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为何两次不批捕?致贼死为何“不用赔”?

2019-11-25 01:53
新传奇 2019年43期
关键词:李玉陈宇常理

死者黄兰事发当晚就藏在租赁房的厕所里

2018年7月10日,陈宇(化名)和儿子在库房卸鸡蛋时,发现一个陌生人躲藏在仓库厕所内,因怀疑此人是小偷,陈宇遂将其擒住并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小偷脉搏微弱,医生到达后宣布其死亡。

当家里进了小偷时,主人在法律上的行动边界在哪里?如果被盗者捍卫自己正当权利的做法,可能为其招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会不会助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让守法者倍感无力?近日,这起案件的最终裁定给予了很肯定的回答。检察院两次不批捕,并将公诉罪名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最终裁定被告“不用赔”。该案虽与正当防卫类案件有一定不同,但同样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晚间家中仓库进了人,抓贼致贼突然身亡

2018年7月10日,李玉并没有如往常一样和丈夫一起在他们租的桂林西门菜市场干活,而是在从老家赶回来的路上。但是,就在那天,发生了让他们意想不到的事情。事发后,李玉从丈夫和儿子那了解到当晚事发的整个过程。

晚上7点多的时候,陈宇带着儿子陈炎拉了货回来。卸货的过程中,陈宇想上厕所,就进到仓库里面的厕所。刚走到门口他就看到了躲在里面的黄兰(化名),“因为根本不认识,我老公就问他:‘你怎么进来的?你进来干什么?黄兰回答说,他没干什么,‘我没偷东西。”之后黄兰就想溜出去,但是陈宇不让,就拉黄兰。

在撕扯的过程中,黄兰不知怎么就踩到了陈宇家库房一角放的碎蛋,然后摔倒了。“我老公也跟着一起倒了。倒的时候,我老公摔在他身上,两个人交叉地叠在一起。顺势,我老公就把黄兰按在那里,让儿子报警。”

一听到要报警,黄兰一边猛烈挣扎一边叫喊:“我要是进去了,关不了多久也会马上出来的。你是做生意的,我知道你在这里,我肯定要来找你麻烦。”

在此过程中,黄兰挣扎得很强烈,还隔着衣服咬了陈宇一口。眼看着控制不住黄兰,陈宇便在黄兰的头上囫囵地打了几下,黄兰才不挣扎得那么厉害。

李玉说,在等待警察的20多分钟里,黄兰曾有三次说自己不舒服,呼吸难受。陈宇也松开了他两次,但每次松开他都想要逃走。“我老公说,他哪里晓得黄兰真的有病,前两次都信了黄兰,他总要跑,第三次哪里还敢相信他。”

在此期间,因为黄兰多次挣扎,陈宇让陈炎再次拨打了报警电话。因为黄兰挣扎得太过厉害,陈宇便让陈炎拿来铁棍,敲打黄兰的腿。陈炎打了几下后,陈宇告诉黄兰不要再挣扎了,等警察来。

警察赶到后,试图让黄兰起来,但是发现他没有动。警察摸了脉,发现已经很弱了,就叫了120。待医护人员赶到后,黄兰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检察院两次不批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根据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死者黄兰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8年7月11日,陈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随后陈宇被取保候审。

2018年8月末,陈宇再次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再次不批准逮捕,陈宇再次被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3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陈宇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2日,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时间15日。2月28日,象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宇提起公诉。

这一事件最大的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两次不批准逮捕,并在公安机关移送后,将公诉罪名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其中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而各地检察机关也早就开展了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较轻的案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再一律批准逮捕。同时,对于罪行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基本上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为“凑数”而一律提起公诉。这些实际操作,也凸显出其职能及定位的转变:检察机关不再一味地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而是更注重法律监督的角色。

具体而言,当侦查机关搜集的证实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时,就依法提起公诉,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处罚。当有罪证据不足时,就敢于不批捕、敢于不起诉,保护每一个无辜者不受冤枉。

这说明,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全面准确地审查和搜集证据,既要搜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发经过,精准地定罪量刑,让被告人受到公正对待。

抓贼属正当防卫,终审维持原裁定

2019年4月16日,黄兰和陈宇双方的家属在庭前民事调解会上第一次见了面。调解会上,黄兰的家属提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等共计811330元。

李玉则表示最多只能给6万元,“答应给钱也是因为他们家人死在了我家,我出于人道和同情才给的,说赔偿?我不承认。”

而陈宇的律师柳律师认为,黄兰家“没诚意”,所提出的赔偿金完全超出了当地的标准,甚至想自己家里一点责任都不负。至此,庭前民事调解会以协议未达成告终。

7月18日,陈宇从象山区人民法院领到了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书。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对当事人陈宇撤回起诉。

桂林中院(2019)桂03刑终6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死者家属随即提起上诉。

死者家属及代理人认为:一、陈宇的殴打行为是黄兰死亡的直接原因,至少存在过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訴,剥夺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申诉权利;请求撤销一审刑事裁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陈宇答辩意见称,黄兰入户盗窃,陈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黄兰非法潜入房屋,其死亡属自身原因引起,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桂林中院认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既要以法律为最高准绳,也要考虑常理与常情

此前,死者家属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81万多元。法院驳回该诉讼,就意味着陈宇不需要赔偿对方。

“不用赔”,这一结果来得实属不易。而不易的背后,人们最关切的问题就是:当家里进了小偷的时候,主人在法律上的行动边界到底在哪?如果被盗者捍卫自己正当权利的做法,可能为其招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会不会助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让守法者倍感无力呢?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固然要以法律为最高准绳,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其裁决是否背离了公众心目中的常理与常情?这种背离又将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能否经得起世道人心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应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司法实践中,有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以“对方打了你,但并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他打伤了”“你都把人打成这样了还是正当防卫?”为由,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实际上是陷入了“对等武装论”与“唯结果论”的认识误区,而非基于常理常情作出的判断。

这起“抓贼致死”案,虽然一度以过失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和正当防卫类案件有一定的不同,但司法机关同样应当充分考虑常情与常理,而不能“唯结果论”。

近年来,类似“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的案件因司法裁定的公正问题多次引发舆论聚焦。这起案件的最终处置所彰显出来的司法价值取向,应成为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标尺。

(《重庆晨报》2019.10.17等)

猜你喜欢
李玉陈宇常理
大师兄
你永远不知道身边有多少快乐源泉
王佳女、赵莲如、刘琳、陈宇作品
虚构的野心:“私生饭”追星自陷迷奸危局
12岁孩子命殁亲爸之手, 放养的孩子怎能撑起你失败的人生
常理
Blurring Time
怪诞女孩
加入“缺牙帮”
情与法的较量:分手时赠房能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