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核算

2019-11-22 09:34宋妍
市场观察 2019年9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核算事业单位

宋妍

摘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绩效工资制逐渐被确立。在该制度下,事业单位所有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核算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本文从年终考核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非财政和财政统发工资等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进行简要的分析阐述,希望可以对我国事业单位的稳定经营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个人所得税;核算

在绩效工资制度下,在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绩效工资可以继续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这使得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所以,需要结合税务相关的法律,并且结合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来实行最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最大程度的降低单位面临的税务负担,对于单位财会人员来讲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1.工资调整、晋升等情况下补发工资时的个人所得税

在需要给员工补发工资的时候,事业单位需要根据一些文件的要求进行补发,补发的工资必须要有明确的属性和实践。而工资是不具有奖金性质的,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应该将补发的这部分工资分摊到其所属的时间,和当时的月份工资进行合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可能合并之后工资依然不会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即起征点),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也有可能在合并之后,工资超过了起征点,就需要通过加和计算,之后去掉费用减除额,将获得的数额与适用的税率做乘法,最后去掉速算扣除数和当月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就是补发工资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

例如,在某事业单位中,职工王某在2013年3月收到2012全年的补发工资8400元,2012年每个月有3600元的工资津贴,代扣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520元。我国的个人所对扣除标准是3500元,因此其2012年每月应纳税的所得额为3600-520-3500=-420,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补发工资之后,其每月工资数额将增加700元,则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其每月应补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3600+700-520-3500=280,适用税率为3%,280×3%-0=8.4元,12个月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100.8元。

2.财政统发和非财政统发工资合并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运经费来源的差别,可以将事业单位氛围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中自知自支单位的工资由单位自己发放,另外两种事业单位的工资需要依赖政府发放,但是,也可能是单位自发的情况。在我国的一些省市中,对于政府财政部门统发的工资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事业单位自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時,也有一些省市,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是由财务部门代扣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的申报,所以,就需要把单位财政统发的工资和非财政统发的工资合并到一起,然后进行个人所税的计算,之后财务部门再去掉代扣的部分。即为事业单位需要自己缴纳的数额。若是忽略非财政统发的部分,就会出现漏税的情况。

比如,张某任职于某事业单位中,2014年一月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为1900元和2200元,其中代扣三险一金450元,财政代扣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4.5元。同时,当月单位还自行发放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津贴,总额为1000元,则张某当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00+2200+1000-450-3500)×3%=34.5元,财政部门代扣4.5元,则事业单位还应代扣张某30元的个人所得税。

3.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的奖励性绩效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对于采用绩效工资的企业,绩效考核的工资需要符合单月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的标准。目前的计算方法氛围两种,首先是将年终考核的奖励分解到12个月当中,然后计算最适合的税率和扣除数,若获得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没有让职工所得到的资金达到起征点,就需要减去绩效性的工资,然后根据余额,根据相应的方法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而在个人单个月获得的奖励绩效工资按照第一种方法选择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的工资超过了起征点,则按照公式“纳税额=年终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所得税。

例如,在某事业单位中,李某2013年年末获得单位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共19200元。其每月的工资为3900元、三险一金缴纳数额为580元,3900-580=3320元,并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因此不必纳税。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税率商数为(19200-180)/12=158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这部分绩效工资应纳税额为(19200-180)*10%-105=1797元。

除此之外,在针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首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单个纳税人,以上计税方法只能适用一次。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个季度所获得的的绩效工作,都要归纳在除了年终奖金意外的其他奖金中,也需要合并在每个月的工资当中,并且根据合并后的结果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采用了十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制度,这种工资也会算在奖励性质的绩效工作当中,所以也需要同样采用上述的方式进行计算。

由于我国税法中设置了收税的临界点,所以出现为了计算年终考核之后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继续使用全年一次性进行所得税计算的方法,就会导致一些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在税前高于他人,但是在税后却比他人低的情况。比如,某个事业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在扣除了三险一金之后,超出了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税额,则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分为六个临界区间,分别为[18000,19283.33]、[54000,60187.50]、[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将以上六个临界区间的数值和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相加即是其临界区间。如果发放的工资在上述的区间当中,就会发生上文提到的那种情况。为了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事业单位就需要把工资的额度定在区间之外,避免出现问题。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式对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不同事业单位采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普遍存在差异性,结合实践来看比较常见分配方案有三种,其一,在每月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并在年终考核后发放剩余部分。其二,在每季度或是半年期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并在年终考核后发放剩余部分。其三,所有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若事业单位职工的税前总收入相同,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式和数额不同,则会导致其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

在事业单位进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核算工作时,需要专门设置应缴税费、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门账户,贷方等级单位需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时候代扣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借方需要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务部门记录。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工资中代扣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结语:本文结合实例对多种情况下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可以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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