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舜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广东 深圳 518038)
2018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局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有所抬头。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引发较大风险。
截至2019年7月31日,深市发生96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上市公司72家,占深市公司总家数的3.31%。从违规性质来看,50家公司涉及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发生额约325.86亿元;46家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报告期内发生额约519.1亿元。其中,有24家公司同时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1
分板块看,涉嫌违规的公司中,存在资金占用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分别为8家、25家和17家;存在违规担保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分别为9家、26家和11家。分行业看,按照所属证监会行业划分,制造业企业有40家,为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的高发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6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5家,文化、体育与娱乐业有4家。分区域看,涉嫌违规的公司涉及23个辖区,浙江、广东、北京、江苏等辖区违规情形较多,分别有11家、8家、8家和6家。2
与以往相比,2018年以来深市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高发。2017年深市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处分数量合计仅6单,而2018年合计为15单,2019年1-7月则为24单,分别是2017年的2.5倍和4倍(图1)。2017年深市处分案例涉及金额合计仅30亿元,而2018年合计为50亿元,2019年1~7月则为114亿元,分别是2017年的1.67倍和3.8倍(图2)。由于处分相对于违规事项发生具有滞后性,2019年的处分情况集中反映了2018年违规行为呈集聚爆发态势。
图1 近年深市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处分数量
图2 近年深市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处分涉案金额(亿元)
1.宏观原因
2018年,我国面临着经济转型阵痛凸显的严峻挑战。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中美经贸摩擦给一些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带来不利影响。2018年3月实施的质押新规3,提高融资门槛、严控质押集中度、限制资金用途和质押率,禁止加杠杆买入股票,严防资金脱实向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2018年4月资管新规4发布,则提出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限制通道业务、禁止资金池业务等降杠杆、防风险举措,使得信用扩张速度大幅降低,部分企业风险出清和影子银行业务收缩,实体流动性相对偏紧。金融领域降杠杆、防风险举措引起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在两个新规的共同作用下,个股出现流动性困难,原有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形式持股的机构需要应监管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甚至变现,使得闪崩股频现,进而累及同行业、同板块或与其相关的个股。投资者在急于卖出时或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标的时,叠加羊群效应,使得大盘蓝筹股也出现下跌,投资者预期转差导致个股继续下跌,形成恶性循环,二级市场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2.微观原因
部分前期依靠资金信用扩张维持运行的大股东盲目加杠杆,高比例质押股票,甚至反复质押、循环质押。当宏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二级市场剧烈波动,不断抬高大股东的杠杆率,加剧其债务风险和质押风险,导致面临流动性危机,融资需求迫切,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就成为大股东快速、低成本获取资金的手段。[1]
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权利制衡机制薄弱,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手中股权积极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其中部分人员道德风险突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纵容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侵占公司利益行为,甚至提供支持和掩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名存实亡,独立董事也很难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提供可乘之机。
1.阻碍上市公司正常运营
大股东占用资金会影响上市公司现金周转,拖垮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而远超出上市公司正常承担能力的违规担保更是给上市公司带来超负荷的财务风险,上市公司被迫承担大额负债和损失,甚至导致核心资产被冻结,卷入复杂的违规担保诉讼中。经统计,近三年涉嫌违规的公司亏损家数逐年递增,且2018年亏损家数为2016年的16倍、2017年的4倍;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逐年减少,且2018年亏损金额急剧加大。
图3 深市违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公司近三年业绩比较
另外,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直接影响其市场信誉,加大从资本市场获取融资的难度,加剧经营和财务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可能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对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产生负面影响,董监高甚至可能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风险一旦爆发,上市公司股价往往呈断崖式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被迫为大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经统计,涉嫌违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公司2018年股价较2017年股价平均下跌43.45%,较深市整体下跌幅度高出13.44个百分点。
3.破坏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一方面危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阻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不利于夯实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违规行为集中出现加剧了股市波动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削弱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心,不利于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1.传统的资金占用方式
