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波
周律师,您好!
我是2017年6月刚从上海某大学毕业的大学生,由于在实习期间就在上海某汽车配件公司实习,很有幸地在我大学毕业后,于2017年7月就与该汽车配件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7年7月28日我在部门经理的要求下,周末回公司加班,期间不慎在公司洗手间滑倒,造成右腿骨折并住院治疗数日。出院后由于腿上打了石膏,只能在家休息,但是我在住院期间就以邮件形式发给公司HR部门通报了此次受伤情况,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但是HR告知由于我尚在试用期,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我这次摔伤是在周末公司休息期间,所以不能为我申报工伤,请问律师,公司HR这样的说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裘先生
裘先生,您好:
根据你的上述描述,你们公司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你与汽车配件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勞动关系,属于汽车配件公司的职工。且你是在公司经理的要求下回公司加班,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故你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汽车配件公司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期间,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企业应该给试用期员工办理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企业罔顾试用期员工工伤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外,企业仍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裘先生虽是在周末加班时间摔倒,但其加班行为是部门经理的要求,即应当认定为是企业的要求,故本案例中周末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同时,裘先生去洗手间的行为属于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的正常需求,因此裘先生在洗手间摔伤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过程中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而遭受的意外伤害。裘先生在周末加班期间于汽车配件公司洗手间的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见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汽车配件公司未给裘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裘先生发生的工伤应当由某汽车配件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综上,裘先生在试用期内加班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汽车配件公司未给裘先生办理工伤保险,故当由汽车配件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企业罔顾试用期员工工伤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加强管理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好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公司内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管理;
(二)做好工伤参保人员的登记手续
企业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的精神,在开工、人员增减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人员信息。
四、总结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员工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作者系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