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院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部分法律院系的实证分析

2019-11-20 07:06:44
关键词:法学专业院系法学

姚 明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244061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立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履行法律职责中所应共同遵循的行事规范和道德准则。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先哲就对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予以了关注。柏拉图在其名著《法律篇》中强调:“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外,决不考虑其他,这种最高的美德,人们也称之为‘彻底的正义’”。[1](P10)在近现代西方社会,法律职业伦理问题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前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克罗曼、英国著名律师理查德·杜·坎恩等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代表,基于各自视角阐释和强调了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如查德·杜·坎恩在讨论律师行业的职业伦理时指出:“对于律师们来说,诚实和正义感是必不可少的,律师要像正义的天使,叱咤法庭,仗义人间”。[2](P32)不难看出,恪守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从业者而言至关重要。

2018年10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法学类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思路理念,要求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总览《意见》全文,其最重要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突出强调法学类专业人才“德”的培养,这既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法学类专业人才教育中“重专业技能,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的一个明确回应和纠正。落实《意见》精神,强化我国法学类专业人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进行回顾和反思。高校法律院系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主阵地,从应然视角而言,应基于“德才兼备”的标准,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专业技能摆在同等重要位置,进行均衡化教育。但从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精英们的负面新闻来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毋庸讳言,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院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研究目标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结果的科学与否,为此笔者将高校法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作为重要研究素材。日前,笔者选取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共6所,对其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实证考察(详见表1)。①通过分析发现,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院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目标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被虚无化,异化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物”

中国传统教育强调“明德”“至善”,西方教育倡导“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与真理为友”②。可见,中外文化传统均将培养人的德行,塑造人的精神视为教育之使命。通过对6所高校法律院系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被虚无化,成为摆设物。一是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能运用相比较而言,所占权重极低。以海南某大学法学院2017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为例,其培养目标突出强调学生应是“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广阔视野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目标共计167个字,仅“德智体美与健康个性和谐统一”的表述中的“德”字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相关,同时在共计8项284个字的培养要求中,法律职业伦理相关内容仅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表述。二是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似乎不是目标,而仅仅成为熟悉掌握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的手段之一。以南昌某学院法学院为例,在其培养方案中明确表明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兼具人文素养、法治精神、公共品质,具备法律职业情操”,但在随后所列举的法律人才应具有的“具备法学基础理论功底;能够灵活运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能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能够运用理论、制度、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开展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五要素中,却看不到法律职业伦理的影子。

(二)课程设置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被边缘化,异化为无关紧要的“附属品”

通过对6所高校的法律院系本科生培养方案分析可知,目前不论是综合性大学开办的法律院系,还是以法学为特色的高等院校,在对法学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均处于边缘化状态。一是在培养要求上,5所高校法律院系的培养目标对法律职业伦理有所涉及,占比虽达受试对象的83.33%,但通过对该5所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培养要求及目标的整体考察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相关内容权重极低,仅寥寥表述,相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而言,处于附属性“配角”地位;二是在课程设置上,很多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在专业核心课程、必修课程中都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相关教学安排,仅有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最高学府的中国政法大学开设了“法律职业行为规制”的专业选修课,可见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职业伦理不仅被边缘化,甚至已被省略。

(三)教学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被表面化,异化为缺乏血肉的“空洞物”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法律职业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现实意义。”[3](P95)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虽然在2016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后,许多法律院系和教师按照“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相关要求,将思政元素融入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课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受到空前重视,并取得了不错的教学效果。但毋庸讳言,由于“课程+思政”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对习惯于传统教学方法的广大法学教师而言属于一个新鲜事物,在从无到有的教学实践过程中,一些教师由于缺乏经验技巧,自身水平有限,理解认识程度不深不够等原因,容易产生生搬硬套、机械教条、言之无物、枯燥乏味的现象。本应成为造就学生法律职业情怀,培养学生法律职业修养,升华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被空洞化,异化为失去灵魂、缺乏血肉的“空洞物”,不仅难以起到正面的教育引导作用,甚至有时还走到了自身的对立面,引发学生的反感。

