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我国高校教学督导制度的演进与发展历程

2019-11-20 02:22苏君阳陈伊凡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教学督导高校

苏君阳 陈伊凡

摘 要:高校教学督导制度是由内部督导制度与外部督导制度构成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校教学督导制度建设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以及发展完善三个阶段。萌芽階段并没有独立的教学督导制度形成,但教学督导已成为政府与高校的一项职能。初步形成阶段以内部督导为主,内部教学督导制度是在借鉴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经验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发展完善阶段内部与外部督导制度均有建立,但以内部督导制度建设为主,外部督导制度建设为辅。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内部教学督导制度建设,在督导理念、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做更深入探索。同时,需要合理定位外部教学督导制度职能,避免高校教学管理与模式走进同质化误区之中。

关键词:高校;教学督导;外部督导;内部督导;督导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经历了比较艰难与曲折的发展历程。高校教学督导制度作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没有被确立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但其作为高校教学管理监督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却早已存在了。高校教学督导制度建立后,在保障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过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在经历了70年的发展后,我国高校教学督导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仍处在进一步发展完善之中。

高校教学督导制度萌芽阶段(1949年—1990年)

我国高校教学督导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很长的酝酿时期,在这一阶段政府已开始对高校教学行使相应的督导职能。

1.高校教学督导职能的酝酿(1949年—1960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1950年,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召开,明确提出了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其后,政务院和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等行政法规与规章,对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做出明确规定。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要求,自此高等教育进入“跃进式”发展的教育大革命时期。1961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指导下,高等教育进入调整时期,高等教育开始从追求数量上的增长到关注质量上的提升,国家政府部门也开始强化对高校办学的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初步建设和探索时期,对高校教学的督导是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外部监督和指导为主,建立与实施了以下措施:第一,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高校,制定高等教育的基本政策和方针;第二,对高等教育实施高度统一的计划管理,改造旧的高校,改变综合大学模式,发展专门学院,注重高校专业的实用性;第三,以苏联教育模式为蓝本制定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机制。1956年,中国高等教育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以法令形式确立苏联模式的高等教育制度,并聘请苏联专家对高校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课程组织进行指导。1957年,中苏关系恶化,高等教育进入不再借鉴苏联模式的自主发展时期,但由于长期受苏联模式影响,这个时期仍然保留苏联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特点。

2.高校教学督导职能的确立(1961年—1966年)

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试通过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高校内部教学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党总支委员承担对院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工作,学校需要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以及思想政治情况,加强对学生政治态度和思想状况的鉴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校内部教学监督和指导与“又红又专”的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3.高校教学督导职能建设的停滞(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高等教育遭到严重破坏,部分高校被停办或者合并,高校招生中断六年,规模急速缩减,高等教育管理陷入无序状态,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被废除,教师被强制下放,高等教育陷入崩溃的边缘。

4.高校教学督导职能的恢复与重建(1977年—1990年)

《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颁布意味着高考制度的恢复,国务院逐步批准恢复建设普通高校,中国高等教育进入恢复重建时期。同年,邓小平提出恢复教育督导制度的构想,强调教育督导在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影响。此间,高校虽然未建立教学督导制度,但是在学校管理中已开始强调对学校教学及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对中央教育部和中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做出规定,中央教育部负责编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以及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中央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高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督查内容包括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师资培养工作、总务工作等。1986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其所管辖的高校都具有组织检查、评估教育质量的职责。高等教育制度建设的恢复重建时期主要强调外部政府对高等教育教学的检查和监督,明确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从宏观层面对高校的教学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查内容涉及学校教学规划、教师教学水平、师生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等。

高校教学督导制度初步形成阶段(1991年—2011年)

1991年,国家教委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规章性文件,打开了中国教育督导新局面。由于处于“两基”“普九”工作的关键时期,《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对于督导工作的基本范畴、基本任务等具体规定都是针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展开的,未涉及对高等教育督导的相关规定,但其所蕴含的教育督导理念、模式、队伍建设以及运行机制等为高校教学督导制度建设提供了可靠的借鉴与启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颁布,将教育督导确立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与《教育法》颁布后,北京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一些高校在借鉴先前基础教育督导体系建设经验基础上,陆续在学校组织内部建立了教学督导机构,加快了高校内部教学督导制度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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