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失位的思考

2019-11-25 11:30刘合智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主体民族传统

刘合智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降,全球化的快速推进使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更为频繁,更使得人类文化产生了均质化趋向。作为应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广受重视。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被作为传统文化受到关注。针对当前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面临的困境,学界提出的活态保护、生产性保护等保护原则以及“竞技化改造、产业化发展、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与全民健身相结合、国际化传播”等保护途径[1],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了有效保护并得以重新开展。但仔细深究,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如当代社会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根本困境是什么?影响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对此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思考,有学者认为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文化、精英文化、社会主流文化及现代大众文化的注入,使文化空间趋于多元化,整体文化空间逐渐解构”[3]所致;也有学者认为“19世纪以来西方奥林匹克体育文化的全球化,中国当代体育文化几乎被西方的奥林匹克体育文化所垄断”[4]造成了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影响。无疑,社会环境的变化、西方体育文化的冲击等因素是导致传统体育传承受到影响的重要原因,但民族传统体育是“人”的文化,作为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各民族的人,对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影响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基于此,本研究从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的地位出发,对文化主体失位的体现及成因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发展提供参考。

1 秉要执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地位的确立

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哲学范畴,指的是“普遍存在的事物相互作用的能动的、主动的一方与受动的、被动的一方”[5],作为一种文化的民族传统体育而言,各族人民是其创造者和享有者,也是其当然的主体;而民族传统体育是作为被创造的、受动的一方即客体存在的。主客体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与文化的主客体关系决定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的核心地位,而这种核心的地位贯穿于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个发展历程。

1.1 人与文化的主客体关系决定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的核心地位

文化主体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保护中的地位问题,本质是人与文化的关系问题。从文化的主客体这一范畴来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相对于文化客体的能动性,突显了文化主体的核心地位,对此认识可以从文化人类学相关研究中得到启示。

自文化人类学产生伊始,文化(或文明)问题就成为其研究的主要研究领域。通过对文化概念的深入探讨,文化人类学者使人与文化的关系逐渐得以厘清。在早期古典进化论学派导师泰勒那里,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所掌握和习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6]而英国文化研究奠基人之一的雷蒙德·威廉斯则认为,“文化人类学所关注的文化,是一种习得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符号的特质”[7]。随着文化人类学者对文化所关注方面的不同,对文化的定义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版本。美国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在梳理了众多版本的文化定义后指出,尽管这些概念版本众多但“它们的差异在于各自强调某一种概念因素,而且在严格的程度上各有不同”[8]。在此基础上,他给出了自己关于文化的定义:“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8]由此可见,无论关于文化概念的哪种定义,都突出了作为文化的创造者——即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文化的重要性。

另外,“人”与文化具有天然的内生性,“没有自然的人,甚至最早的人也是生存于文化之中。”[9]作为文化的主体,处于文化所在的整体场域之中,对于文化的“意义”的创造构成了文化的本质所在。正如有学者所言,“文化不是无人和非人的存在,文化不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在历史中自动发生作用的非人格力量,而是人作为主体积极地处理自身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活动及其产物”[10]。每个民族的传统体育是这个民族人民在历史上所创造的文化形态,代表了他们在处理自身与外部世界关系时所展示的某种生存式样,并为这个民族群体所共享。正是作为文化主体的各民族人民,创造了作为客体的民族传统体育,并且在所创造它的民族群体共享的过程中得以传承和发展。

1.2 文化主体重要地位伴随着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历程

从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及发展来看,各民族的传统体育体现了这个民族一定时期的生存样貌,其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凸显出文化主体的重要地位。

