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 陶磊 闫香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检察院权力运行机制和廉政风险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新形势下,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主业,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强化监督,刚性执纪,有效发挥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监督实效。1.严明党的纪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学习党内各项纪律,遵守《党章》《准则》《条例》维护人民检察院规章制度的权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扎紧纪律规矩的“篱笆”,将严明党的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贯穿于全体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2.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两个责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督促院党组及班子成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持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坚持抓早抓小对队伍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督促班子成员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真正落到实处。3.抓好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抓细抓实,重点查处检察人员公车私用、公款接待、公款消费等违纪问题。紧盯节假日等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节点,划出纪律“高压线”加强督查,坚决防止出现“四风”苗头性问题。4.深化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以党组书记讲党课、院党组每月必开一次廉政座谈会、组织干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
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精神总体要求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精细化管理。1.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铁先要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带头严格执行有关纪律作风规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在树立良好风气和保持自身廉洁方面发挥表率作用。2.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抓好围绕监督执纪工作在落实“两个责任”、纪律审查、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廉政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六个方面的成效,再逐个补充完善进行精细划分,明确项目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把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在绩效考核体系中专设项目、指标、分值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营造人人干事争先的良好氛围。
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派驻检察院纪检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推进派驻纪检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监督关系、强化派驻管理、持续深化“三转”工作,切实加强派驻检察院纪检队伍建设,保障监督工作有效开展。1.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抓好纪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2.严格履职监督,创新监督执纪和案件查办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思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3.强化自身建设。在司法改革与纪检体制改革中,派驻机构干部应该强化大局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服从安排按照“三转”要求,聚精会神履行好职责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自觉接受驻在单位的监督,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2015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三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明确了办案部门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强调了控告、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明确提岀监督管理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当前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中央及高检院相继出台的规定,规范了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1.进一步健全了检察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的处理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坚决落实究制度。组织对“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实施情况开展调硏分析,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自究办法,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地。2.将贯彻落实《规定》与深入推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将落实《规定》执行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重点把司法人员办案性质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与党风廉政建设深度融合,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确保可执行,可操作明确责任追究。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从社会监督的层面有效促进《规定》落地生根。
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组建遴选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又是顺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以检察官违纪行为惩戒制度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履行事后监督及发现明确违纪违法线素的职能。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过错、线索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可以开展检察官司法责任认定工作,解决落实司法责任制系列问题,但在实践中仍需明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同有关工作的衔接,厘清惩戒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关系,以求达到最好的监督问责效果。
(一)谈话函询环节。在正式开展谈话函询之前,应加强审批监督工作,涉及的谈话内容,应专门制作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还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二)初步核实环节。纪检监察小组应紧紧围绕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加强调查核实,做好客观性的证据收集,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三)审查调查环节。应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小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报批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确保管控措施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在开展取证工作时,应派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审查调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四)案件审理环节。在确定纪律处理或处分时,应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后再作最终决定,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有效保障违法乱纪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能够准确定性非法乱纪行为,保障最终处理恰当合理。相关的处理手续完整齐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执行,在进行审核把关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从而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实,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