(1)有偿或无偿拆借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以向关联方支付预付款项等名义有偿或无偿地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拆借上市公司资金。2017年6~11月,甲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某控制的A公司预付材料款1.7亿元,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2月,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再次向关联方A公司拆借资金3.6亿元。2018年4月20日,A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收取上市公司的款项,或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形成资金占用。2017年8月至12月,乙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采用委托收款和支付的方式,借助C、D、E三家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乙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1.06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7,430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57%。
(3)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丙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林某等人未履行上市公司审批决策程序,以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对外借款、提供债权确认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19.85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16%。
(4)经营性往来在资产交易后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存在资金拆借,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出售该子公司,交易完成后,该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导致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10月,丁公司将所持有的F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丁集团。转让前上市公司对F公司及其子公司曾提供借款本息合计5445.11万元,转让后前述款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3月,丁集团已承接该部分债务并归还完毕。
该种方式的反向模式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拟收购的关联方资产之间存在资金拆借,上市公司收购该资产时关联方未归还相关款项,收购后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新型的资金占用方式
(1)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实现资金上拨下划
戊公司控股股东戊集团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实现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账户的联动,由此对资金进行上拨下划,可能构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截至报告期末,戊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为153.16亿元,其中122.1亿元存放于某银行。戊集团与该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为其及下属企业提供现金管理服务。联动账户开立后,其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可以加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并开立账户,各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集到康得投资集团账户,实现上拨下划功能。戊集团有机会从其自有账户提取上市公司上拨的款项,公司资金可能通过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被存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目前该案例尚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
(2)通过保理业务形成资金闭环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8年12月25日,己公司全资孙公司G公司利用从H公司等五家客户收回的应收账款及退回的预付账款合计18亿元,购买某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该资产计划投资的产品为两家商业保理公司的多项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收益权,该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被保理人为H公司等G公司的两家客户及供应商。公司控股股东己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G公司真实性存疑的贸易业务占用上市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而前述保理业务为其资金占用事项构成资金闭环。
(3)上市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大股东借款
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所借款项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之间,庚公司与控股股东I公司、第二大股东J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的关联方K公司等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全部款项被用于关联方K公司的项目建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75亿元。
(4)主导上市公司开展商业实质存疑的投资
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上市公司开展明显缺乏商业实质的对外投资,交易目的存疑,实际上资金最终流向实际控制人,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2017~2018年,辛公司的控股股东L公司主导上市公司向两家关联方企业增资、收购两家企业股权、投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等,部分交易未经审计、评估,定价公允性存疑,部分交易对方未识别为关联方;主导上市公司向新增的供应商M公司采购,采购的商品始终未交付,相关款项最终流入L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某控制的其他商业主体,公司认定M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特殊利益关系。L公司及徐某合计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3亿元。
(5)与供应商等第三方虚构交易
上市公司通过与供应商、客户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虚构交易,向第三方支付资金,再由相关方将资金转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账户,从而达到转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的交易已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但协议条款设置是否合理、预付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交易是否按协议约定正常推进、投资本金及收益是否按期收回等事项存疑。壬公司的控股股东安排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公司按协议付款要求预付给供应商部分货款,后采购协议取消未执行,供应商本应将款项退回给公司,但退款时受大股东指示,将款项退给大股东指定的N公司,形成资金占用24.31亿元。