从起源上看,作为人类身体活动中最基本的走、跑、跳、投等原始体育形态,是全世界文明中人类所共有的特质。但即使是这些最基本的身体活动形态,在不同的人类群体中也通常会各具差异。法国结构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在对“身体技术”的研究中指出:“例如游泳、走路、跑步等身体技术或身体姿态,随着不同的社会、教育、礼仪、习俗、声望等呈现不同”[11],当一些原始的体育形态在不同人类群体中呈现出独特的形式时,不同民族的传统体育原始形态即已初步形成,并且随着不同群体的生产劳动、社会生活、战事需要等衍生出独具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可以说,民族传统体育产生于不同人类群体的生产生活,并作为特定人群的独特生活方式得以展现。也由此可以看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决定了创造这种文化的独特的人类群体在这种传统体育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各族人民作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造者、参与者、传承者,在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不同人类群体所创造的传统体育,是人类积极处理自身与外界关系时,适应环境的产物。随着自然、社会等环境变化,呈现出的物质文化如运动器械与场地设施、制度文化如比赛规则、精神文化如体现的文化内涵等,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如产生于渔猎时期的射箭,其弓形、制作的材料、射箭的规则以及体现的文化内涵,在不同时期、不同人类群体、不同社会形态中呈现出多种样态:在我国西周时期形成了独特的“射礼”,影响并规训着其时的人民;在藏族某些地区发展出“响箭”,也体现出独特的文化内涵。所有这些,无一不是身处文化间的人们依据不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的创造,无一不体现出文化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因此,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与发展中,文化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缺少了拥有它的各族人民的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发展将无从谈起。当然,由于文化的传播性和适应性,某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并不一定始终为同一民族所拥有,其文化主体也并非是固定不变的特定人类群体。当它在发展的过程中被其他人群所吸纳或继承,这时所吸纳或继承此文化的人群也就成为其文化主体。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民族传统体育中的某些项目广泛流传于不同的民族之中,即是对此问题的最好解释。

2 本弱枝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失位与外界力量的显现

从现实来看,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得到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科研团体的广泛关注,但作为文化创造者和主要传承者的各族人民,却呈现出某种失位状态。

2.1 文化主体在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保护中的失位

主体失位,指的是在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中,作为文化主体的各族人民(个体或群体)失去了核心位置,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主体在某一文化形态中位置的缺失,学界有“主体缺位”“主体(性)的缺失”等表述。本研究采用“主体失位”用以描述当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在其传承与发展中的现状,是因为文化主体并没有真正的“缺失”。而是相对于外部力量的主动和外显,显得较为被动和内隐。此外,相较于“主体缺位”和“主体(性)的缺失”,“主体失位”更能体现当前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发展中文化主体的状态。

民族传统体育产生并发展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民众的主动参与是其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21世纪以来,信息化使人们面临对文化的多元选择,工业化引起人们生活方式的变革,而城镇化带来的社会环境变化,使得各民族的部分传统体育脱离了人们的生活世界,也使得文化主体在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中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在多方力量的努力下,部分传统体育项目虽得以重新开展,但文化主体的参与却陷入了被动的局面,参与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例如笔者在理县蒲溪沟调研时发现,在该羌族聚居区每年举办的含有多个羌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传统节日“夬儒节”中,其主要组织者为县、乡一级的政府文化部门,为使每户人家都要有人参加,政府往往采用物质激励下办法。这一情况在汶川县某村落的调查中也得到了证实。其次,文化主体在组织者的位置上淡出。民族传统体育源于各民族的日常生活,如在草原民族出现的赛马、摔跤等竞技性传统体育,以及朝鲜族秋千等娱乐性传统体育,其传统组织一般是各民族内部自发的,以文化主体组织为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有些活动逐渐淡出了人们的生活。在当前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背景下,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变为政府部门、文化部门或公益团体,地方民众多是在他们的带领下进行组织。再次,参与创新方面,由于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也应该是动态的,随着人们生活的变化随时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而这种对生活习惯和对传统体育文化意义和价值的理解,文化主体具有理所当然的优势,也是他们作为文化创新主导力量应有的责任与担当。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成为文化创新的主导力量,作为文化主体的当地民众失去了创新的主导作用。

