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统一

2019-11-18 21:21乔新生
清风 2019年9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法规有机

文_乔新生

我国反腐败工作依然非常繁重。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实现党内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反腐败的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反腐败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全民反腐败的社会氛围。

部分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体系是执政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党内法规体系无论是从立法主体还是从规范对象来看,与国家的法律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当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的法律体系区分开来。现在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着手研究党内法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把党内的法规体系和国家的法律体系切割开来,认为党内的法规体系可以脱离国家的法律体系而自成一体,党的法规体系必须由党的纪律组织加以执行,任何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法规体系办事,绝对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普通老百姓;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体系约束自己的行为。

这种现象值得警惕。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实现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具体理由如下。

党内法规体现了人民性

第一,党的法规体系是由执政党规范党员和党的组织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法规体系制定的主体是党的委员会,因此,与国家的法律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无论是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还是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和人民站在一起,与人民结成价值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脱离人民的中国共产党是不存在的。中国共产党永远和人民在一起。如果认为中国共产党是脱离人民群众的特殊组织,中国共产党制定法规体系是为了强化自己的组织力和领导力,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法规体系是为了更好地统治人民,那么,就会把中国共产党摆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就会模糊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制定党内法规体系,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要通过党的法规体系表明,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制定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性质是完全一样的。中国共产党法规体系体现的是人民性,国家法律体系同样体现人民性,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中国共产党法规体系充分体现党性原则,而党性原则的最高标准是人民性原则。把党的法规体系变为国家法律体系,实际上就是要把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合而为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确保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进而实现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使党的法规体系自觉接受全体人民的监督,提高党的法规体系的强制力。

第二,反对将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合而为一的学者认为,党的法规体系主要规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与国家法律体系调整对象完全不同,把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混淆在一起,有可能会削弱党的法规体系地位,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党的法规体系难以贯彻落实。

这种观点似是而非。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专门规范特定对象的法律文件,譬如针对会计师、律师、执业医师制定专门的会计法、律师法和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会计师法、律师法、执业律师法而认为会计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适用于全体公民。

同样道理,把党的法规体系变为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全国人大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制定党的法规体系变为国家的法律,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强制力确保党的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制定特别的规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从而使党的法规体系充分体现国家意志。

各级干部必须依法接受党的领导

第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党的建设和反腐败进入新时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充分说明,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执法依据的法律化,就是要在监察法基础上,针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制定党内法规体系,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从严要求。如果属于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的法律,那么,依照监察法规定应当受到政务处分。如果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的法律,那么,首先应当依照全国人大通过党的法规追究其纪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依照监察法追究其违反监察法的责任。

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接受党的全面领导,不仅仅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还要求各级干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党的全面领导。接受党的全面领导,就是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时刻衡量各级干部的行为。将中国共产党的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减少党的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落差,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各级干部真正按照党的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时刻检查自己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办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锻造出具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真正实现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

第四,一些学者认为,党的纪律由党的纪律机关执行,而国家的法律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实施,将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合而为一,在执行党的纪律过程中就会出现问题。这种说法是安于现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根据我国党的纪律规定,党的纪律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委员会负责执行。如果把党内法规变为国家法律,那么,就可以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一并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处理案件,不需要把党的纪律处分交给纪律检查委员会,把违反国家法律的部分交给监察机关处理。把党的法规与国家的法律合而为一,实际上就是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在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时候,一把尺子量到底。如果属于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做出处分决定。如果属于违反除党的纪律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做出处理。总而言之,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首先要实现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现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如何在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同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课题。

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反腐败必须动员全国人民,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将反腐败斗争坚持到底。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强化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把党的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就是要把党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有机结合起来,就是要让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引导下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实现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就是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全面审查党的法规体系所确立的各项规范,使党的法规体系中各项法律规范真正贯彻落实宪法的宗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

实现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就是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只有时时刻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确保中国共产党的廉洁性。

实现党的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就是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充分意识到,党的法规体系不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规范,而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胆敢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心存侥幸,错误认为只要躲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就可以平安无事,那么,就会大错特错。党的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法规体系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行,一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由国家的监察机关监督执行,由全国人民监督执行,党的法规体系实施将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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