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应峰
明代海瑞,据《明史》记载:“秉刚劲之性,憨直自遂,盖可希风汉汲黯、宋包拯,苦节自励,诚为人所难能。”他一生清贫如洗,至死仅余十余两银子,竟不足以支付丧葬之费,虽穷困至此,海瑞却坚决不触碰法律的底线。海瑞坎坷一生,仕途波折,唯有对法律的信仰从未改变过。在海瑞眼里,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升官发财与他没半点干系。
海瑞判案,在公平之外,亦不忘理性的作为。在诉讼双方理由相持的情况下,他一向秉持“三可屈三不可屈”原则,即“可屈弟(侄)不可屈兄(叔),可屈贱不可屈贵,可屈富不可屈穷”。屈弟(侄)是对传统礼仪的重视,屈贱是对权威和人性高贵的尊崇,屈富是对天下苍生的怜悯。
海瑞是封建法律的忠实信奉者,他坚信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人不可僭越。他同时又是一位清醒务实、关注制度的经济后果的法官和法律思想家。历史上,他提出了公平定理、差别定理和疑罪从无理论,并从6个差别保护的例子加以诠释,即:“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在6个差别保护的例子中,海瑞通过枚举诉讼者的各种差别,兄弟、叔侄、贫富和直顽等,提出产权差别保护原则,表达具象、生动、鲜活。在此基础上,分别以产业论,以言貌论,凸显体恤之心,又不忘维护国体权威,既强化了对弱者的保护,又考虑了不同身份的人拥有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对所有案件,海瑞主张无论事大事小,都必须以是非曲直为基础依法处理,坚决反对“和稀泥”、当“和事佬”。之所以有“三可屈三不可屈”之“屈”,是因为海瑞的公平,是建立在事实和人性的基础上的。
海瑞赞同“息讼”,着力于以司法功能尽快消除社会纷争。但他眼中心中的“息讼”不是“畏讼”,更不是“和稀泥”,而是在全力听讼的基础上,依照案情的是非曲直强化执法,真正避免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减少机会型诉讼,从而达到依法公正裁判的目的。
海瑞深知:“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然民伪日滋,厚貌深情,其变千状,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难不能两舍,将若之何?”即在双方均出庭陈词辩论(两造具备),经过规定的程序(五听三讯)的情况下,60%-70%的案件可以查清,依法裁判;但由于当事人的学识技能及专业限制,会有20%-30%的案件双方的证据和论证难分高下,无论判决何方胜诉,法理上都不为错;还有10%的案件因为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完全无法决断。
正因如此,“可屈的与不可屈的”,尽在“息讼”之时达成。可以说,“三可屈三不可屈”,既是基于法律的主张,又是基于效率的主张,更是基于公平道义的人性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