俱乐部对联赛发展所做的工作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履行行为进行披露,以促进理解并接受公众监督。另外,当前中超联赛在年度颁奖中设置“最具社会责任感俱乐部”,其评选依据仅为俱乐部开展的慈善活动,不能揭示俱乐部对多方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行为的全貌,还应完善俱乐部社会责任评价和激励制度,发挥社会责任体系的生态壁垒作用,避免产生社会责任失范行为。(2)俱乐部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进行事权划分,实现俱乐部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而且,鉴于目前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具有很强的短期、工具性和权宜色彩[44],中超联赛应尽快实现俱乐部名称中性化改革、限制投资人注资额等,降低俱乐部因投资人影响而在协同中出现行为异化的风险。(3)组建利益相关者群体,刺激联赛主体能力提升。当前,中超联赛缺乏代表球迷、运动员、教练员等权益的社会团体,需要推进成立具有合法性的利益相关者团体,来保障个体权益,规范联赛主体行为。
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灿烂历史中,体育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体现出如此大的作用。职业体育赛事的综合治理是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部分,也能够反映出“我国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这一重要任务的艰巨性。中超联赛协同治理,是我国加快发展竞技体育表演业的有力支撑,也是深化体育改革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契机。在迈向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中,只有加强对治理理念的不断认识,在构建合理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发挥现代化治理高效化、精准化的优势,才能进一步体现中超联赛的改革示范作用和治理样本价值,逐步实现联赛与社会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