(6)盗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借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凌驾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之上,盗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义为其借款,相关资金直接流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6月4日,癸公司收到公司与某商业保理公司签署盖章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指定收款单位为第一大股东O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刘某、O公司与该保理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签署盖章的保证合同。2017年11月和2018年1月,O公司收到实际借款金额3000万元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控制人陈某担任董事的P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合计4120.44万元。
1.挪用上市公司公章为担保协议用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上市公司公章,为其借款协议的担保协议用印,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形成违规对外担保。此种方式是2018年深市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最常见的方式。寅公司控股股东Q公司的第一大股东R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使用公司公章签署保证合同,使上市公司为R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为担保协议用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为其借款协议的担保协议用印,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形成违规对外担保,涉嫌违法,性质恶劣。2018年1月卯公司原董事长周某去世,公司随即发现周某及其控制的卯集团系企业存在利用伪造公司印章及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为周某和卯集团系企业的对外借款或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的情形,导致公司后续面临大量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财产保全措施。
3.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告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子公司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违规对外担保。此种方式主要由于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的合规意识淡薄所致。
截至2019年7月31日,深市公司资金占用余额已降至157.24亿元,归还金额比例超过50%,主要解决方式包括现金清偿、以资抵债、转让资产或股权变现以及债务转移。
1.现金清偿
现金清偿是最常见的资金占用解决方式,资金占用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其所占用的资金,优点在于真金白银、直接明了,不存在资产价值高估或股权受限等风险,但不适用于经营状况欠佳且流动性紧张的资金占用方[2]。
2.以资抵债
以资抵债是资金占用方以所持有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用于抵偿其所占用的资金,适用于经营状况欠佳的大股东,但可能资产质量不佳或与上市公司没有协同性,交易作价可能存在估值合理性问题。[2]
2019年7月,辰公司的控股股东以现金及其持有的S公司37%股权作价25.9亿元转让给上市公司,以抵偿其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所占用的资金及损失。但S公司仍在建设过程中,环保设施建设、安全生产设施短期内尚达不到验收条件,且后续投资尚存数十亿元资金缺口。前期,S公司在2018年7月、8月及2019年6月的评估作价由280亿元降至180亿元和70亿元,估值合理性存疑。
3.资产或股权转让变现
该种方式是资金占用方将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转让给第三方获得交易价款,将相应款项归还上市公司,事实上实现了现金清偿,但交易耗时较长、手续相对繁琐,且控股股东的债权人较多时,上市公司未必能够优先受偿[2]。
巳公司由第三方主导发起设立基金,承接控股股东巳集团持有的部分债权和部分股权资产,交易作价1亿元,资产变现后所得款项偿还占用巳公司的资金。
4.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上市公司将债务转移给资金占用方偿还,用以抵偿资金占用方所占用的资金。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转移的债务尚未到期,且资金占用方可在债务转移后与债权人再次协商还款条件与期限,可为资金占用方筹措偿还资金争取一定的时间。
巳公司对T公司投资借款本息共计6.2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巳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某、巳公司与T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巳公司将其中的3.3亿元债务转移给巳集团,以抵销巳集团对公司的4.3亿元违规占用资金中的3.3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纾困为2018年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提供了重要支持,股权纾困方面有协议转让控股股东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增、重组控股股东等方式,债权纾困有发行纾困专项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再担保、以贷款为主的转质押等,极大地缓解了控股股东的财务风险,挽回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
截至2019年7月31日,深市公司违规担保余额已降至444.02亿元,剔除乐视网一家公司后,解除金额比例超过20%,主要解决方式包括被担保方清偿债务解除担保、补充审议程序及履行披露义务、将涉事相关公司出售、与债权人签订解除担保协议、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违规担保无效等。
1.被担保方清偿债务解除担保
这是最常见的违规担保解决方式,适用于被担保方尚有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情形,可以彻底消除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
2017年5月~2018年6月,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U公司和V公司使用定期存款为三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5.82亿元,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午公司在2018年下半年例行内部审计中自查发现问题。截至2019年1月31日,三家企业相关贷款已全额归还,公司银行存单已解除质押。
2.上市公司补充审议程序及履行披露义务
此种方式较多发生于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担保事项且担保金额较小、风险可控,基于对担保事项的审议及披露要求不熟悉、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事项管理薄弱等原因而发生的违规担保。
未公司为子公司W公司和非关联方X公司提供担保3.75亿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形成违规担保。公司将对外担保事项补充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纠正违规担保行为。
3.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违规担保无效
此种方式较多发生于被担保方在上市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设定担保,上市公司对担保事项不予认可并诉诸司法途径,请求法院确认违规担保无效,从而解除担保责任,但诉讼耗时较长,且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和北京高院分别支持了*ST准油和上交所的亿阳信的违规担保无效,但浙江高院认定*ST步森的违规担保有效。
4.与债权人签订解除担保协议
此种方式较多发生于被担保方可能存在其他替代担保方或可用于补充担保的优质资产,或者已部分清偿债务,债权人同意解除上市公司的担保义务。寅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署担保义务解除协议,债权人同意解除上市公司的担保义务,豁免承担债务的担保及优先清偿义务。
5.将涉事相关公司出售