表1 我国部分法律院系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考察表

二、问题的原因

(一)我国高校法律院系具有重技能轻伦理的传统

在我国,专业化的法科人才培养肇始于清末民初。虽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法律院系和法科专业的设置对我国近现代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毋庸置疑的推动作用,但在当时迫切学习西方先进的立法理念,司法、执法技能的历史环境和背景下,我国法科人才培养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只注重法学专业理论和法律技能的传授和培养,而轻视,甚至根本没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课程安排。例如,“在国民政府时期,全国的法律学校课程中,开设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4](P34)新中国成立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我国高校法律院系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01年北京律师王俊峰向司法部长张福森提出在法律院校开设法律职业规则课程的建议,一些政法院校才开始酝酿开设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5](P78)但正如前文所析,中国高校法律院系重技能轻伦理的法科学生教育培养传统仍延续至今。

(二)我国高等法学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功利化色彩

高校法律院系对人才和优秀学生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走向。通过笔者考察发现,目前我国高等法学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功利化色彩,这无疑为高校法律院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异化埋下伏笔。一是在校期间,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的熟悉和掌握成为评判学生好坏、优劣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具体表现就是奖学金评定的“唯学习成绩论”。[6](P24)在该价值取向引导下,学习成绩必然成为法科学生行动的指南,法律职业伦理因不具有“实际价值”,往往被学生轻视;二是进入社会后,职位、收入、社会地位及资源等极具物质色彩的因素通常成为评判“优秀校友”的重要标准。笔者通过对我国某著名政法高校第一届“杰出校友”共计38人的身份信息统计分析发现,来自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厅级以上为主)共计28人;来自大型国企、私企的企业高管共计4人;来自高校等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共计2人;来自著名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共计1人,其他未担任相关职务者共计3人,占比仅为7.89%。③诚然,在各行各业取得一定职务,获得较高地位和影响力的毕业生当然称得上杰出,但那些默默无闻,扎根基层,坚守职业信仰,恪守法律良知,数十年如一日为基层法治建设,特别是为老少边穷地区的法治建设而不懈奋斗的法律人也应称得上杰出。

(三)社会对法科毕业生评价和就业的导向存在偏差

高校法律院系作为法律人才的“制造车间”,其“产品”的最终归属地是社会,要接受社会的评判和检验,因此社会对法科毕业生评价和就业的导向对于高校法律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势必会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思想的指引下,统治阶级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尤为重视。而从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讲的“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到曾国藩所说的“余谓德与才,不可偏重”,这种“重德”的人才观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才政策和政治实践。虽然在当下,我们亦主张“德才兼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偏差,具体在法科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和就业导向方面表现为:作为法律行业从业门槛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之前称为司法考试),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和完善,但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考核仍显“无力”。例如,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出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虽在第9条第三项要求报名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第12条明确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但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违背职业伦理道德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这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内容却存在空白和模糊。同时,从司法部颁布的《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来看,法律职业道德虽纳入其中,较传统司法考试而言,已经大幅强化,但相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应用技能的考查而言,权重仍极低,且这种书面做题方式是否能真正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进行实质性考查,让人不免存疑和担忧。

三、应对的策略

早在2011年,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就将高素质法律人才描述为应具有“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这四个基本要素。可见,对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水平,教育部早已将其与法学理论知识、法律专业技能一样,作为衡量和界定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基于前文对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院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问题的表现及原因厘析,结合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实际,现提出如下对策。

(一)确立法律职业伦理的专业核心课程地位

通过对资料的考察分析发现,西方法学教育先进国家大多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相关课程的设置安排。“在美国,于1973年后陆续实施的《法学院批准标准》302(a)、302(b)明确要求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加大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被强行推行,同时律协将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当作考查重点之一”,[7](P64)“在加拿大,法学教育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体系,包含课程设置、教学实践等多个环节。”[8](P16~37)而按照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仅“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14门课程为官方确立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的导向上看,仅重视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的培养,而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这种课程设置安排存在明显缺陷。基于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提出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9]的明确指示和《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精神要求,以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需求实际,应尽快确立法律职业伦理的专业核心课程地位。一是教育部应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完善和修订,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相关课程纳入专业核心课程之中,使其享有与刑法、民法等课程同等的“国民待遇”,以此对全国高校法律院系的课程安排、教学实践等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方向性引导,让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中固化下来。二是各高校法律院系结合实际,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学教育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基础上,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模式进行完善和创新。在立足于本校法学教育历史文化、办学特色和师资力量基础上,紧紧围绕“法律职业伦理”专业核心课程教育基本要求,通过诊所式教学法、仿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维教学方法和手段,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创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式方法,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路径手段,抓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学理论、法律技能教育的契合点,使法律职业伦理相关课程有内容、接地气,真正被学生所喜爱和接受。三是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育教学队伍。建立法律职业伦理硕士生、博士生教育培养机制,培养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专门人才;对在职法学教师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训,提升其对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讲授和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契合能力;邀请从事法律职业的道德楷模等相关社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用自身事例对学生进行“现身说法”。

