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乔新生
中国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良好局面开始形成,反腐败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必须看到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出现了“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一些反腐败案件可能面临被翻案危险。
东北某城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在国有农场改制过程中涉嫌关联交易,被当地职工举报。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要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外,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长期被关押在拘留所,案件无法继续审判。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关联交易非常明显,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意失荆州”。主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负责人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该国有农场将国有农场资产出售给私营企业,主持国有农场改制工作负责人的亲属在私营企业担任管理职务。国有农场职工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权钱交易案件。
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辩护律师从我国物权法入手,在法庭上将公诉人驳得体无完肤。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土地上的附着物或者建筑物随同土地出让。如果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那么,建筑物下面的土地一并转让,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建筑物土地转让的条款,结果导致建筑物转让价格评估很低。虽然当地职工多次反映问题,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口咬定合同签订没有问题。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认为其中涉及贪污贿赂问题,但是,由于对资金的流向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结果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更重要的是,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逃往海外,监察委员会根本无法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这起案件变成了充满争议的反腐败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初期可能认为腐败案件比较典型,犯罪事实清楚,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就可以定罪量刑。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反侦查能力,拒绝配合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检察院接到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案件之后,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同时没有对涉及所有资金往来进行全面调查,结果导致这一案件成了一锅“夹生饭”。由于被告拒不认罪,而一些新闻媒体从业者推波助澜,被告人的亲属在海外不断鸣冤叫屈,严重损害了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
现在许多犯罪团伙为了规避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调查,往往采取金蝉脱壳的策略,交易完成之后立即注销公司,并且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反腐败机关追根溯源,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腐败犯罪行为。
中部某高等院校准备将国有划拨土地用于修建职工宿舍。如果不变更土地性质,有可能会导致职工宿舍建成之后无法出售。该高等院校党委根据群众诉求,邀请一家私营企业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主动配合办理国有土地转让手续,把该国有划拨土地变成国有出让土地,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修建教师宿舍,将其出售给高等院校的教师。
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高等院校职工宿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一些教师不断地投诉,希望纪律检查机关跟踪调查发现其中的腐败问题。纪律检查机关对该校所有决策程序进行书面审查之后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武断地做出了房屋建筑质量和土地转让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结论,让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松一口气。然而,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这是典型的腐败犯罪案件。
该高等院校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并且由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资金调度和使用问题。如果该高等院校资金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往来不匹配,高等院校教师购买住房的资金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往来不匹配,那么,一定会出现权钱交易的现象。只不过房地产开发商绝对不会向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输送资金,一定会通过其他特殊方式向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及其家属输送利益。非常遗憾的是,虽然该高等院校教师不断到纪律检查机关上访,但是由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把这一案件看作是建筑质量案件,而不是一个腐败案件,结果导致该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近亲属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而建筑物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
我国反腐败已经进入深水区,腐败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一些腐败行为超出人们的想象,因此,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发现深藏的腐败案件。譬如中部地区一位地级市组织部门负责人长期根据书记和上级组织部门指示违规用人,在调整地方领导班子过程中,部分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基层干部将此情况向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委员会进行了举报,认为在干部任免中出现严重的腐败犯罪问题。
当地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的过程中,只是根据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口供对其做出依法留置的决定,没有对被调查人其家属及子女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了解被调查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支持下不断鸣冤叫屈。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愿意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因为除了行贿人提供的口供,当地纪委监察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牟取不当利益。这起案件之所以令人感到遗憾,就是因为当地纪委监委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对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并且从中收受好处进行调查获取证据材料,也没有对其是否利用影响力犯罪进行彻底调查,结果导致被告人在法庭上不承认自己收受他人贿赂。
这起案件之所以成为有争议的案件,就是因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中,组织部门负责人权力过大,调整领导班子过程中拥有绝对话语权。虽然党中央已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是,由于我国人际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在领导班子调整过程中,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负责人腐败的概率比较大。
监察委员会在处理这一案件的时候,不仅要搜集当事人口供,而且还必须要对资金往来进行跟踪调查。如果组织部门负责人采用“期权交易”形式,在人事任免过程中违反组织原则,没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人才,那么,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反映情况,及时了解组织部门以及组织部门负责人家庭成员资金流动情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蛛丝马迹并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组织部门负责人交代犯罪事实。
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当地纪委监委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只相信当事人提供的口供,而没有对其资金往来以及商业利益输送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没有了解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并且掌握足够的证据,结果导致案件引起争议。辩护律师之所以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根本原因就在于,当地纪委监委在受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没有对有关利益输送问题提供足够的证据,从而导致腐败案件“站不住脚”。
反腐败过程中一些看似简单的案件,反而容易引起争议,这是因为个别地方的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过于相信人性的弱点,而忽视了人性的贪婪。
一些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已经做好了各种最坏的打算,他们不仅不会收取当事人提供的各类物品,而且也会主动和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留下后患。一些腐败分子非常善于隐藏自己的交易行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不会有任何资金往来,而只是根据对自己是否有利进行特殊的交易。譬如,一些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在调整领导干部职务的时候,绝对不会收受他人贿赂,但是,会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做出特别安排,这样做不是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是为了长远利益,不是为了金钱的利益而是为了政治前途考虑。如果在反腐败过程中只有直线思维,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政治关系的复杂性,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就会挂一漏万。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腐败分子彻底改变以前的权钱交易方式,他们通常做法是把亲朋好友的子女以及上级领导干部的家属或者子女安排在舒适位置上,以此来换取政治上的利益。这种特殊的利益输送关系,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政治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不能单兵突进,而应该把我国的反腐败与行政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国正在修改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这对于消除腐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实行公务员考试制度,因此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捷径。譬如,一些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可以通过挂职锻炼等方式,到地方担任重要职务;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在自己任期内支持高等院校发展,为高等学校筹措大量的资金,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时候就到高等院校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以所谓学术研究名义,将利害关系人捐赠的资金作为自己的研究经费。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在反腐败过程中如果顾此失彼,那么,一些腐败案件有可能会成为“烂尾”案件。反腐败必须充分了解腐败分子的动向,了解我国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让腐败分子没有任何漏洞可钻。
我国反腐败领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高度注意。比如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经过司法程序之后变得扑朔迷离。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也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形象。在反腐败过程中不能“跟着感觉走”,而应该具有扎实的功底和专业技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反腐败过程中做到无往而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