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倩
(天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天津300072)
“的”字短语句法结构理论纷繁复杂,纵观语言学界,不同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至今未能达成统一,没能形成很好的理论来解释“的”字短语中存在的语言现象。围绕“的”字短语句法结构这一难题展开讨论,探索较为统一的句法理论,揭开句法与语义接口的谜题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
“的”的词类归属问题以及由“的”引出的句法结构分析一直是语言学界关注的焦点。从上世纪80年代直至现在仍无定论,究其原因在于汉语无形态标记的语言特点使隐藏在“的”后的句法功能和句法结构无法得到统一的认知和论证。纵观“的”字短语的句法结构理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一是“的”字短语的句法属性。虽然学者们普遍将“的”字短语视为名词性短语,但对“的”字短语在句法中的属性却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的”字短语是以名词为核心的名词短语NP[1-2];有学者认为“的”字短语是以限定词为核心的限定词短语DP[3];还有学者认为“的”字短语既可以是名词短语NP,也可以是限定词短语DP[4];有的学者甚至创造了一种句法短语DeP,显示了汉语中“的”字短语独立的句法特性[5]。
争论的另一焦点是“的”字短语的核心。本文所提的核心是指短语句法结构的核心,与定中结构语义上的中心语不同。司富珍[5]、熊仲儒[3]认为“的”字短语的核心就是“的”,“的”后成分是核心“的”的补足语;Chiu[2]、石定栩[4]、完权[6]认为“的”字短语的核心是“的”后成分,属于核心后置。
第三个争议的焦点是在承认“的”后成分为整个“的”字短语核心的前提下,学者们对“的”与“的”前成分构成的附加短语的句法属性以及“的”的句法属性各执一词。Chiu认为“的”与“的”前成分构成关系小句CP,“的”为小句短语CP的核心C[2];石定栩认为“的”与“的”前成分构成了以De(的)为核心的附加短语DeP[4];完权将“的”分析为后置介词,“的”与“的”前成分构成了以后置介词Pos(的)为核心的后置介词短语PosP[6]。
上述学者对“的”的研究都是值得肯定的,这些争议也无疑将我们推向“的”背后更深层的语言本质,因为只有从不同的角度论证才有可能看清真相,至于如何才能揭开这层面纱去看清“的”这一语言现象背后真正的句法结构是发人深省的。笔者认为最接近“的”本质的句法结构分析应该是能够统一“的”的一种分析,也就是对“的”的高度统一的分析。一种“的”字短语句法结构的分析对与“的”有关的语言现象越统一,这种分析就越接近“的”的句法本质。笔者在下文将本着这一思路对“的”的句法功能和句法结构展开研究,通过对比司富珍[5]、石定栩[4]和完权[6]这三位学者的“的”字结构分析,讨论其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出一种高度统一的“的”字短语句法结构分析。最后理论结合实际,笔者利用本文提出的“的”的句法结构解释与“的”有关的语言现象,以此来检验该句法结构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关于“的”字短语的核心有两类代表性的观点,一派是以司富珍为代表的,认为“的”就是“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另一派认为“的”后成分是“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首先来回顾一下司富珍[5]关于“的”字短语的句法结构,见图1。