(二)校正高校法律院系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

高校法律院系对法律人才的评价和判定,即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从某种意义而言,决定了其所生产“产品”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必须改变“唯成绩论”的错误导向,树立“德法兼修”的人才培养观。一是校正对在校学生的评价标准,将“德法兼修”价值取向融入各类先进、优秀、升学等评价考核机制之中,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合理设置指标,改变传统“唯成绩论”评价方式,提升伦理道德素养占比权重;建立多维度的在校学生考核评价体系,如设置“奖德金”,对学习成绩并不出众但道德素养较为突出的学生,给予一定的鼓励和积极评判,“通过在‘奖学’之外‘奖德’,进行道德教育和熏陶,形成良善道德的再孵化”[10](P29)。二是营造积极的校园文化氛围,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实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校园文化作为学校精神、传统和作风的综合体现,客观地营造了一个育人的环境和氛围,它是一种无形的感染力量,它能影响人的思想、陶冶人的情操,使人在潜移默化中获得教育。”[11](P198)因此,对高校法律院系而言,营造什么样的校园文化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通过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国家宪法日宣传、普法行、法律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法律职业道德水平;通过校园广播、报刊宣传栏、院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打造积极而丰富的法律职业伦理宣讲阵地;邀请毕业校友、法律职业从业者及相关社会人士中的道德典范进校园与学生互动交流;组织开展以法律职业伦理为主题的文艺活动,寓教于乐,使学生在休闲中接受教育;组织开展对社会热点法律职业伦理事件探讨分析的辩论赛、演讲比赛等竞赛活动,使学生在思辨中得到启迪。

(三)构建社会对法科毕业生评价及就业新导向

社会对法科毕业生评价及就业导向的科学与否,决定和影响了高校法律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学学生的自我成长目标。因此,必须构建社会对法科毕业生评价及就业的正确导向,使其发挥正向“作用力”。一是进一步明晰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底线红线,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使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伊始就心怀敬畏之心。“失德需要有代价,对失德行为进行惩戒,这样是非标准才能清晰起来,端正起来”。[12]因此,对伦理失范的惩戒极其重要,而惩戒的标准、方式及程序等相关规定必须明晰,否则惩戒就是一纸空谈。具体而言,就要基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所具有的内在要求、共同属性和价值取向等因素,凝练、提取和升华出法律从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使其明了和确定;要在汇总梳理当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不同从业群体伦理失范惩戒的不同尺度标准、方式方法和程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修订完善,使不同的惩戒规范在内在价值和外在运行上保持“一致性”,确保不同惩戒规范内部相互衔接,惩戒力度标准统一,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应制定法律职业道德失范惩戒统一规范。二是在从业资格考试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增加法律职业伦理应有的权重,同时要创新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方式。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应将法律职业伦理相关内容权重提升至不低于20%,同时在命题和考核方式上,应看到道德伦理与理论知识在评判考查中存在的差异性,而采取卷面答题、实践考察、日常生活道德考评等综合模式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考核。诚然,这种考核模式存在工作量大,程序较为复杂等缺陷,但这是为选拔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律从业人员,所必须付出的努力。

注释:

①表格内相关内容摘自清华大学法学院2016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湖南大学法学院2017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2018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国政法大学2016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上海政法学院2017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上述培养方案均摘自该6所高校官网。

②哈佛大学校训,拉丁原文为“AmicusPlato,AmicusAristotle,SedMagisAmicusVERITAS.”

③相关数据信息均从某政法大学校友会官网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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