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水洲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数量和质量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监督力度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推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刑事立案监督概述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定义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类型主要包括:一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三是行政执法机关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动的涉嫌犯罪案件。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二)刑事立案监督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至五百六十条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细化和分解,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方法和规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操作性。
二、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监督线索监督来源不畅。目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线索除了在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外,还依靠派驻检察室、“两法衔接”系统等手段,但这些监督手段都还不成熟,存在一定局限性。
以派驻检察室为例,根据高检院的部署,福建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基层院部署开展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试点工作。基于此,很多基层院都有挂牌成立驻派出所检察室,通过派驻检察室开展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但一个派驻检察室只能对一个派出所进行监督,其监督范围小,监督线索局限性强,往往形式大于效果。以我县为例,全县共有公安派出所11个,但检察院侦监部门长期只有2名干警,以现有的人力物力连一个派驻检察室都很难挂牌成立,想通过派驻检察室达到对全县的派出所进行监督不客观也不现实。此外,由于该项工作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予以规范,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约束,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配合以及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能达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在实践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派驻检察室难以达到预想的监督效果。
再以“两法衔接”为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要求,全国各地都有相继启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两法衔接”系统普遍录入率不高,录入不及时,大多数行政执法单位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虽有指定负责人,但大部分系兼职负责,且人员更换频繁,导致工作衔接不上。比如我县自“两法衔接”平台运行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共录入行政执法案件800余件,录入涉嫌犯罪案件6件,只有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家行政执法单位有录入过行政执法案件。
(二)监督后续保障制度不健全。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否则会影响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但从现行关于立案监督的法律规范看,对检察机关监督保障方面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许多条文只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没有规定被被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应担承担的法律后果,检察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但没有规定被监督对象不作为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发出说理不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却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拒不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拒不执行立案或撤案通知、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行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缺乏缺乏刚性和强制性,影响刑事立案监督的效率与权威。
(三)检察人员配备不足。我院是闽西北的一个山区小院,全院政法干警编制数是37人,侦查监督部门长期只有2名干警,其中员额检察官只有1名。侦查监督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不利于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开展,以现有的人员配置只能做好审查逮捕等工作,不能进一步强化立案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积极顺应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要求,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一是推进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公安、法院是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的重点领域,但以传统的派驻检察室、调取卷宗等监督渠道难免会出现监督滞后、监督片面等情况。当前应积极顺应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要求,积极推广贵州“智慧检务”的经验,探索建立检察院与公安、法院数据互联互通平台,通过平台对公安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全方位监督,破解监督线索来源不畅的难题。让检察人员的精力放在监督上,而不是放在寻求监督上。二是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数据共享。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要求,全国各地都有相继启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两法衔接系统普遍录入率不高,录入不及时。就福建而言,录入效果较好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案件,因为在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案业务系统可以直接导入两法衔接系统,不需要重复录入。现实中,几乎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都有启用办案业务系统,但因相关部门未与检察机关建议数据共享机制,他们的系统不能直接导入“两法衔接”系统。上级部门应主动牵头,争取将所有执法机关的业务系统纳入数据共享范围,拓宽监督线索聚道。
(二)建立案件跟踪催办机制。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台账,详细记录案件立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结、起诉、判决等情况。
(三)创设与监察机关的信息通报、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过程中,对发现的侦查机关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特别是涉嫌违法乱纪或职务犯罪的,检察人员要做好登记,一律移交监察委,由监察委调查处置。与监察机关的信息通报、衔接机制应当由法律的形式确定,确保法律监督的权威与效果。
(四)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应主动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强化立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配齐配强侦查监督队伍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提升侦查监督业务能力。
(五)找准监督重点,确保立案监督效果。在监督的重点上要与时俱进,找准立案监督的关键切入点,确实提升监督实效。检察察机关要以“民之所忧,我之所思”的态度,把扫黑除恶、食药安全、未成年保护、生态文明等作为立案监督的重点,有效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清流 36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