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靖 陈曦
随着一次次技术革命的发生和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科技作为现代生产要素,已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当前,科技进步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程度已明显超过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并且现代科技已全面渗透到其他生产要素之中,对于其他要素的形成、质量提升、优化供给、配置方式等均产生重大影响。本世纪以来,全球粮食产量增加的70%来自于科技带来的单产提高。对农业而言,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智能终端、大数据、云计算、绿色环保等科技,正在深刻改变着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和思维方式。总体看,近年来现代科技要素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仍存在着成果转化不畅、科技平台薄弱、专业人才不足、金融支持不够、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可借鉴相关国际经验,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体系、构建技术市场服务管理体系、强化人才培育和科技推广体系,以及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入手,更好地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一、科技要素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农业科技研发体系不断完善
从研发投入水平看,近年来,我国在农业领域的研发经费不断增长,农业重点学科实验室、科学实验站和试验基地等数量快速增长,科研基础条件明显改善。从农业科技的研发主体看,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虽然仍是农业科技研发的主力军,但近年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研发领域的投入不断上升,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形成了更加多元化市场化的研发主体。从技术应用效果看,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有效提升,从2012年的53.5%提高到了2018年的58.3%,有效提高了农业的质量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二)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升
农业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械化水平。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从2010年的9.3亿千瓦上升至2018年的10亿千瓦(图1),农业机收面积从2010年的6000万公顷上升至2017年的9490万公顷,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2018年超过67%,其中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80%。
需要强调的是,在农机数量变化的背后,更多的是农机质量和技术含量的提升。以农业拖拉机为例,2010年我国农业拖拉机数量为2178万台,2017年为2304万台,从总量看年均增长不到1%。但从内部结构看,适合规模作业、深耕作业的大中型拖拉機从2010年的392万台快速增长至2017年的670万台,增幅达到38%,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劳动效率,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图2)。再如,高效现代施药机械实现快速推广应用,2017年全国大中型施药机械保有量达到27.8万台(套),不但有效解决了打药这一最繁重的生产难题,更为实现农药零增长目标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机械化的广泛应用,不仅大幅提升了劳动生产率,更是改变了传统“面朝黄土背朝天”的高强度低效率生产方式,为农村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奠定基础。
(三)农业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
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探测、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在农业领域逐步推广应用,农业生产经营的智能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在生产领域,新品种子研发、测土配方施肥、智能节水灌溉、水肥一体、智能农机装备跨区作业、无人机、农作物病虫监测预警、地理信息系统、农业气象等技术快速推广。在经营领域,农业物联网、农产品电商、综合信息数据平台、农机农资服务平台、仓储包装物流服务平台等技术和大数据广泛使用。在监管领域,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产地环境监测、产地安全监控、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等技术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科技在农业领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科技创新体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
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不突出。目前,在我国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中,企业专利占比不到一半,这与发达国家科技创新主要来自企业的情况,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产学研深度融合不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总体不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与企业和市场需求对接困难,在转化过程中缺乏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投融资配套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此外,创新能力和质量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当前我国的各项农业科技中,19%处于国际领先地位,17%处于并行,64%处于跟跑状态。我国前十家企业的全球涉农专利申请量之和,还不到德国拜耳集团申请量的54%。并且,农业发明专利平均预期寿命较短,特别是农业发明专利维持10年以上的概率,我国仅为13%,而主要发达国家超过69%,农业专利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农业科技应用基础和要素平台薄弱,新科技新设备向农业农村领域流动相对缓慢
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导致城乡存在着数字鸿沟和信息鸿沟。农业农村信息知识普及不到位,教育培训、公益宣传等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妇女、老人等群体学习接受能力较差,缺乏获取和运用信息的主体意识、渠道和能力。同时,农村地区的技术交易、转移、孵化等平台不但数量少,而且种类单一、功能趋同,并且与城市平台在对接、互认、分享和互补等方面仍存在较多体制机制障碍,科技要素在城乡间进入输出、沟通交流方面存在诸多不便。
(三)专业科技人才储备不足,科技人员流向农村存在困难
多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缺乏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农民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不高。即使是农村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也缺乏有经营和创新意识、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中西部农村地区尤其缺少科技信息人员,甚至一些村里连会网页设计的人都比较难找。同时,农村科技推广普及的相关工作人员大都缺乏专业培训,业务不熟,知识陈旧,难以满足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的需要。科技在农业农村推广应用缺乏统一规划和整体布局,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推进农村信息化工作过程中,职责分工定位不够清晰,协调合作不足。
(四)引入相关技术和设备所需的前期资金规模较大,但缺少融资渠道