司富珍认为采用“的”为短语句法核心的观点可以使“的”字短语的所有情况都在布龙菲尔德向心结构理论的框架之内得到圆满解答[5]。但司富珍要想证实自己的理论,就得回答周国光提出的质疑,即为何采用该理论分析的“的”字短语违反正常语感,而且还得解释作为功能性成分的“的”是如何承载整个“的”字短语的核心内容并对其后成分ZP完成支配的[7]。例如,在“我的远大的理想”中如何将中心语认定为“的”而不是“理想”。正如邓思颖指出的那样,如果要将“的”分析为短语句法核心,就需要证明“的”有一定的语义内容[8]。而“的”是否能像实词一样具有语义内容至今无人论证过,该观点也不被主流学者认同,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的”是虚词。此外该句法结构还要直面石定栩提出的挑战,即生成句法结构得表示各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和语义内容[4],而在司富珍的DeP句法结构图中,“的”与“的”前成分割裂开,只是间接关系,无法体现定中修饰关系所代表的语义内容。可见,以“的”为整个“的”字短语的核心,“的”后成分作为“的”的补足语说面临着句法层与语义层相悖的矛盾。
石定栩[4]提出了一个以“的”后成分为“的”字短语句法核心,“的”和“的”前成分构成了以“的”为核心的DeP短语,该DeP短语作为“的”字短语核心成分的附加成分,见图2。
笔者赞成石定栩的观点,句法结构要体现句法关系和语义内容的对应性。“的”后成分既是语义上的中心语,也是句法上的核心,“的”与“的”前成分在句法上的组合关系与组合后的成分附加在核心上的句法关系显示出语义层面定语对中心语的修饰关系。但石定栩提出的这种广义“的”字结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石定栩的分析,“的”后成分YP可以是名词短语NP或者限定词短语DP,根据布龙菲尔德理论,“的”字短语要与核心成分形类相同,所以“的”字短语既可以是名词短语,也可以是限定词短语,这就给整个“的”字短语句法地位带来了困惑,这种不唯一的句法属性是否违反了最简原则。虽然NP和DP都是名词性的,但“的”字短语的整体句法属性、句法结构分析应该要体现出句法上的同一性。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核心成分的句法结构有待商榷。再者,虽然“的”与“的”前成分直接相关构成DeP,但是这一结构切断了“的”前成分和“的”以及“的”后成分的关系,无法像Chiu[2]的关系小句说那样能通过移位建立“的”前成分和“的”后成分的句法空位关系,所以他的句法结构图也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所主张的那样让句法结构体现出句法和语义的相互映照。最后,石定栩想通过名物化来解释“的”后成分是动词短语或形容词短语的情况。但动词短语或形容词短语如何带上了一个名词短语的外壳,这种名物化现象可否体现在句法层而不只是语义层,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总之,石定栩提出的“的”字结构一是没能给“的”字短语一个清晰的句法定位,造成了“的”字短语属于NP和DP两种句法成分的可能性,二是切断了“的”前成分与“的”和“的”后成分的句法相关性,没能建立“的”后成分与“的”前成分的句法结构关系,三是名物化对“的”后成分为动词短语或形容词短语的解释没能上升到句法层面,名物化的解释没能在句法层面让“的”字结构的各个句法成分体现出结构关系。
完权[6]也支持“的”后成分是“的”字短语的核心,但他给“的”与“的”前成分的组合赋予了一个新的句法地位,即后置介词短语。他认为“的”是后置介词,可作为后置介词短语的功能核心,见图3。
笔者认为完权的“的”字短语句法结构一大优点就是给“的”赋予了一个词类,给以“的”为核心的短语一个句法地位,不再采用一个命名的成分DeP。另一优点是通过“的”的赋格作用建立了“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的关系。该理论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反对汉语名词化理论,完权认为“的”前后成分的动词或形容词本来就包含于名词中,具有名词特征,所以不算词类转变[6]。但是后置介词说违反了语义的递归性,使句法结构与语义内容无法相互照应,而且也不能统一说明“的”赋予名词什么格,也不能将“的”前后成分的关系在句法层面中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例(1)a.[NP马的奔跑]
b.[NP放养的马]
(完权,2015)
如完权所述,因为有介词“的”,所以名词性的“马”在例(1)a中不能被动词赋予主格,在例(1)b中也不能被动词赋予宾格,那么“的”给名词性的“马”赋了什么格呢?如果按照完权所述“的”给“马”赋的是领格的话,例(1)a能解释得通,那例(1)b如何解释?“的”跟动词“放养”相连,还起赋格作用吗?“的”给“的”后成分“马”赋格吗?又如例(2)所示:
