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法律监督 塑造优质检察

2019-11-17 09:12欧阳晨雨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0期
关键词:检察厅办案职能

欧阳晨雨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检察体制改革是法律界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亦展示了检察改革的前景。此前,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已正式亮相,按照新的职能和办案机制正式运行的十个检察厅首次进入公众视野。此举被誉为最高检依法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最广的一次改革,在检察机关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专门职责。按照传统体制,这一重要权力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否守法进行监督。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三是个体监督,即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的公民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已需要重新定位。

按照重构后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监察机关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并立的国家权力,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与之相适应,检察机关的职权也发生了变化,到2018年2月底,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以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在“一般监督”职能剥离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对原有“看家权力”所对应的职能重新作出调整,由过去机构、编制、力量偏重反贪,向聚焦部门监督、个体监督转变。

不过,职权范围的压减,并不意味着机构调整也只能做“减法”,相反,更应在个体监督、部门监督等方面强化机构建设。比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仅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然而,按照原有的编制布局,最高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都挤压在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个部门,仅有30余个编制,不到刑事检察部门的四分之一。此次内设机构改革后,公益诉讼检察厅“独立列编”,且编制数量大幅增加,无疑有利于更好地承担公益诉讼职责。而优化后的机构职能,也能改变“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倾向,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次最高检内设机构的调整改革,还将赋予法律监督机关更多的专业色彩。改革前,检察机关主要按照逮捕、起诉等不同职能和诉讼阶段设置机构,实行分段办案。改革后,重新组建刑事办案机构,设立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分别负责办理案件,并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增设未成年人等业务检察厅。“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在刑事检察工作“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辅以司法责任制的推行,也能更好保证办案的质量。

当然,最高检内设机构的调整以及类似的改革有望推行至地方检察机关,只是检察改革的一个新起点,而非改革的终点。无论是新设业务机构,还是新的办案机制,都需要无缝衔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需要“一体布局”“一体推进”。比如,对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分业务条线组织业务培训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后续改革举措。根据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等,将与检察机关组织管理体系“同步发力”,推动这场改革从蓝图走入现实。

检察改革的目标,是提供更好的检察公共服务。就此而言,只有持续深化改革,健全法律监督职能体系,提升司法办案专业化、组织体系科学化、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才能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让公众拥有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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