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晋城市在全市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沁水县县委作出安排部署,县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使用语音识别软件的方式,抄袭上级文件,并将其转化为该单位的实施方案,内容前言不搭后语、文字漏洞百出。党组书记、局长常万和与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李沁龙不审核、不把关,签批出台了该方案,相关工作也未落实到位,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4月,李沁龙被免职;8月,常万和、李沁龙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点评:写文件照搬照抄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在这起典型案件中,经办人员作风不实、敷衍应付、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分管领导审核不严、当“二传手”,主要领导履责不力、随意签发,层层把关却层层失守,最终阻滞了警示教育活动落实到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辜负了群众的信任。事情虽小,影响很坏,必须严肃查处。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忻州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张强在参加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过程中,学风漂浮,未对所学内容作任何记录。之后,为应付检查,弄虚作假,安排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代抄有关学习内容,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9月,张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要正确认识学风问题,学风问题不是小问题,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大问题。若在学上不深入,浮于表面,走马观花,就会导致“做合格党员”缺乏思想基础,缺少理论根基。在这起案件中,被查人员对待学风问题,未能树立正确的认识,面对检查弄虚作假,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党员干部要主动自查自身学风之弊,崇尚实效,讲究实干,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2016年,临汾市永和县在实施香椿种植项目时,时任扶贫局副局长黄直平在项目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就出具验收报告,时任局长杨虎明不认真审核把关,同意验收,14.1万元项目资金被提前拨付。之后,该项目栽种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018年5月,杨虎明、黄直平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点评: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这是一种腐骨蚀心的“慢性恶疾”,危害极大。案件中,经办人员肩负重要职责,却疏于职守、懈怠职责,不作为,这种行为必须得到纠正。正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时代需要各级干部奋发有为、真抓实干。当然,担当作为既需要干部个人努力,也需要以严格的考核问责倒逼担当作为。只有常态化惩戒不担当不作为,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让担当作为蔚然成风。
大同市天镇县贾家屯乡杨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杨新春在光伏产业扶贫收益资金发放过程中,违规决策,弄虚作假,将本应该发放给深度贫困户的5.2万元光伏产业补助资金挪作他用。2018年11月,杨新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投机取巧只会弄巧成拙,弄虚作假不可能蒙混过关,捂着盖着、自欺欺人最终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次案件中经办人员欺上瞒下、违规决策,这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败行为,须受到严厉惩处。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无论在什么岗位,都应当怀着一颗敬畏之心,真诚履职。
2017年7月,灵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上级《关于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后,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直至2017年12月才向全县各医疗机构下发文件传达精神,导致全县各医疗机构收取农村贫困住院患者176人次的住院押金93.02万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4月,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发科,分管领导燕永志和杨志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公室原主任张立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梁帅被通报批评。
点评: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事关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能否实现。政令畅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需要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与党中央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这次案件的经办人员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时,未能及时传达落实,影响了文件精神的运转与执行。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要更好地发挥基本职能作用,投入更大的力量、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动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
临汾市吉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谭立忠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扶贫政策,在推进农村低保和危房改造工作中领导不力,导致2016年7户不符合条件的村民违规享受低保补助款6.02万元;多名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危房改造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5月,谭立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行动少落实差其实是党员干部失职失责的一种具体表现。本该及时完成的任务却一拖再拖、甚至不了了之,需要层层把关的资料变成了层层签字应付。纠正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问题,必须找准靶子、有的放矢,干在实处、务求实效。好的作风从实干中来,好的办法从实践中来。思想认识再深刻、表态承诺再精彩、查摆问题再全面,如果不落到实处,没有体现到推动工作上,结果都不能令人满意信服。上述案件中,经办人员落实不力,未能及时让扶贫政策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