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林
女员工值夜班时遭遇性侵,虽然性侵者因遭遇女工竭力反抗而未遂,但女工因此患上了长期抑郁症。公司为她申请工伤,但人社部门认为这不算工伤。
曹燕(化名)是公司配电间的女员工,一年前的一天,她在值夜班时通过配电间过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李某(另案处理)对其暴力实施强奸。事发后,张某在多家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之后,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曹燕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曹燕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曹燕不服,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的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认为此病的发生与曹燕被侵害事件(被强奸,未遂))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燕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宣判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曹燕的工伤等级,根据规定给曹燕落实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曹燕遭受性侵行为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其二,曹燕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争议焦点一: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曹燕在值班期间去卫生间的过道遭受他人暴力性侵导致伤害,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因此应当理解为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同时,曹燕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也为他人性侵提供了便利條件。亦即如果曹燕在涉案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上班,该性侵伤害就不会发生。综上,应当认定曹燕受到性侵造成的伤害后果与曹燕履行值夜班工作职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二:关于曹燕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产生的伤害结果,则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工伤保险保障的伤害结果限定为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亦即没有排除精神性的伤害后果。《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则包含精神科目。另外,严重的精神性伤害也需要治疗,也需要医药费、护理费等,也会附带产生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而不要将精神损害后果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
(摘自《法制日报》)(责编 满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