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何以可能?
——斯密悖论新解

2019-11-17 04:41
社会观察 2019年4期
关键词:斯密利己悖论

市场经济与道德价值是互不相干的,还是内在结合的?一百多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围绕所谓的“斯密悖论”展开了激烈争议,有些学者主张斯密在两部代表作里始终坚持了利己经济人的预设,因而不存在斯密悖论,另一些学者认为斯密悖论就在他的两部代表作分别坚持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立场之间,还有一些学者设法引入外在的利他因素,借助非经济领域的力量找到破解的方案。本文试图以“斯密反对斯密”的方式重新研读斯密自己的经典论述,指出市场经济与道德价值是两位一体地结合在一起的。

斯密悖论的实质

斯密悖论与其说存在于他的两部代表作之间,不如说存在于他的伦理学与经济学见解之间:由于斯密在道德和经济维度上以不同方式处理自私欲与同情心的关系,才产生了把经济人与道德人隔绝开来的悖论。

首先,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部代表作里都反复主张,人们的经济行为只是基于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集中体现在他关于“看不见的手”的两段经典论述中:经济人的自觉意向只关注自己如何谋利,不考虑是否对他人有益,尽管他们的经济行为也会在看不见的手引导下,不自觉地产生对他人和社会有利的后果。然而,他在《道德情操论》里探究人们的道德行为时,却在肯定自私欲的同时又引入了同情心,要求人们在伦理生活中凭借利他动机克制利己动机的偏私性扩张,以遵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为前提追求自己的应得利益。

这样,一旦将斯密的伦理学与经济学见解联结起来,便会出现一道难题:如果说人们是否具有伦理德性取决于他们能不能凭借同情心约束自私欲,那么,经济人在缺乏利他动机的情况下,岂不是就找不到约束利己动机的内在因素,因而也无法守住不可害人的道德底线吗?即便我们从经济领域之外引入了“亲社会性”“人格道德”等利他因素,仍然会留下一个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本身岂不是还会因为缺失利他动机的约束而无法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需要依赖外部因素才能被赋予种种伦理德性吗?值得一提的是,现代经济学标榜自身无关于道德的“价值无涉”倾向,恰恰证明了斯密悖论的存在,因为这类倾向已经背离了斯密有关正义底线是人类社会主要支柱的见解: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市场经济怎么可能在缺失正义支柱的情况下正常运作呢?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要克服斯密悖论,关键在于否定斯密以及主流经济学一直坚持的利己经济人预设,从经济人自身之中(而非之外)找出某种与利己动机不可分离地联结在一起的利他动机,然后依据两者的互动关系,说明市场经济是怎样内在地具有或正面或负面的伦理属性。

经济人的利他动机

其实,斯密本人在某些自觉强调经济人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的经典论述中,已经自发承认了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简单事实,从而埋下了破解那个以他自己名字命名的深度悖论的潜在契机。

众所周知,斯密在主张“我们每天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仁惠,而是出自他们的利己打算”的同时又指出:“一个人几乎随时随地需要同胞的帮助……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是交易的通义。”细加分析会发现,这段名言恰恰证明了一个与斯密原意相反的命题:经济人在交易行为中既会考虑自己的利益,也会考虑对方的利益,从而让利己和利他两种动机共同发挥作用。问题在于,要是按照斯密自己所说,市场交易的共通机制就是双方都以“相互帮助”的方式做到“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岂不就意味着我和你都已经形成了想要帮助对方从交易中获益的利他动机,并且以此作为实现自己也想从交易中获益的利己动机的必经途径吗?举例来说,经营者要为自己赚取利润,肯定就得关心消费者的利益,经营那些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商品,乃至打出“顾客就是上帝”的口号吸引顾客“惠顾”,不然他想赚取利润的利己动机就无从实现了。与之类似,消费者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得关心经营者的利益,按照经营者标出的价格支付一定的货币,不然他想享用商品的利己动机也无从实现了。

有鉴于此,只要将“交易通义”涉及的“我想要”与“你想要”联结起来,我们很容易看出:经济人根本不像斯密自觉强调的那样只有利己动机,反倒像他自觉否认的那样兼有利他动机,两者始终无法分离地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交易行为得以完成的不可或缺的内在要素。就此而言,现代经济学由于利己经济人预设的误导所忽视的关键一点便在于:交易双方要通过买卖达成彼此获益的“互利”后果(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利己”后果),只能以他们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为前提,而不能以他们只有利己动机为前提。更有甚者,斯密命名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只有以这种互利的方式才能发挥它的神奇效应:由于交易双方兼有两种动机,他们才能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也满足对方的需要,从而增进包括他们各自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诚然,在交易行为中,经济人通常都是把利他动机当成了实现利己动机的手段,但这非但不足以否定、相反还证明了利他动机的存在,否则怎么谈得上它与利己动机之间有着地位上的主次差异,并且在共同发挥作用时还会形成下面要谈到的张力冲突呢?

