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梅,张 华
近年来,我国竞技体育不断取得辉煌成绩,同时,学校体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也有较大突破。但在现行的体育管理体制下,学校体育出现了学生缺少体育活动的兴趣、体质持续下降、运动技能欠缺等现象;竞技体育也暴露出后备人才队伍萎缩、培养主体单一、学训矛盾突出、文化教育缺失、运动员退役安置难等诸多问题,这与二者的组织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完成后奥运时期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型,对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同发展进行研究,以期为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协同发展模式构建提供借鉴,开创二者协同发展的新局面。
“无论任何对立的双方,只要在同一个统一体内,在同一目标下,都存在着协同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可以实现协同发展。”[1]竞技体育是指“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体运动的潜能,显示个人和团体的体育运动实力,以创造优异成绩、战胜对手为目的的人体运动”;学校体育是指“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社会的需要,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以适当的身体练习和卫生保健措施为手段,通过体育课、课外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等形式进行的体育教育活动”[2]。定义是解释事物的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3]。根据定义,二者同属于体育的范畴,竞技体育强调“育体”;学校体育侧重“育人”。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下,单纯的“育体”或“育人”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不能满足时代对人才的需要。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内在逻辑为二者协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近些年,行政推动、学校配合为学校体育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活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郑州市金水区的中小学“一校一品”、清华大学的“阳光长跑”等活动展现出勃勃生机,但是“学校体育区域发展不平衡、场地设施不足、体育教师配备不足……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下滑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学生缺少体育活动的兴趣,运动技能欠缺”[4]、“城市青少年肥胖和超重检出率继续增加,已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10%安全临界点,青少年视力不良检出率继续上升”等问题依然存在[5]。国办发〔2016〕27号文件《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重申了学校体育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学校体育办学条件总体达到国家标准,……,教学、训练与竞赛体系基本完备,……,运动技能和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升……。从学校体育发展结果与基本目标来看,二者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达成目标,《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注重教体结合,完善训练和竞赛体系;增强基础能力,提升学校体育保障水平”等措施,具体工作从“完善体育课程、强化课外锻炼、开展课余训练、完善竞赛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体育设施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等方面展开。《意见》还强调了学校应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为体育特长生提供成才路径,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奠定基础;建设常态化的校园体育竞赛机制;鼓励优秀教练员、退役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特长的志愿人员兼任体育教师;鼓励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定期组织教练员、运动员深入学校指导开展有关体育活动。缩小发展结果与基本目标之间的差距成为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协同发展的动力。
2.2.1 适龄人口数量减少
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青少年人口比例呈现出快速下滑的态势,通过对国家统计局的第四次[6]、第五次[7]、第六次[8]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分析显示:1990年、2000年、2010年我国0-14岁的人口数量分别为3.12亿、2.84亿、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27.69%、23.54%、16.65%。适龄人口数量持续减少,占总人口比例不断减小,竞技体育发展的人口优势正在逐步消失,如何提高参与竞技训练的适龄人口比例成为竞技体育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2.2.2 青少年参与竞技体育的期望减弱
有学者认为“我国青少年人口的整体规模呈现缩减趋势”,另一方面,青少年“从事竞技体育期望呈减弱态势”。[9]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低成材率、学训矛盾、文化教育缺失、退出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青少年参与竞技训练的动机减弱,成为传统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又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国家及时调整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政策思路,“拓宽后备人才培养渠道,构建富有成效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为龙头,改革与完善三级训练网络,发挥学校尤其是体育院校在后备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10]在竞技体育“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竞技后备人才培养需发挥学校的作用,为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同发展提供了空间。