由于农业担保体系不健全,农业领域被商业银行实际认可的可抵押物范围较窄。在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时,面对较大规模的前期投入,涉农企业存在较大资金压力。同时,涉农企业引进新科技新设备面临较大市场风险。由于农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农产品价格受自然气候条件和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较大。如将大量资金用于新技术新设备的更新和使用上,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大的变化,企业的资金链条可能马上面临断裂风险,前期投入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问题。
(五)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科技和信息的公共服务不到位
相对于东部地区,中西部许多农村地区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条件仍然较差,道路、网络通讯、仓储物流设施等不发达,与城镇基础设施衔接性不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基础网络服务可及性较差,与科技发展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基本要求相差较大。同时,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等公共服务尚未形成常态机制,容易出现重建设轻管理、重经营轻维护的情况。
三、促进科技向农业领域合理流动的国际经验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方式莫过于建立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英国是世界最早对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早在1623年,就颁布了相当于专利法的《垄断法规》。法国和德国分别于1791年和1877年颁布本国的专利法律。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效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文明在欧洲的蓬勃发展,催生了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带动了科技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平台
欧盟将农业科技视为具有一定公共产品属性的生产要素,认为政府在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过程中需要发挥积极作用。欧盟不但加大了对农业技术联合开发和统一平台建设的资助力度,还鼓励涉农企业加强内部研发,并大力推动面向农村的商业化运动。此外,本世纪以来,欧盟密切关注企业科技所有权公开化的问题,加强对欧盟内部各国专利权、商标权等自治行为的限制,努力建立欧盟区域内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市场平台。
(三)加大对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早在2001年,英国政府就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大小不等的1000多家上网中心,根据辐射范围和覆盖农民数量,中心的规模各不相同,以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学习互联网技术。本世纪以来,英国先后开展了“家庭培训倡议”和“家庭电脑倡议”,极大地提升了农村家庭的上网普及率。截至2014年6月,包括農村地区在内的英国全境的固网宽带覆盖率已接近100%。
(四)建立多方参与、互惠共享的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1993年,克林顿政府推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战略,使得美国农业的计算机网络快速普及,许多信息化关键技术在农业领域得到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同时,政府搭建信息平台,鼓励联邦农业部门、地方部门、农业合作社、农会、高校和科研单位、涉农企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等各类主体,提供与农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技术应用等各种信息。其中,政府、高校和科研单位发布的信息主要以社会性公益性为原则,大部分为免费获取,农业合作社、农会、农业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信息则是收费和免费两种形式并存。
四、强化现代科技对农业发展支撑作用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推进试点建设工作,完善农业科技转化的有效机制。对《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职务发明权属由“单位所有”,修订为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可以约定所有”。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成果,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规范和调整。制订《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处置办法,放宽职务科技成果作价转化的限制条件。选择一批高校和科研单位作为试点,开展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进一步打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梗阻。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体系
建立城乡一体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跨城乡跨区域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跨城乡的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提升农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联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跨城乡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盘活知识产权资产,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市场促进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
建立以重点城市和发展基础较好的农村地区为主要结点、跨城乡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线上线下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促进创新要素跨城乡流动整合。发挥好现有城市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行业性、专业性、区域特色型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乡间科技资源共享的层次和质量。推动城乡间、省际间技术经纪人资质互认,将全国技术转移活动进行整合,建设城乡技术交易线上线下平台。
(四)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育和农村科技推广工作体系建设
进一步扩大培训补贴范围和规模,形成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专业合作社管理者、龙头企业领导层、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农家乐和农产品网店等从业人员等为主体的,多层次、多途径、多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乡村专业技术协会建设,稳定和健全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对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人员,给予政策倾斜,促进人力资源城乡双向流动。
(五)加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夯实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重视农村高速、超高速无线局域网建设工作,确保每年配套专项资金。吸引运营企业发挥“光纤到村”优势,争取推动低成本、高性能无线互联网更广覆盖。适当增加终端接入设备投入量,提高传输能力,降低信息接收和使用成本,解决信息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让广大农民“愿意用、用得好,负担得起”。
(卞靖,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陈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