斯密之所以没有意识到自己业已自发指出的清晰事实,反倒自觉提出了利己经济人的预设,原因主要在于他没有辨析三个既微妙有别、又密切相关的概念“自利”“利己”与“利他”,结果在将前两者混为一谈的基础上,又在讨论经济活动时把它们与后者互不兼容地割裂开来了。本来,每个人都拥有最广泛意义上“趋善避恶(趋利避害)”的自利本性,努力获得有利于自己、因而值得自己意欲的好东西,设法避免有害于自己、因而让自己感到厌恶的坏东西。但斯密在探讨经济活动时,却把这种自利本性片面理解成了单纯利己而排斥利他的狭隘意向,结果没有意识到一个关键点:人们在基于自利本性从事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各种行为时,不仅会把那些单单对自己有利而无关于他人的好东西当成自己意欲的善来追求,而且还会把那些对他人有利的好东西当成对自己也有利、因此自己也意欲的善来追求,从而将利己与利他这两种指向不同的动机包含在自利意愿中,并在冲突情况下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而做出不同的选择。换言之,人们的自利意愿并非像西方道德哲学的二元对立架构主张的那样,只包含利己的一面却缺失利他的一面,相反倒常常是同时将两种动机兼收并蓄地囊括在自身之中,只不过分别赋予了两者以不同的权重而已。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要揭示市场经济与道德价值相互关联的本来面目,首先就应当通过辨析三个概念的微妙异同,既不把自利本性狭隘地混同于利己动机,也不把利己动机与利他动机互不兼容地对立起来,而要看到人们完全可能在趋善避恶的自利意愿中,将利己之善与利他之善都当成自己意欲的“自我利益”来追求。无论如何,哪怕商家是为了卖掉存货才向顾客推荐荔枝的,这也不排除他们同时还有希望顾客品尝荔枝美味的利他意图。否则的话,假如经济人真像斯密自觉指认的那样仅仅拥有利己动机、完全没有利他动机,市场经济就会像霍布斯宣称的那样沦为“每个人对每个人开战”的战场,而不是像斯密承认的那样能让交易双方都从中获益了。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面道德属性

既然两种动机总是结合在一起发挥效应的,那么如同其他人际行为一样,市场交易行为也必然会在二者的不同互动方式中,形成或正面或负面的道德价值。斯密的大量论述自发地指认了市场经济与道德价值的这种两位一体关系。

例如,斯密阐述的交易通义在承认两种动机兼容协调的基础上,已经论及了正常交易行为的平等、公正、诚信、互助、自由等伦理德性:他们都把对方当成与自己同样享有物品所有权、作为交易者的人来尊重,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契约,是谓平等。他们都是通过向对方提供对方想要的好东西来换取自己想要的好东西,是谓公正。他们都会履行诺言,在获得自己想要而对方拥有的好东西时,也让对方获得对方想要而自己拥有的好东西,是谓诚信。他们通过交易行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需要,是谓互助。他们都没有向对方的自由意志施加强制性压力,而是在自己从心所欲地达成目的的同时帮助对方从心所欲地达成目的,是谓自由。从这里看,后世论者努力赋予市场经济的种种美誉包括“自由”的标签,原本就内在于符合交易通义的交易行为中,没有必要诉诸外在的因素强加上去。毕竟,假如交易双方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他们只会像斯密承认的那样“去做任何有助于增进我们利益而损害他人的事情”,结果通过欺诈、偷窃、抢劫等另类途径实现物品所有权的人际变更。

当然,交易者在以利他为工具达成利己目的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两种动机的冲突:双方在获取收益(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的同时,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放弃自己拥有的好东西),结果导致自己的某些利益遭受损失。于是,面对收益与成本的冲突,双方只有以下面的方式凭借利他动机约束利己动机,才能让交易行为具有正面道德价值:尊重对方的应得利益,不惜自己支付必要的成本也要满足对方的需要,从而按照“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也给你以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完成交易行为。不难看出,这一前提也就是斯密强调的正义底线:“正义是一种消极德性,旨在阻止我们伤害邻人。”有鉴于此,我们显然没有理由否认正义底线对于作为社会生活组成部分的经济领域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柱效应,否则就无法澄清市场经济何以有资格名之为自由的终极根源。

