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国,张颖超*,刘丽萍,丁燕*
(1. 山东省葡萄研究院,山东济南 250100;2. 山东省葡萄与葡萄酒协会,山东济南 250100;3. 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山东济南 250013)
为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行业管理,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实施以来,肯定与争议并存,葡萄酒行业属性概念模糊。通过深入分析《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法定要求和其特定要求,进一步解析《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有利于明晰葡萄酒企业的法律责任,协助企业申报和弥补监管漏洞,具有广泛的参考价值。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1],葡萄酒小类代码1515,中类属于酒的制造,代码151;大类为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代码15,门类C制造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葡萄酒及果酒类别编号为1502,食品类别为酒类。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所称的葡萄酒生产包括《葡萄酒》(GB/T 15037—2006)[2]中的所有类别,涵盖《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的所有生产许可证单元,包括原酒、加工灌装;原酒;加工灌装三个单元。《葡萄酒》(GB/T 15037—2006)中的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企业(项目)规模限制。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22号公告的形式发布,本身就属于法规要求。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对比有利于对《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深入解析。《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和2019年4月23日两次修正,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建、改建、扩建葡萄酒企业应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三次修正,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改继续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是办理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条件。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未限制租赁厂房进行葡萄酒生产,租赁非葡萄酒企业厂房生产葡萄酒,由于改变了原规划内容,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设立的葡萄酒企业需具有环评批复、“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批复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环评报告是企业提供给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其中带有发酵工艺的葡萄酒企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类葡萄酒生产企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批复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未要求提供环评报告。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第66令公布,2015年第80号令修正),新建、改建和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需具备安全设施“三同时”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2016第44号令),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葡萄酒企业,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葡萄酒未列入该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1],葡萄酒企业生产用地必须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不但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而且环境影响评价难以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中均对葡萄酒生产企业选址进行了要求,规定葡萄酒企业需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应选择对葡萄酒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对于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进行有效清除的地方也不应该作为葡萄酒企业生产场所。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规定了葡萄酒生产基本工艺、方法、必备的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和相关标准等。
原《葡萄酒》(GB 15037—2006)已经于2017年修订为《葡萄酒》(GB/T 15037—2006)[2],成为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原《葡萄酒》(GB 15037—2006)中第3章5.2、5.3、5.4和8.1、8.2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企业可以采用《葡萄酒》(GB 15037—2006)中的强制性条款,不采用推荐性条款。由此看来,《葡萄酒》(GB/T 15037—2006)[2]实际上对葡萄酒生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 12696—1990)[5]中明确规定了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具有废水处理设施,但该标准已经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中规定,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设置应当完整,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规定了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葡萄酒企业对于排放的工业废气应自行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业》(HJ 1028—2019)[6]中规定了自行检测管理要求,其中对于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规定了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对新建企业(项目)的类型进行定义,同时对各类型的生产能力及其他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有关要求,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葡萄酒生产一般认为不在强制性审核企业范围。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属于《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特定要求,葡萄酒企业应执行《清洁生产标准——葡萄酒制造业》(HJ 425—2008)[7]。
表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及关键指标Table 1 Requirements and key indexes of the Access Conditions for Wine Industr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为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行业管理,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设立,要求现有企业按照《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尽快达到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本意。
综上所述,《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可以分为法定要求和特定要求两部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提出了规模、原料、清洁生产和现有企业的新要求,实为葡萄酒行业规范条件。进一步提高行业内和监管部门的认知,加强《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规范管理,无论是促进国内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保障葡萄酒的质量安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