我国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协同创新发展应该围绕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竞技体育训练的成材率、扩展后备人才资源、拓宽竞技后备人才培养路径、规范教育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等;二是提高学校体育学生体质、学生参与体育锻炼兴趣与学生体育运动的技能等。开创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协同创新政策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11]。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协同创新发展依靠系统的政策保证,同时,“协同创新政策必须具有权威性与代表性特点[11]”,权威性保证主体的意志得到尊重,代表性表明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肩负着政策目标制定、政策工具选择,确保目标合理、政策工具可行及政策执行监督等责任,保证政策顺利执行。
协同创新发展的政策执行主体为各级各类学校、业余体校、各级竞技体育训练队,政策应该围绕执行主体建立。既保障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资源共享,又加强了风险管理,既保障了宏观上共同体建设,又关注了微观上个人的发展。
核心政策内容包括:(1)激励政策。包括财政支持或奖励政策、学校体育组织建设政策等;(2)资源共享政策。包括运动员选拔及参赛管理政策、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政策、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政策、教练员与体育教师等人事的流动政策等;(3)风险管理政策。提供协同创新统一体发展的法律保障,包括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保障与处理的法规及政策;业余训练相关法规与政策、扶持和规范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政策等。(4)促进个人发展政策。把体育发展与个人发展联系起来,既统一要求,又体现出层级差异,包括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普通生的体质健康发展政策;教练员与教师的教育与培训政策;相关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政策等。
3.2.1 协同创新组织建立的原则
3.2.1.1 利益互惠原则
利益互惠是协同创新发展首要问题,实质上二者的协同发展是一个共生过程,“共生过程产生利益是共生的本质特征之一”,“不产生共生利益的系统是不能增殖和发展的……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关系的理想类型,而且是最有效率、最有凝聚力且最稳定的共生形态”,[12]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协同创新发展会产生新利益,利益的分配对二者协同发展的稳固程度起着关键作用,建立在利益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协同创新组织才能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3.2.1.2 因地制宜原则
因地制宜就是指要顺应自然地理条件与社会条件的制约,这有利于协同创新主体之间的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流,是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协同创新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协同创新组织的各要素之间、要素与外部环境之间不断进行资源的交流与互动,才能实现最大程度上协同与合作。
3.2.1.3 组织结构简化原则
“并非所有的资源都可以被直接用于完成既定的目标,其中一部分,有时甚至是相当多的部分必须用以维持组织本身[13]”。尽管组织被看作是完成目标的工具,但是工具本身的运转也消耗着很多的资源和能量,因此,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协同创新组织的建立应该以小型或中型为主,组织结构简单,管理灵活,更具有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能力。
3.2.2 开展分阶段多元化的协同创新组织形式
3.2.2.1 小学阶段的松散协同创新组织形式
小学阶段的协同创新组织把注意力从结构转向了过程,强调了组织行动而不是组织本身,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提高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效率与普及性。组织特点表现为:(1)组织的数量多、规模小、形式包括俱乐部、协会、兴趣团体、冬夏令营等;(2)学生主体性高、流动性大、动机多元化、发展方向泛化;(3)专项化程度低、时间灵活;(4)组织人员构成多样,包括体育教师、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退役运动员等。
3.2.2.2 中学阶段的非正式协同创新组织形式
中学阶段是组织发展的分化阶段,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较高,训练较为系统,运动天赋较高的学生正在为其体育的专业化、职业化做前期的准备,其他学生进一步的专业发展方向也逐渐明确,有利于向其它非体育专业方向的分流。组织的特点是“目标复杂性”与“非正式结构”,具体表现为:(1)组织分化明显,由松散结构转变为非正式结构,成员较为稳定;(2)组织人员专业化程度高,训练更加系统;(3)学生开始分流,发展的目标不具体,但方向已经较为明确;(4)学生具有较高的竞技能力水平,可以通过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提高升学率等为组织获得荣誉、威望、物质报酬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3.2.2.3 大学阶段的正式协同创新组织形式
大学阶段的组织结构更加严谨、更加正式;组织结构形式化、标准化、规范化使得组织行为更具有确定性,最终达到文化教育与竞技训练的组织结构最优化,有效解决竞技体育的“学训矛盾”,以及学校体育的“体质下降”等问题。组织的显著特征是“目标具体化”和“结构形式化”。具体表现为:(1)组织目标具体化,按照既定目标招募运动员,训练系统、专项化程度高,资源在组织成员中合理分配;(2)组织成员目标明确,根据自己的目标选择组织、项目、教练等;(3)组织结构形式化、标准化,组织人员团队协作、分工精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