例(2)大卫买的书。
像在例(2)这种句子里,“的”与专有名词“大卫”不直接相邻,又如何给“大卫”赋格呢?如果是动词“买”给“大卫”赋格,那“的”就可以不起作用了。如果是这样,“的”的赋格作用在句法层中无法表现出一致性,呈现出时有时无的特点。因此,完权提出的“的”作为后置介词说不能统一解释“的”的赋格作用,其在句法层对“的”字结构的阐释也无法将“的”前后成分的结构关系有机联系在一起。
综上所述,司富珍、石定栩和完权的“的”字短语句法结构都各有利弊,每位学者的理论都对前人的有所突破, 但也都有各自要面对的句法难题。以“的”为“的”字短语核心的句法理论可以解释所有“的”字短语情况,甚至包括“的”后成分无法补出的情况,如“生活是美好的”,但会受到语感和句法-语义相悖的质疑。以“的”后成分为“的”字短语核心的句法理论就无法统一所有带“的”字的句法结构。因为像上面“的”后成分缺失的情况就等于“的”字短语句法核心缺失,没有核心的“的”字短语句法结构就如同散了架一样,失去了其句法属性。那在这两类“的”字短语句法核心的观点中,到底哪一个最接近语言的本质呢?笔者将通过汉语中一个真实的语言现象来论证“的”后成分为整个“的”字短语的核心。
例(3)她是生的男孩。 (完权[9],2013)
在例(3)中“是”是焦点标记,可标记其后成分“生”为焦点,但句中有焦点重音表现的是“的”后成分“男孩”,而不是与“是”相连的“的”前成分“生”。这一非常规焦点标记现象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的”后成分是“的”字短语的核心。为了证明此观点,笔者先介绍袁毓林关于Selkirk的一条焦点投射规则。
例(4)“给一个中心语的内在论元加上焦点标记就允准给这个中心语①加上焦点标记”[10]。袁毓林指出该理论研究思路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基于句法结构来研究焦点语义[10]。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思路正好符合石定栩的观点,即句法结构要体现语义内容[4]。虽然Selkirk的理论不完善,但不能就此否定该理论关于句法中心语、内在论元与焦点标记呈现出的规律性,因此,不妨通过焦点语义来反推句法结构。其实Selkirk提出的句法中心语和内在论元是动词短语VP结构中的动词和名词短语,当动词短语“生男孩”之间插入“的”就无法体现出动词短语句法中心语“生”与内在论元“男孩”的句法结构,但短语“生的男孩”的语义与动词短语“生男孩”有相关性,基于句法结构研究焦点语义的思路可以对Selkirk的焦点投射规则稍作改动,变成例(5)。
例(5)给一个中心语的内在成分加上焦点标记就允准给这个中心语加上焦点标记。
在例(3)中,“是”给“生”加焦点标记,“男孩”却获得了焦点语义,具有重音表现。套用上面改动后的规则,“的”字短语的内在成分是“生”,于是可以反推出“的”字短语的句法中心语是“男孩”,即“的”后成分。由此可推论“的”后成分就是“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再如例(6)
例(6)a.他是去的北京。
b.他是去北京。
在例(6)a中,“是”给“的”前成分“去”加焦点标记,但“的”后成分“北京”具有重音表现,获得了焦点语义。笔者发现在“是+V+的+O”这一结构普遍呈现出这种非常规焦点标记现象,而且“的”后成分是这种焦点结构唯一可能的焦点。例(6)b有两种焦点解释,第一种“是”呈现焦点重音,“是”本身就是焦点,传达承认后边动词短语“去北京”这件事。在这种焦点解释中,笔者认为“是去北京”是一个句法短语,“是”是这个短语的中心语,根据袁毓林关于Selkirk的另一条焦点投射规则。
例(7)“给一个短语的中心语加上焦点标记就允准给这个短语加上焦点标记”[10]。
正是因为“是”使得“是去北京”在句中整个被标记为焦点短语,才有承认“去北京”这件事的语义内容。例(6)b的第二种焦点解释为动词短语中的内在论元“北京”被标记为焦点。这种焦点是在语用作用下产生的对比焦点,是上下文中为了区别目的地“北京”的需要。上文可能存在问题“他是去上海吗?”,下文的回答是“不是,他是去北京”。通过例(6)a和b的对比,可推断“是+V+的+O”这一结构中的唯一焦点表达就是基于句法结构的焦点语义表达,于是就可以根据稍作修改的焦点投射规则(5)来反推出“的”后成分就是“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