不仅如此。在现实中,交易者还可能在符合正义底线的基础上,让交易行为呈现出高尚的德性:许多商家在发生灾难时主动降价销售商品,乃至无偿捐赠给有需要者。与正常交易行为相比,交易者在这类情况下其实是以不同方式处理两种动机的冲突的:他们不再以利他动机作为实现利己目的的工具,而是在尊重对方人格的基础上以利他动机为目的,将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不惜自己遭受额外损失也要帮助对方达成目的,结果凭借同情心对于自私欲的内在约束,不仅守住了不可害人的消极底线,而且具有了仁惠关爱的积极德性。所以,这类交易行为也不再像正常交易行为那样属于利己利人的“互利主义”范畴,而是呈现出舍己为人的“利他主义”倾向。从这里看,那种认为经济人谋取利润的唯一目的就是贪图享受、属于“为富不仁”的流行见解,包括斯密自己将经济人一概说成是“天性自私贪婪”的偏颇见解,当然也是无从成立的。

市场经济活动的负面道德属性

进一步看,斯密还察觉到了另一类交易行为的不道德特征,并且站在正义立场上对它们展开了道德上一点也不中立的抨击。例如,他多次谴责某些经营者通过“诱骗软弱的消费者购买自己全不需要的东西”等不正当手段追求不应得的利润、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做法,并且从道德视角把“公正商人”与“下流商人”区分开来了。此外,他还反复批评当时某些不义的法条政策偏袒资方、损害民众的负面效应,要求立法机构制定符合正义的法律规范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从而指出了政府在自觉调控市场经济方面理应发挥的优先功能:依据道德领域的正义底线,对市场经济展开有效的监管治理,像对待其他领域突破正义底线的违法行为那样,对于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实施强制性惩罚。

就此而言,斯密给自己的经济学研究贴上的“政治经济学”标签的确是名副其实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后世经济学热衷于标榜自己与正义无关的严重扭曲。当然,斯密自觉倡导的利己经济人预设又妨碍了他澄清不正当交易行为何以具有负面道德价值的深层机制,结果反倒助长了后世经济学自以为非道德的偏颇倾向,甚至有可能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理据:既然经济人只有利己动机,因此也无从凭借利他动机约束利己动机,他们的所作所为不管怎样突破了正义的底线,岂不都是出于他们的“天性”无可非议的吗?

其实,按照前面的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形成机制就在于:经济人将利己目的凌驾于利他动机之上,甚至为了利己目的不惜否定利他动机,结果在损害他人应得利益的情况下为自己谋取了不应得利益,最终以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态度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当然,这类交易行为的不道德属性也不是外来的,而是与它们违反了交易通义内在相关:它们可以说是以“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却不给你以你想要的东西”的扭曲方式完成的。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易的微妙异同:前者不是像后者那样发生在想要交换可欲商品的交易者之间,而是发生在想要将同类商品销售给数量有限的消费者的经营者之间,所以才会造成各个竞争主体基于利己动机争夺消费者的普遍现象,乃至造成某些竞争主体不惜采取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的手段争夺消费者的特殊现象。但我们在承认某些经济人的确会仅仅基于利己动机以不正当方式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自由竞争的基本特征:各个竞争主体按照交易通义遵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在基于利己动机的同时基于利他动机努力经营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商品,通过价廉物美、服务周全的途径争夺消费者,达成赚取利润的正当目的。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依据斯密阐述的交易通义明确承认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的动机,从而让经济人摆脱“只利己不利他”的不实名声,市场经济与道德价值无关的悖论就很容易破解了:由于任何交易行为都要涉及人际关系,它们根本不可能是道德中立的,相反总会由于处理冲突的不同方式呈现出或正面或负面的道德属性,要么因为遵守了正义底线、符合了交易通义是道德上正当甚至高尚的,要么因为违反了正义底线、扭曲了交易通义是道德上不正当甚至邪恶的。

进一步看,由于斯密在现代经济学中的开创性地位,他的自败悖论还造成了诸多混乱偏执的错谬见解,或者彰显市场经济无关于道德的中立特征,或者赞美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根基的自由价值,或者贬斥市场经济作为万恶之源的损人倾向。有鉴于此,今天我们有必要在否定利己经济人预设、破解斯密悖论的基础上,让经济学研究重新回归斯密认同的“政治经济学”框架,坚持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扭转当前主要以抽象化、形式化、定量化、数学化的道德中立方式探讨市场经济的研究模式,让经济学理论更贴近现实中市场经济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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