上市公司将存在违规担保情形的相关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在事发后出售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转移担保风险,避免担保损失。申公司原副总经理苏某以子公司Y公司名义为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存在违规担保的子公司出售给控股股东。
政府纾困在解决2018年违规担保问题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酉公司的控股股东酉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3.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转让给宁波某公司,后者及其相关方为酉集团提供不超过6亿元借款,用于解决公司与酉集团之间的违规担保事项。酉集团在收到借款后直接归还银行贷款,解除公司及子公司的存单质押。
1.发现难
经统计,在发现违规事项的途径中,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为38单,占比为53.52%;中介机构核查发现的为18单,占比为25.35%;通过监管信息审查发现的为15单,占比为21.13%。
通过监管信息审查发现违规事项较少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违规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属于表外行为,且手段愈发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在公司治理失效、相关方刻意规避上市公司内控的情况下,通过公告审查和财务报表分析发现违规线索的难度较大。
2.认定难
在发现违规线索后,交易所主要通过关注函、问询函等方式充分问询,但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充分、准确、完整地就违规事实进行回复或拖延回复,交易所难以认定违规事实性质和金额,需借助提请现场检查、证监局立案调查或稽查局稽查予以查实,获得确切调查结果将耗时较长。
3.执行难
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指引》也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但该规定在执行中面临现实困难:一是对于已质押的股份,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份冻结不影响质权人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关键人员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代言人,难以自动自发地作出锁定控股股东股份的决策;三是冻结相关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进一步降低其资金变现能力,加重其债务风险,无法通过正常的股份转让变现归还占用资金,不利于解决资金占用风险。
4.解决难
要求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和解除违规担保需要其资金充裕和拥有可以变现的股票或优质资产,但出现违规行为的大股东通常面临着资金链紧张的流动性危机,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和质押风险,监管政策对被立案调查和纪律处分的股东和董监高又限制其转让股票变现,短期内迅速解决违规问题面临较大挑战。
1.识别违规特征
(1)股东特征:民营为主、一股独大且高比例质押风险突出
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控股的有68家,占违规上市公司的94.44%,其中:个人控制的公司为55家、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为9家。另外,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公司为1家、地方政府及地方国资委控制的公司5家、境外企业控制的公司为1家(图4)。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5%的有40家,占比为56.34%;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0%的有28家,占比为39.44%。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决定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中小股东对大股东难以实行有效的制约,为资金侵占和违规担保提供先天便利。
截至2019年7月31日,涉嫌违规的72家公司股东有69家质押了上市公司股份,占比95.83%。其中,65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质押了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占比为90.28%;55家公司的大股东累计质押股数占持股数的比例超过80%,占比为76.39%。这反映了违规公司的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率较高,在上市公司股价出现较大跌幅时,为避免股票质押爆仓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图4 深市违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公司性质
(2)主体特征:治理机制不健全、内控薄弱且财务混乱
涉嫌违规的大部分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多数董事、高管人员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或委派,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实施控制,权力制衡机制薄弱。部分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在大股东兼职,进一步强化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便利大股东的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涉嫌违规的公司中,2018年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有50家,占比为69.44%,显示相关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部分公司在资金管理、采购与销售款项收支、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方面存在缺陷,个别公司甚至存在管理层舞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凌驾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违规的公司中,2018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有48家,占比为66.67%,其中无法表示意见的有17家。非无保留意见除涉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外,还涉及多项会计处理存疑或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反映出违规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存疑。
(3)财务特征:重要会计科目和勾稽关系可能存在异常
其他应收款是反映违规资金占用的传统会计科目,无商业实质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往往通过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如应收股东借款、关联企业往来款等。
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往来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核算,反映企业的资金被供应商或客户无偿占用。如果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交易性质通常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但2018年以应收款项形式掩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案例逐渐增多,如*ST大洲对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支付大额预付款、新疆浩源以向关联方预付款项名义拆借资金等。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应收和预付项目,且其增速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增速不匹配,交易对方为关联方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交易在商业实质上存疑,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经营问题或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果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计提大额坏账准备,也可能是将相关款项永久性转移给关联方。