综上,随着所“依附”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逐渐脱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导致文化主体的参与性失位。从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来看,作为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其所具有的包含民族文化内涵的价值特性,只有身处其中的当地民众才能有真实的感受及体悟,而外界力量由于难以理解其文化内涵,难免造成曲解;另外,作为体育的身体活动,民族传统体育必须通过人的亲身参与才能实现传承。文化主体的失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族传统体育保护措施的不利和传承效果的不足。

2.2 外界参与成为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力量

随着世界各国对传统文化保护的不断重视,各民族的传统体育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其首要关注的是包括政府部门、文化机构、公益团体、研究机构等外部力量,他们也成为当前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保护的主导力量,为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保护的推进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包括2004年以来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财政部、宣传部、民政部、教育部、体育总局等多个部门及地方行政部门下发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以及对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政策性文件,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保护、传播、开发等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同时,政府和各文化部门还设立了专项资金,通过积极组织、举办各种文化节和鼓励地方自行开展传统节日的方式,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民族传统体育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研究机构的学术成果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学理支撑。科学研究是探索和认识事物内在本质和规律的必要手段,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的学术研究,为其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学理支撑。我国传统体育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显示,截止2018年,以“传统体育”为项目名称立项的社科基金项目有116项,在体育学科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项目名称的项目有17项,此外专业著述、学位论文以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更是不计其数。从研究成果的内容上看,包括了民族传统体育的价值、保护路径及方法、传承及发展等多个方面,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沿着科学的方向发展提供了保障。

再次,公益团体和社会力量的介入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实践性力量。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开展,主要包括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种文化旅游节或传统节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间自发组织的活动等形式。在这几种形式中时常出现公益团体和各种社会力量的介入。这些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参与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的实践中。如在四川汶川县羌族聚居区,当地的年轻人成立了以羌族文化推广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对本地文化的充分了解和把握,结合本地政府及村寨的力量致力于本地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在他们的策划与协助下,2018年汶川县举办了“羌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使得本地一些面临消亡的传统体育得以重新开展,为羌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实践做出了贡献。

综上,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的主导和科研机构的支持下得以重新或继续开展,但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离不开创造并享有它的人类群体。作为文化主体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持有者的参与,是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保护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3 正本清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的回归

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依靠外界力量为主的客位保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在其族群内部所共享的生活方式,其“传统”必定依赖于创造并共享它的民族群体。因此文化主体对自己文化进行的动态传承,是实现民族传统体育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3.1 文化主体回归是民族传统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文化主体视角进行思考,民族传统体育是体现本民族价值观念的传统文化;在整个中华民族视角来看,民族传统体育是被视作“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的文化符号,这也是当前对各民族的传统体育进行保护中,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等外部力量积极参与的主要原因。这些外部力量主导下的发展与“创新”,尽管有时会造成对传统文化的误读,但总体而言,对当前各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无论是各民族人民自身的价值判断还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遑论改造的结果是否改变了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内涵及价值意义,这种被改造的“文化事实”已成为现实,为当地民众们所“接受”。如在为促进民族团结所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导向下,对部分少数民族体育项目进行的竞技化改造;和为发展地方旅游而将部分少数民族的体育项目作为展演等等。文化的发展要适应文化主体不同时代的生活需要,满足时代要求而进行的适应性改造,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文化的创新。

尽管外界力量的参与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但由于缺少了文化主体的参与,出现了“政府和专家按自己的文化价值经验决定什么形式重要、什么更好,无形中将阐释与评判权集中在新的文化权利者手中”[12]的情况,导致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过多地被任意改造等问题的出现。同时,文化主体在其传统体育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削弱,也造成其原来对文化的无意识传承转变为集体失语,直接反应到他们从组织、参与及创新的力量上的消极局面,文化主体的回归,对改变这种消极局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外,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生活方式的展现,包含了各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而民族以文化为标志,失去了独特的民族文化,民族将无从谈起。从自在的民族文化到自为的民族文化再到自觉的民族文化,是对自身文化由无意识到反思再到行动的过程,是历经了文化危机后对文化的主动性思考。