除了上述论证以外,笔者根据石定栩[4]的观点认为“的”后成分是“的”字短语的核心有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的支撑。将“的”前成分与“的”作为附加结构附属在“的”后核心成分之上可以充分体现修饰语对中心语的修饰功能和定语修饰中心语的语义内涵。这是将“的”作为整个“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所无法表达的语义关系,那样的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不匹配,不能实现句法层面和语义层面之间的相互照应。而且,“的”前成分与“的”在韵律层面上联系得更紧密,“的”后成分在韵律上更为独立,因为韵律与句法构造有一定的交互性,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的”与“的”前成分更容易在句法结构上形成一个附加成分,共同附属在“的”后核心成分之上。综上所述,把“的”后成分作为“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更为合理。
经过上文论证“的”字短语的句法核心就是“的”后成分。由于“的”字短语的名词性被学者们所公认,因此“的”后成分应该体现名词短语的特性,在句法结构中可以确定为名词短语NP,整个“的”字短语也确定为名词短语NP,至于“的”后位置由形容词短语AP、动词短语VP或者限定词短语DP占据时该如何体现出名词短语的特性仍需进一步讨论,在此之前,先对“的”的句法位置进行论证分析。
熊仲儒[11]和曾美燕、石毓智[12]认为“的”与指示代词“那/这”存在某种语法共性,如例(8)所示。
例(8)a.我这本书
b.你那本书
在例(8)中,有指示代词“这/那”出现,“的”可不出现,不必说“我的这本书”或“你的那本书”。这说明“的”的句法功能与指示代词“这/那”重合,即存在语法共性,“的”可省去。笔者认为这种语法共性也可体现在句法位置上,也就是说指示代词“这/那”的句法位置与“的”的句法位置存在共性。据此,可由“这/那”的句法位置来推断“的”的句法位置。汉语学界普遍采用西方语言学句法理论,把指示代词“这/那”与名词构成的短语分析成限定词短语DP,把指示代词“这/那”分析成限定词D,见图4。
与图4不同,李亚非[13]把汉语名词短语分析成核心后置结构,从跨语言的角度说明了指示代词“这/那”不在核心D,而是在限定词短语DP的详指位置(Spec)DP1,见图5。
根据上述两种理论的分析,无论把汉语中限定词短语DP分析成限定词D核心前置还是后置,指示代词“这/那”都占据DP短语的左侧位置。由于指示代词“这/那”的句法位置与“的”的句法位置存在共性,而且上文已经论证了“的”字短语的核心是“的”后成分,那“的”就不能像图4一样作为句法核心支配右侧的补足语,所以可以推断“的”与图5中指示代词“这/那”一样占据“的”字短语的左侧详指位置(Spec)。至此,“的”字短语的句法结构就论证出来了,“的”后成分为核心后置,“的”与“的”前成分占据详指位置(Spec)并附加在核心成分上,这一“的”字短语的句法结构体现了“的”前成分对“的”后成分的修饰关系,正与石定栩[4]提出的广义句法结构相吻合。
现在明确了“的”与“的”前成分占据详指位置(Spec),但问题是“的”与“的”前成分可以构成什么类型的短语,用DeP来命名显然无法体现“的”的句法地位和功能。邓思颖指出“的”属于功能词[8]。郭戈、李京廉在评介John的《论元即关系》一文中提到“派生名物化结构中的高位功能语类D和Nom可为名词提供上移位置”[14]。笔者认为“的”可分析为功能语类Nom,“的”与“的”前成分可构成功能短语NomP,而将“的”分析为功能语类D的做法是有一定问题的,下文将做论述。将名物化结构引入句法形态实现了句法层和语义层的结合,“的”字短语也有名物化的情况,比如:这本书的出版、长城的伟大。所以将“的”字短语与派生名物化结构相连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派生名物化结构中Nom是高位功能语类,而“的”被大部分学者认定为结构助词,“的”是虚词,在句法层面中也可以对应为功能语类Nom。