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及对策研究

2019-11-17 12:45孙文娟
新闻前哨 2019年10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法信息

◎孙文娟

一、网络环境中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相关分析

1.网络环境中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从目前新闻传播的角度来说,我国的传媒日趋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媒体之间的侵权问题也因此成为新闻业界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之一。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作者的专有权利,从而损害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上网”侵权行为、“下网”侵权行为、“网际”侵权行为三种主要的类型。

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网络媒体转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在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是把传统的纸质媒体的新闻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再就是网络媒体之间的相互转载和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并不等于网络上的作品可以随意使用、侵犯,都不被法律所追究。一篇好的时事新闻采编出来,往往需要媒体,特别是采访记者付出很大心力和精力投入,深入新闻现场,采访调查,在获得新闻现场最前线的一手资料后,还要凭借自身的专业积累,把采访材料写成专业的时事新闻作品,其中的文字表述,段落构思,重点安排等,无不包含一定独创性质的智力创作。然而这样辛辛苦苦的创作却很容易被很多投机取巧的人轻易的改头换面成为自己的东西。因为权利意识保护不强,报纸类媒体也往往出于嫌麻烦的心理,不愿意花时间精力追究侵权媒体责任。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时事新闻稿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2.网络环境中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似乎更方便、快捷且不易察觉。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指侵犯著作财产权,或者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引起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其安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网络著作权人权利受到损害后的后果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目前,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主要集中在信息的非正常使用方面。传媒的市场化发展使得新闻作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形成新闻作品的过程中,要经过采编、制作、发布等等各种环节,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作品的内容与传播形式,而且还破坏了媒体的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和媒体的文化生态。

二、新闻业界侵权行为的深层原因探析

1.媒体本身来看:利益的争斗

媒体间对新闻的竞争背后的原动力来自对广告的竞争。媒体经济就是眼球经济,只有自己的固定读者群,有可观的发行量,才能赢得商家的亲睐,才会有广告收入。没有广告,商业运作的媒体就会瘫痪。由于商家的广告投放有一定的选择,为了扩充版面,增大投放量,媒体纷纷扩容,对新闻信息需求骤然加大。单纯的靠自身实力,很难采集到一些焦点新闻,因而只有大量转载别人的。

起初,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他们往往不署文章出处,以造成读者的误解,后来随着诸多类似媒体侵权案件的涌现,及相关法规的出台,那种露骨的抄袭已不多见,然而,不署出处,甚至换了标题,变成自家新闻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随着媒体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媒体间对广告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我国传媒业在创造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给国家税收做出越来越大的贡献。无论是报纸、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都需要有吸附力的内容来赢取受众,时事新闻报道作为一种最常规最能赢得眼球的媒体内容,引起各类媒体的高度重视,对独家首家时事新闻报道竞争抢发也越来越激烈,常常发生大面积的侵权转载,时事新闻被“掐头去尾”,隐去报道来源和记者名字,就变成了自己的内容。

2.受众层面:对新闻的时效性认识不够深入

一般情况下,一旦信息传播出去,对受众来讲,该信息的价值就会大量递减,直至完全丧失。但随着近年来,综合报道与深度报道等传播形式的增多,以往有关信息可以作为背景或对比资料进入新信息的报道中,信息的附加值因此得到增加。然而,我国传媒业界还是主要看中信息首次传播的时效性,一些被侵权方即使知道自己的信息被非法使用,一般也不会花精力真正去讨个说法,这就为新闻业界侵权行为开了绿灯。

大多情况下,新闻传播的规律是,新闻价值随传播范围和传播次数而逐渐递减。在传媒竞争激烈,受众对新闻信息需求越来越强烈,越丰富的今天,时事新闻在新闻媒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因为时事新闻作为一种最简洁、传播最快速的新闻报道形式,其所含新闻价值虽然往往比较重要,但所含信息量毕竟有限,无法充分满足受众的信息量需求。然而随着通讯便利化和媒体越来越巨大的影响力,时事新闻在传媒竞争中的分量不可低估。

3.国家层面:相关的媒介法规监管不力

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通常认为,“时事新闻”主要是从内容上对新闻信息的一种界定,他的概念很宽泛。正是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使“合理使用”成为新闻业界侵权行为的一个“挡箭牌”。

随着传媒的改制和竞争的加剧,在我国通稿式的会议新闻越来越少,“时事新闻”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新闻信息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把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限制到最小的范围。例如,日本把纯事实界定为“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一界定就比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要具体得多。而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对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也提供法律保护,以商业上的“不公平竞争”原则来解决有关纠纷。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新闻业界的侵权现象很严重,极大的破坏了媒介传播秩序,主要影响媒介传播的公信度与媒介文化生态,导致这种状况就是时事新闻无著作权论的盛行。

三、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对策

由于新闻媒介的覆盖面广、受众人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等特点,因此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较之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要严重的多,常常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到打击、社会地位受到动摇、利益受到影响等等。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信息的版权等问题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虽然在2001年经过修订,但是其中有关“新闻传播”的条款基本没有变化。该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它不适用著作权法,理由是这些“时事新闻”属于需要大量使用、广泛传播的作品,出于公众使用的目的及社会生活和科学发展的需要。防范新闻业界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对策。

1.加强新闻作品的协作式传播

新闻作品的协作式传播是防止新闻业界侵权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信息从不尽合理的“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向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使用转变,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地区媒体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制作某一强势媒体品牌不仅保证了受众的数量和传播者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做到信息有效传播的最大化;

(2)由某一媒体组织制作品牌化的媒体内容,然后以商品的形式向媒体机构出售,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种传播形式也能较好地保证新闻作品的正常传播;

(3)媒体集团利用自身优势,统筹新闻作品的采制与传播,实施新闻作品的多级、多质的有效传播与开发,从而充分发挥媒体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挖掘新闻作品的各种价值,保证新闻作品利用的最大化。

2.完善有关传媒法律法规

针对不当转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第十七条规定,转载却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对新闻媒体间相当长一个时期里存在的因转载新闻报道不注明作者和出处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处理无疑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这对制止这种纠纷的产生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正视我国新闻业界著作权侵权问题,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还更有利于保障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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