“存贷费”勾稽关系是深交所在审查*ST康得定期报告时首次提出的财务分析思路,并在发现康美药业资金占用等案例中被广泛应用及验证有效的识别方法。“存贷费”涉及货币资金(含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短期有息贷款(短期借款+应付利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利息收入/利息费用科目。如果上市公司长期持有过高金额或比例的货币资金,说明资金充裕甚至可能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除非短期内有收购或投资计划,否则不应大量举债,因此“存贷费”不应同时高企。如果上市公司长期以大量的短期有息负债维持高额货币资金,那么货币资金的流动性能力存疑,可能存在货币资金虚高、受限或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
个别控股股东主导上市公司进行没有商业实质的投资,形成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被投资方往往没有开展实质经营,后续出现投资亏损,资金最终流向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对该等对外投资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因此,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等相关会计科目出现异常,也可能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4)行为特征:违规手段更加隐蔽多种违规行为相互交织
梳理深市2018年年报事后审查发现的违规典型案例发现,资金占用方式和违规担保方式都愈加隐蔽。以资金占用方式为例,除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的传统占用方式外,还出现上文提及的众多新型占用资金手段,部分违规行为不体现在财务报表内,发现难度大。
多种违规行为相互交织是2018年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的重要特点,相关违规事项往往与未披露对外投资、账户司法冻结、发生重大诉讼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同时发生,部分公司还存在挪用募集资金、会计处理与交易实质不符、部分交易未记账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问题。除此之外,个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甚至还涉嫌伪造公章、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发现违规线索
(1)关注投诉、司法冻结、担保涉诉等日常监管信息
对于不在财务报表体现的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需要监管人员对日常监管信息抽丝剥茧地深入分析,提高监管的敏感性,加强质疑式问询。统计发现,对投资者投诉、对外担保涉诉案件、主要资产或账户被司法冻结等事项进一步审查及监管问询能够有效发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线索。
如2018年8月和10月,某公司连续遭投资者投诉,深交所向公司发出问询函和关注函,在回函中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问题。经查实,上市公司有8.3亿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5.96亿元担保。
(2)紧盯控股股东财务风险
2018年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市场融资环境变化、高比例股份质押等因素影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因此,紧盯存在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出现财务危机、质押股票平仓风险等,是及早识别违规风险的重要方式。如2017年11月某公司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高,2017年12月起公司持续停牌至2018年5月,期间深交所发现控股股东存在债务危机和质押股票平仓风险,经约谈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管理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3)深入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部分和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及其专项审核报告通常会反映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或占用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情况主要通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进行反映,审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相关科目及勾稽关系是否存在异常。如*ST康得存在存贷费高企的情况,深交所分别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下发问询函,重点问询货币资金问题,在其资金占用问题暴露前提前识别相关风险。
(4)重视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核查是发现违规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重要方式,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实施审计是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的有效监督手段。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尤其是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意见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内控失效情形,往往容易出现违规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另外,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也值得关注。如某公司并购标的原实际控制人挪用并购标的印章违规对外提供担保1.73亿元,被保荐机构在年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并反映在报告中。
3.及时处置风险
(1)加强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
在会系统内部,应当充分发挥相关单位部门的协作机制。针对发现违规线索且难以通过问询查实的,应及时提请现场检查和向证监局提请关注和协助调查,必要时及时向稽查局上报线索。同时,加强与证监局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股票质押监测平台等大数据、媒体平台信息,做到“三及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在对外监管协作中,对于国有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进度缓慢或存在困难的,建议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清偿所占用资金的,建议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信用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对于情况复杂、金额重大、解决难度大、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建议及时主动报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请支持和关注。