此外,“的”作为“的”字短语的关键成分,连接前后句法成分,使整个“的”字短语呈现名词性,将“的”分析为Nom语类是有一定句法价值的,这对“的”前后句法成分名词性特征的选择,以及名物化在句法中的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的”的功能语类有别于指示代词“这/那”的功能语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语法共性,但并不代表完全相同。指示代词“这/那”具有指示功能,有限定义,可以归为功能语类D。而“的”作为连接“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的词,在句法上也一定会体现出“的”与其前后成分的关联性,又因为“的”可以与“这/那”共现,如“你的那个漂亮的姐姐”,所以“的”与指示代词“这/那”不同,不属于功能语类D。“的”字短语被汉语学界公认为名词性的短语,“的”字短语若要保持这种名词性,其内部各成分也应该体现出名词性,但“的”前后成分可以是动词、形容词或者谓词小句,如例(9)所示。
例(9)a.长城的伟大 (陆俭明[15],2003)
b.这本书的出版 (陆俭明[15],2003)
c.这本书的不出版 (任鹰[16],2008)
d.我买的书
e.幽默的故事
石定栩[4]把“的”后非名词成分解释为名物化。根据郭戈、李京廉[14]对于派生名物化结构的论述,笔者认为“的”字短语的这种名物化过程可以体现在句法层面上,语义上的名物化可以在句法层中体现出来。上述语义与句法接口的关键就是“的”的句法功能,位于详指位置(Spec)的“的”可以指示“的”前成分和“的”后成分选择名词性。
那动词、形容词或者谓词小句怎么会有名词性,又如何选择名词性呢?沈家煊提出了“名动包含”说,指出动词具有名词性[17];完权指出除了词类的名动包含外,事件句可表达事态,具有名词性[9]。石定栩认为词在词库中带着句法信息,当进入句法层后,通过句法手段执行该词携带的句法信息[18]。笔者认为汉语动词、形容词在词库中各自携带了动词性、形容词性,与此同时它们也携带了名词性特征,正如沈家煊[17]指出汉语动词通过本体隐喻可以从陈述一个抽象的活动到指称一个具体的事物,比如:这本书的出版;汉语形容词也可以通过表达一个事物的性质特点到指称事物的状态,比如:长城的伟大。汉语谓词小句也是如此,除表示行为事件的动态意义外,也具有指称事件状态或属性的静态特征,即名词性特征。因此汉语在句法层中需要通过其他句法手段来执行动词、形容词或者谓词小句的名词性特征,处在详指位置(Spec)的“的”的句法功能就是选择名词性的句法手段。完权指出“的”是由后置方位名词“底(下)”演变发展而来[6],这说明“的”与名词的渊源很深,更进一步说明“的”在句法层面有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而且“的”是连接“的”前后成分的纽带,通过“的”连接后的“的”字短语呈现名词性特征是语言学界不争的事实,这种连接体现出的句法功能性,其实就是通过“的”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来连接“的”前后的语法成分。此外,“的”后成分可以省略转指事物,这就使得“的”的名词性探针功能更为凸显,省略了中心语的“的”字短语所具有的名词性特征是由“的”的名词性探针功能实现的,位于详指位置的“的”使得“的”前成分选择名词性特征,同时使得整个“的”字短语具有名词性特征。总之,“的”使“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中的动词、形容词或者词语组合生成的谓词小句选择名词性,从而使“的”前后成分与“的”相关联,保证了整个“的”字短语的名词性。
根据李亚非[13]的“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可以推断“的”、“的”前成分以及“的”后非名词成分的句法位置。“的”若要指示“的”前成分与“的”后非名词成分的名词性,就得占据详指位置(Spec)的核心,“的”前成分与“的”后非名词成分则分别占据各自小短语中的详指位置(Spec),见图6。
