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2019-11-22 10:20曹良德
山东青年 2019年9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犯罪

曹良德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在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仅给众多的被害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社會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新型经济犯罪作为类犯罪,是现代社会生产高度分工、社会化、市场化的产物,与社会经济的市场化、现代化伴随产生。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新型经济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呈现出以下规律与特点:

(一)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影响广泛。首先,侵害对象涉及社会公众,人员构成复杂。被害人群体从几十人到几百人或者更多不等,且存在受害者在受害过程中转化为犯罪实行者,帮助主犯作案的情形,使得实践中许多案件无法准确认定受害者人数。其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大要案不断出现。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牵涉的犯罪数额如雪球般越滚越大。最后,涉及范围广泛。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不仅涉及被害人,而且往往牵涉集资者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和公证机关等。

(二)犯罪类型集中,作案手段隐蔽多变。涉众型经济犯罪类型集中,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基本类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分子大多拥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正规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犯罪分子通过利用国家在一定时期倡导的经济政策或是地方政府急于 招商引资的心理,打着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推行自身的犯罪模式,通过承诺高回报或者高利息,辅以先期兑付等方式,引诱公众逐利投资,最终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同时,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包装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为了宣传自己的投资方式,不惜通过主流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藉此夸大其所谓投资项目的规模和前景。

(三)潜伏期长、组织严密,调查取证困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而后开始滚雪球式的增长,作案时间早、跨度大。犯罪分子明知高额的回报率难以兑现,但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通过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手段,使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从案发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般会持续较长时间,导致很多重要的书证物证不能在第一时 间收集调取或者在收集时已经灭失、被销毁。加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固有特点使得证据数量十分庞杂,如果是通过电信、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为了获取充分的证据,将产生更为巨大的取证成本。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的严密程度与其实施犯罪的复 杂性密切相关。近年来的新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组织更加严密,这种严密不单纯体现于公司结构和分工的完整性、明确性上,而是更突出地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特殊的 情关系在巩固犯罪组织机构的同时,更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给查处打击治理工作带来障碍。

二、惩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

(一)多方拓展投资渠道,加强群众投资风险防范教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高发,与投资渠道单一、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有很大关系。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将合法、规范的民间融资 行为改造为吸纳民间闲散资金的一种新形式。同时要加大对国债、基金等投资形式的宣传力度,积极 为社会剩余资金拓宽投资渠道,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引导民间剩余资金合理流动。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加强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引导投资个体和单位遵守成本收益法则、风险规避法则 和分散投资法则,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进行投资、融资。利用广播、电视、互联 网、报刊、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和 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取得的成 果,揭露传销、非法集资等多发涉众型经济犯罪活 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使公众认识到其非法敛财的本质,对各种许诺高收益、隐瞒资金去向的投资广告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有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合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广泛,由此决定了案件办理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快速侦办,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 机关有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渠道畅通。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网络。除了在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济违法犯罪的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开放交换外,也应该在重大疑难案件会诊、区域联动和防控 政策方面加强合作,有效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集团化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形成打击涉众经济犯罪的合力,便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破。另一方面,工商、税务、广电、质检等有关行业部门应加大监 管,促进行政执法、金融监管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灵通的优势,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收集掌握相关的经济违法行为动态,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工商部门要严 格核实企业、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定期清理“空壳” 公司、企业,及时通报异常经济活动的情况线索;质检部门应加强企业流通环节的监管;广电部门要深入开展利用电视节目、互联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虚假宣传的清理工作。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受害群众提供犯罪线索,揭露不法分子违法行为本质,构建街道、居委会、小区、家庭的立体化严密监管体系。

(三)积极创新,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打击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任务,但是对于被害人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自己的投资是否能够被追回,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损失。然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在诉讼环节很难赔偿被害人的 物质损失,如对犯罪分子科以严厉的刑罚,被害人 获得赔偿的机会将变小。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 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中寻求最佳平衡点,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其一,对于法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以退赃的形式返还被害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仍不能弥 补的,应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对因证据不足、犯罪人潜逃、缺席等情形使案件久拖不决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允许法院采取“先民后刑”的原则,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缺席判决。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应维持原生效民事判决;如果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犯罪,导致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如果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与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不矛盾或部分矛盾的,应维持或者部分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

(四)完善危机预警,提高预防群体性事件能力。首先,坚持超前预防、及时处置、妥善化解的工作原则,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纳入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范畴,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预测、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和舆情危机处理等工作机制,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注重舆论引导,消除社会公众的对立情绪。同时注意借助群众力量,积极开展经济犯罪防范和受害人的稳定工作,快速平息事件,防止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建立长效追赃机制,加强受害人的沟通安抚工作,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隐性被害人。赃款赃物的追缴是处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司法机关应转变“重破案、起诉,轻追赃”的观念,对追赃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工作考核的组成部分。同时,从组织结构和具体措施两方面着手,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服务工作机制和与受害人对话机制,做好被害人的接待安抚工作,从事前预防、事中救济和事后救助等各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最后,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及时将涉案款物的扣押、冻 结、处置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在了解案件进展状态的同时,积极主动提供犯罪分子的财产信息。在具体处置涉案款物时,可以通过听证会 等形式征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意见,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构建国家救助体系,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犯罪分子造成的,理应由犯罪分子进行赔偿,但是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款物在案发时已经被犯罪分子挥霍,使得被害人面临巨大损失,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立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专门的救助制度,理应成为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当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救济程序终结之后,由于犯罪人原因导致的生效刑事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民事赔偿得不到实现,此时由代表国家的专门机构给予刑事被害人物质救助的制度。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要与民事诉讼、追缴和退赔相互配合。只有刑事司法救济程序结束之后,被害人没有通过司法判决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时才能启动救济程序。同时,国家还应完善社会保险资金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资金共同建立救助资金。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使被害人的权益在法律形式和实质上得到补偿和恢复,弥合受损社会关系,而且有利于解决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多赢之举。

(作者单位: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江油 6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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