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司法判决促进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不断发展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我国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然而,理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面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难题在所难免,且经常性地面临着审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过从“田永案”“张成银案”到新近“于艳茹案”等典型个案裁判的观察,可以看到近三十年来,通过一次次司法判决的重大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得以新的不断发展。不仅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经由“程序法定”发展到“程序正义”的新表达,而且司法适用的程度也已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审查,同时其适用方式也从单纯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导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制度化发展。
——东南大学教授周佑勇
1 司法认定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效力以及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涉及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公私法规则在关于合同效力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对极冲突,因此,无论是同时还是单独适用行政诉讼法或者民事法律,均无法搭建逻辑周延的行政协议的效力框架。与此同时,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相互融通并具备提取效力认定的公因式提供可能性。以违法作为无效的起点,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介于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和民事合同无效标准之间。以列举形式在行政主体资格、私方合同当事人资格、协议内容、协议程序方面建构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是解决理论和实践难题的出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
2 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
我国婚姻家庭法“入典”已成定局。“入典”后的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即授权“两委会”等社会权力主体广泛介入婚姻家庭领域,并对据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予以系统调整。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在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在婚姻家庭编领域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有机平衡。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应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明确社会化的价值目标以及限度。后者则为具体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介入主体多元化为基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首要介入主体并合理确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介入主体享有良好家风教育、家庭矛盾化解、家事纠纷调处、家事事件处置以及义务履行支持等职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应增加相应条文,对上述内容予以体系化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肖新喜
3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须坚持理性
毒品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是司法实践反映出的客观现实。为顺应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潮流,这一状态应有所改变。尽管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并不一致,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基与适用范围来看,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属于排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须坚持理性,不能随意降低构罪的证明标准,不能为追求认罪认罚目标而刻意从宽,对行为人未认罪认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应防止进行报复性惩罚,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的应明确告知附随后果,对其从宽的幅度应与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难易程度相适应。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