在例(9)a、(9)b和(9)c中“的”后成分形容词“伟大”、动词“出版”和谓词小句“不出版”都是非名词成分,当它们进入到句法结构中会占据详指YP位置,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Spec-head agreement)原则,“的”开启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指示“的”后非名词成分选择它们自身携带的名词性,YP可以是动词短语VP、形容词短语AP、谓词小句IP、限定词短语DP。也就是说当“的”位于NP详指位置的核心Nom时可以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的理论使NP中的空核心N具有名词性特征,然后NP中的空核心N再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的理论使位于NP中的详指位置的YP选择它们自身携带的名词性,这样“的”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通过两次不同的详指-核心位置发挥作用。这一详指-核心一致性的理论是“的”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的理论依据。“的”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在执行详指-核心一致性操作时会对位于NomP详指位置的XP和位于NP核心位置的N进行名词性特征核查,以及间接由位于NP核心位置的N对位于NP详指位置的YP进行名词性特征核查,经核查后各个位置选择名词性特征。这里核心位置为空,是否违反向心结构理论呢?正如李亚非分析汉语名词短语内部结构那样,位于详指位置的指示代词“这/那”会根据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使短语核心也拥有与指示代词一致的语义特征[13],位于详指的YP也可使短语的核心N具有与详指YP一致的语义特征。吴长安指出向心结构核心成分可体现句法结构整体功能[19],笔者认为拥有详指YP语义特征的核心N也可体现整个“的”字短语句法结构的功能,不违反向心结构理论。
如果“的”后成分是名词,那就直接占据核心N的位置,如例(9)d中的“书”和例(9)e中的“故事”就占据核心位置N,这也与“的”的名词性指示功能相吻合。例(9)d和(9)e中“的”前非名词成分谓词小句“我买”和形容词“幽默”占据功能短语NomP的详指位置XP,“的”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就寄宿在自身的功能短语NomP的详指位置XP上,所以可以指示XP上的成分选择自身携带的名词性。XP也可以是动词短语VP、形容词短语AP、谓词小句IP、限定词短语DP,见图7。
笔者认为“的”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只是让词语选择了本身携带的名词性特征,而其词性没有改变。“的”就是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建立了“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的关系,位于详指位置(Spec)的功能短语NomP的核心“的”首先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与NomP的详指位置XP保持一致性,指示XP选择名词性特征,然后位于详指位置(Spec)的功能短语NomP再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与“的”字短语NP的核心N保持一致性,选择名词性特征,最后再通过详指-核心一致性原则使NP中的核心N与占据NP中详指位置(Spec)的YP保持一致性,指示其选择名词性特征。“的”的句法功能是指示详指位置名词性,使位于详指位置的“的”前后非名词成分选择名词性。这就是“的”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在句法上的表现,这也是语义上的名物化在句法上的体现。“的”的这一句法功能便是句法和语义的完美接口。
通过“的”的句法结构,“的”这一现象背后的语言本质被揭开。本文指明了“的”具有名词性探针选择功能,位于详指位置(Spec)的功能短语(NomP)的核心“的”(Nom)可以指示位于不同详指位置的“的”前成分和“的”后成分都选择名词性。这是语义层面的名物化在句法层中的体现,“的”的句法功能就是语义与句法的完美接口。
注 释:
①Selkirk所说的“中心语”就是本文所说的一个短语句法结构的句法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