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及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据了解,《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因环保缺陷召回的流程与法律依据。《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提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停止销售或者交付环境保护召回汽车产品,隐瞒相关情况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第四十条规定指出,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其他法律法规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免除其召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