3.2 回归到文化主体的日常生活是实现民族传统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各民族的传统体育作为特定人群的生活式样,回归到拥有它的民族群体生活之中,是对其最好的传承与保护,也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发展中的历史,充分展示了文化主体的作用与地位。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各民族群体与其所创造并共享的民族传统体育,所形成的稳定的相互关系,是民族传统体育得以延续的根本条件。

人在创造自身文化的同时,又受到文化的影响和支配,这种影响和支配的力量,使得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早已司空见惯,习焉不察,认为一切都是自然发生的,形成对文化的无意识状态。人类学家布尔迪厄把这种现象称为“惯习”(habitus),“所谓惯习,就是知觉、评价和行动的分类图式构成的系统,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可以置换,它来自于社会制度,又寄居在身体之中(或者说生物性的个体里)。[13]换句话说,“惯习”是已经无意识地内在化并纳为自身的、通常在潜意识内发生的一种系统。由此来看,惯习是一种“生成策略的原则”,当种文化“场域”内各种力量发生重大改变时,这种生成策略的原则,会指导行动者用以应付各种情境。[1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传承,这种文化已经内化于心,变成文化主体的一部分。人们在组织和参与这些活动,或者为适应某种变化而对这种文化进行创新时,潜意识中把它们认为是自然发生的。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先前的文化场域已经发生了变化,文化主体也在适应这种变化。如当前文化主体参与的为适应文化旅游而进行的展演,或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包装与改造,都为文化主体所接受并参与,使其重新回归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因此,回归到文化主体的日常生活,并重新将其内化为各民族生活形式的展现,是新时代各民族的传统体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就文化主体本身而言,其地位的回归,离不开对自身文化的理解和热爱,离不开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觉”。“文化自觉”发生于多种文化的碰撞,即当不同的文化相遇,才会产生“异文化”和“本文化”的区别,才会有对自身文化认识的迫切性和认同感。文化的碰撞有时并不是处于同等地位的两种文化的相互交融,而是常会出现强、弱势(或核心、边缘)文化的对立。面对这种对立,“边缘人群因居于相对核心的边缘地位,因而失声及失去质疑典范的能力,因此将现实宿命化”[14]。这种失去质疑的能力将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是被强势文化所吞噬,文化面临消失;要么是盲从于学界从主观武断式的研究(或同情弱势者之角度所进行的研究),使文化遭受“断句”式的改造。“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中,来自于国家与其他诸民族的关心、尊重、帮助必不可少,但是,真正能够使特定少数民族文化富有生命力、进而在生长的意义上保护此民族文化的,只能是少数民族自身。离开了此少数民族自身的主体意识与主体性地位,任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努力,往往是事倍功半,或者只是善良愿望,甚至事与愿违。”[15]近年来,由于不断感受到社会的巨大变迁,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先锋渐渐具有了文化危机感,开始不断对自己文化的命运产生了思考,并且努力结合时代背景和本地人民的需要,致力于自身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播和创新,使其回归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其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迈出了坚实一步。

4 结语

从民族传统体育的未来发展来看,作为传统文化,与任何优良的、合理的、先进的文化一样,“所表达和承诺的,是特定文化主体面向人类未来和整体的一种公共性的伦理情怀,以及坚定、鲜明的价值立场。”[16]这种价值立场为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民族传统体育的未来发展,必定是能够满足拥有这种文化的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以及作为主体的人的整全性发展的需要,“真正的文化,其实是基于人性整合性逻辑的特定时代文明精华的产物。而人性整合性与生存整体性紧密相连,它所表达的不仅是理性存在物的一种物理状态和事实,而且是包涵着人作为真实的‘类性存在’所必然具有的更为重要的人文价值论追求。”[17]因此,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是既基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建构,思考如何在国家力量、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中华传统文化的复兴;同时,也必须将其置于其所生存的各民族的族群文化视野下,回归到其日常生活中,满足文化主体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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