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所在公司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四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已怀孕5个月的我,因为身体不适,让同事帮我请假在家休息了一周。同事将公司没有批准、要求我自己前往说明的情况告诉我后,我赌气未予理睬。而当我回到公司时,公司以我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得当吗?
刘莎莎
刘莎莎: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解聘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正因为你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四天以上,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该规章制度已经通过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公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你虽处于孕期,但作为公司的一员也应当遵守。在你已经违反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将你解聘自然并无不当,因为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