另外,建议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市国资委、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主要责任人纳入诚信惩戒名单予以惩戒,实施限高限消等措施,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保持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坚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发现并全面查清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相关事实,以主动高效为原则,持续保持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高压态势,及时采取提请立案、纪律处分、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监管措施“组合拳” 予以严厉打击。针对违规事实清晰、法律规则明确、涉案金额较大、市场影响恶劣的资金占用违规,应当加快纪律处分进度。综合运用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董监高等纪律处分措施,对频繁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顶格处理,时机成熟时启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处分方式。
4.妥善化解风险
(1)积极探索解决方式
2005年《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提出控股股东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统计显示,2018年大部分控股股东采取现金清偿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以股权转让变现抵债、以资抵债、红利抵债等其他解决方式较少出现。
针对以股权转让变现抵债方式,在资金紧张无力补充质押和归还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希望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以偿还债务降低质押平仓风险和归还占用资金,由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减持比例要求严格,受限的减持比例不足以完全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买卖双方对该原则确定的价格可能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以股抵债方式未成为2018年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主要方式。为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纾困解难,建议适当放宽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减持比例限制,统筹完善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赋予市场主体更大定价空间。
对于以资抵债方式,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用于抵债的资产在资产盈利能力、资产评估增值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性等方面往往存在问题,较少被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认可。建议通过加强监管问询、强化评估机构监管、强化业绩承诺约束等方式,在相关资产评估作价公允合理的前提下,支持以资抵债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2)持续优化公司治理
一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培训等契机,督促上市公司持续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强化落实,规范“三会”运作,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层面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从根源上减少资金占用发生机率。对于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建议要求相关当事人参加规范运作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另外,建议将公司治理纳入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公司治理披露情况、独立性、三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情况等,及时发现苗头,督促公司整改。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日常监管、培训宣传和审计机构外部监督等方式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内部制度,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监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潜在的资金占用情形,要求公司有效解决相关占用后才可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切实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占用。
(3)放宽“占用即冻结”机制
鉴于违规的实际控制人目前普遍资金紧张、资产冻结,为助力控股股东纾困解难,建议适当放宽占用即冻结机制,引导占用人通过转让股份、变卖资产、引入新股东等方式筹措资金,及时归还占用资金,解决违规担保。
(4)强化中介机构监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建议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其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形成有效外部监督。如深交所通过与相关证监局联合举办年审审计机构监管培训,就2018年年报会计审计监管重点问题提前进行沟通,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大股东利用异常并购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5.完善制度供给
(1)强化《证券法》等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193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应罚则,仅对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信息设有罚则,而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此类禁止性行为本身未直接设有罚则。如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实披露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监管机构将面临着处罚则依据不明确、充分,不处罚则有损监管权威和违背监管红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有类似情形5。建议修改《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推动《担保法》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的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原则上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2019年7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司法解释口径进行了调整,提出在债权人善意、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式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会议纪要未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原则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均对外披露,债权人获取相关决议的途径畅通。如果以前述事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建议针对上市公司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决策程序的效力研究出台针对性条款,并推动《担保法》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为震慑违规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
1.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系对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的数据整理。
2.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3.“质押新规”指2018年3月12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4.“资管新规”指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