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欣
卡萨伊河(Kasai)自南向北,在刚刚流入刚果之处,东岸住着乐乐部落(Lele),西岸是布松部落(Bushong)。两族同种,共用一种语言,房屋、衣着、手工艺品的风格也类似,但两个部落之间的经济发展却差别很大:乐乐穷,布松富。不管乐乐人做什么,布松人都能做得更好。乐乐人生产的东西主要用于自给,而布松人的产品主要用于交换。技术差别也明显:乐乐人不像对岸一样用网打鱼。虽然这些网可以大大提高产量,但乐乐人基本上不会在长期设备上做时间和劳力的投资。在农业上,布松产品多样,同一时间栽种期更密。在法律和秩序上,乐乐族内散布着像城堡一样的村庄,各自为政,冲突频繁。即使在各村之间穿行,或到森林里找食物,都经常遭到攻击或者绑架。而布松这边却基本上没有这样的事情。
什么原因导致了两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显然不是种族、文化和地理。也不是无知——乐乐人知道对岸使用的所有工具,他们甚至更喜欢买枪。研究者发现,真正的原因是17世纪的时候,布松曾经出现一个政治强人,建立了一个王国和金字塔式的政治制度,开始征税,并由警察执行法律。后来,元老院的出现,制约了政治领袖的权力,所有决定必须在听取元老院意见后做出。布松甚至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就发展出了陪审团制度。有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律与秩序之后,技术被用于经济发展,政治革命引发经济革命。而对岸的乐乐族,由于缺乏这样的政治制度,几百年来还是老样子。
这是法律与发展中的一项经典研究,贡献不必赘言(引自Daron Acemonglu and James A. Robinson, Why Nations Fail)。这里想强调的是它的两相对比的方法。窃以为,这是最有效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一。科学研究的根本在于探寻因果关系。自然科学研究的做法是在实验室里控制无关的变量,从而有针对性地检测特定变量的影响。但社会科学研究不同,很多题目不便在实验室做;而在真实的社会里,外在因素的干扰太多。因此需要引入不同的研究方法,其中个案观察方法较为常见。也许是受到费孝通先生的影响,个案研究的方法在我国社会科学界影响甚大,在人类学中用得尤其多。研究者需要进行田野调查,从个案中找到因果关系,靠的是深描,是对细节的刻画。另一个方法是比较,将两个其它因素大致相同的实体进行对比,找到影响差别的因素。相比单一的个案研究对象,比较方法虽然工作量有所增加,但说服力大大提升。这恰恰就是上述研究做的:地理、气候、文化、语言、种族都一样的两个部落,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差别是经济发展差异的主因。
道理很简单,如果想证明一针毒药打到白老鼠身上会致命,可以找一只白老鼠来实验。这时,需要描述这一针打下去前后的对比——它之前活蹦乱跳,打了之后,开始抽搐、眼睛翻白、呼吸急促、浑身颤栗等等。这些细节的描述基本上证明了这一针的作用。但如果找的是两只同样的活蹦乱跳的白老鼠,一只打了药,另一只没打,事后打的死了,不打的依旧活蹦乱跳,结果不证自明。两相对比,虽然多用一只老鼠增加了些许成本,但证明的负担却大大减轻。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社会科学上会有那么多的两相对比的研究。有关法律的起源,施瓦兹(Richard Schwatz)研究过以色列复国早期的两个小聚居区,两者起初各方面都相似,都没有法律,但其中一个后来经济发展得更快,社会分工增加,人际关系更复杂了,原本用于处理纠纷的道德规范基本上不起作用时,就出现了正式的法律和纠纷处理机制。他得到一个很简单但同时又很重要的道理:当道德规范不足以解决纠纷时,法律就会出场。同样是谈法律的起源,另一种描述要复杂得多:家庭、私有制、国家……相较之下,采用两相对比的方法显得清晰明了、言简意赅。
细心的读者会看出,这些成功的对比有两个特点。第一,对比的两个事物具有足够的相似性。不管是卡萨伊河口的两个部落,还是以色列的两个聚居区,都有足够多的共性。这是因为,相似物之间的比较,不同的因素所起的作用容易凸显。可以说,两者越相似,成功的可能越大。法学曾经被批评为缺乏科学性,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当时占法学重要一席的比较法学还不得要领。两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民情、法律制度都不同,只盯着法条的相似性来比较,等于将法条剥离于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显然缺乏说服力。换言之,本来法制是一个立体世界,简单的比较法学只是对比两者的表面,表面下面的丰富内涵却被忽略了。第二,两相对比,必须要找到能够解释两者差别的关键点。白老鼠被注射的致命毒药太明显了,因而容易让人忽视这个问题:关键点并非都是一望可知的。刚果两部落的经济发展的差别是由政治法律制度决定的,以色列聚居区的差别是由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有无法律解决纠纷决定的。任何两件事物放在一起,都可以比较,也都无法比较。关键是看从哪个角度进行比较。
纸上得来终觉浅,事非经过不知难。2000年初,我找到两家法院,一家在沿海地区,一家在内陆,想做一个对比。当时英文世界对我国法院的研究基本上刚刚起步,而我对法院的了解还十分懵懂。我开始从英文文献入手,发现其它国家的法院研究中,有很多研究案件数量的变化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论文,于是花了大量的时间去收集和分析各类型案件的数量差别。案件数量的差别的确存在,但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案件数量的变化?越深入研究,影响的因素越多。法律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的动作更有效率、诉讼费的变化,千头万绪。要命的是,找不到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文章勉强写成,投稿后评审人虽然同情我收集经验材料的努力,但却不认为有醒目的发现。甚至有一位挚友断言这篇文章不能这么做!
千磨万难之后,才隐隐发现财政上的差别也许是关键。内陆地区法院的财政预算不足,甚至要向当事人征收超额的诉讼费,要求执行申请人提供车辆、油费和差旅费。为了填补预算,法院还主动去找案源,以至于许多案件收来容易,解决困难。财政不足,设施和人员素质都跟不上,导致当事人怨声载道,司法改革的措施往往大打折扣。而沿海地区法院的预算相对充裕,不多收一分诉讼费,不仅不会主动找案件,反而想办法推掉难办的案件,更不会向执行申请人要差旅费。司法改革的措施当然也落实得有模有样。于是,原来的写法基本上推倒重来。
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研究都是在比较。研究中国法治,无时不是在与其它法域的法治展开比较。就是仅给一只老鼠打针,也需要对打针前后进行比较。时至今日,以深描为主的人类学也开始流行比较的方法。做法是考察世界某个中心的理念在传播到不同地区后的实践有什么差别,以及是什么力量塑造了这种差别,而不是死盯着一个地方。两相对比显然是常见和有效的方法,但也要小心上面所说的陷阱——你找到了致命鼠药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