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爱琳
【摘 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集中体现了他主张以“人民主权”为中心的政治国家的构建理念。本文试图对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证结构进行梳理,进而指出卢梭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制的逻辑进路和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人人平等;人民主权;政府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29-0220-02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法国社会腐败和阶级矛盾尖锐背景下的产物,书中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其主旨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①据此,卢梭对其政治思想的论证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第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第二,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三,卢梭的政府理论。三者环环相扣,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政治发展起着重大影响。
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但当人们进入政治状态后,由于各种冲突而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因此,人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维护和恢复这一自然权利。同时,卢梭认为人们在力量和才智上已经造成了不平等,因而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得每个人在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面对生存障碍难以自存,仅凭单个人的力量已经不能抵抗自然的障碍。他们深知相互合作产生的力量必定大于单个人的力量,因而为了跨越生存障碍,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③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了契约中每一个结合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必须将自身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其原因有三,首先,人们同等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这对所有结合者都是平等的;其次,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转让自己的权利,这将使结合体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完满;最后,每个人既向所有人奉献了自己,也并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自己,因为他们随時随地可以从结合者那里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利。签订社会契约后,人们便从本能的、自然的状态进入到道德和政治的社会状态,所处社会状态的转变并未造成不平等。相反,他们通过让渡自己权利以形成法律,不仅有效地保障了自己权利,同时用法律和道德上的平等来避免了自然造成的不平等。因此,“由于公约并且根据权利,他们是人人平等的。”④
二、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人们通过与所有人签订契约,将自己的所有权利让渡给集体,形成政治体,即主权者或国家,主权者根据“公意”行使其职责。关于“公意”,卢梭认为它是人们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与仅体现个人意志和倾向于私利的“众意”存在本质区别。主权者依据以公共利益为归属的公意行为而行动,这种公意行为往往体现为法律。公意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但它并非总能明确人们共同利益的指向,因而偶尔也会做出不明智的判断和选择。于是,立法者的指导作用就表现于此,但立法者的身份只是作为立法的指导者,他们并无实际立法权,因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由于人民已经将一切权利让渡给了主权者,因此主权者既可制定法律,也可废除法律,可任命政府官员而不受任何限制,这都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卢梭认为主权有三个重要的特征:一是主权不可转让。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人民利益的直接体现,主权一经转让,极可能变成私人意志而非公意。也正是如此,主权的第二个特征是不可代替,只能自己代表自己。以立法权为例,立法权关乎国家的命脉,它只能归属于人民,人民只有拥有了立法权才能真正掌握国家的主权;三是主权不可分割。因为意志若是公意,作为一种主权行为,它并构成法律,而意志若是个别的或部分人的意志,最多只能是一种行政行为。主权作为公意的运用,一经分割,则变成个人意志或一个集团的意志。因此,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当国家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人民就有权起来进行反抗。这正是卢梭用以建立民主国家的依据。
三、卢梭的政府理论
卢梭用大量的篇幅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三卷论述他关于政府的构想,试图回答何种政体才是好的政体,且他对主权等方面的论述也是为此做准备的。他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且只属于人民,但仅有立法权是不够的,因为当主权者的一切行为被法律确立,还必须保障法律得以强制实施。主权者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它并不能赋予自身执行权,因而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相互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⑤政府与主权者不同,它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并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行政官员只是受委托才能行使行政权力,他们的职能并不是契约产生的结果,只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其职责,如果主权者对行政官员感到不满,他们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收回行政的权力,甚至罢免违背其意愿的行政官员。
在政府部门中,卢梭认为行政官人数与政府的能力成反比,即官员人数越多,执行力越弱。因为在行政官身上存在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一是倾向于个人意志的众意,在好的立法下没有任何存在的余地;二是所有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往往关乎君主的利益,体现为集体意志;三是人民的意志,这种意志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并作为其他意志的唯一标准。在这三种意志的共同指导下,政府官员在决策一件事情时往往会由于各种利益偏好而反复进行思考或商议,对事情的过分审慎使人们对机会不够重视,最终往往错失最好的决策时机。与此相关,卢梭根据政府行政人员的多少,认为存在三种不同形式的政府:贵族制、国君制、民主制。
贵族制可以通过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三种方式产生,其中,自然的产生方式要求国家的民风特别纯朴,世袭的产生方式是贵族制中最不理想的。而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是通过选举产生。選举产生的贵族制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在这一体制中,全体公民生来就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将行政官限制在极少数人当中,他们通过自身的正直、明智以及其他种种受人尊敬的德行成为行政官,并且这些优点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国家的政治修明。第二种形式的政府是国君制,这种政体仅适用于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大国,国王将权力集中于自己手中,由他代表集体的人格来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国君制下的政府非常具有活力,因此,想要治理好国君制的国家,国家的大小和面积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在国君制下,国王总是希望人民的爱戴,这样他将拥有绝对的权力。但这种政体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如君主总是不遗余力地追逐绝对的权力,而大臣们只是阴谋家等。与之相比,民主制是由全体或大多数人民治理,但这种政府几乎不可能存在,因其存在至少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是国家很小,以至于人民之间相互认识;第二,为了避免种种繁杂的事务,国家必须要有淳朴的风尚;第三,无论是地位还是财务方面都必须高度平等,否则权力和权威上的平等将无法实现和保障;第四,国家需要很少或没有奢侈。事实上,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完全靠民主制来治理国家也将变得困难。
以上三种政体都存在缺陷,那么,何种政府才是好的政府?单一政府还是混合政府?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但只是因为它是单一的。实际上,一切政府均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体制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一个政府必须与其国家的实际情况结合才具有建立起好政府的可能性。至于好政府的标志,卢梭认为:“……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就确实无疑是最好的政府。”⑥卢梭认为无论何种政府体制,为了阻止政府篡权的现象发生,定期进行人民集会是十分必要的,并且集会上必须就主权者是否认可继续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和人民是否愿让目前的行政官继续当政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表决。借此,使人民直接参与决策和行使权力,更好地监督政府和官吏的行为,真正保障人民主权得以落实。
综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详细地记录了他关于政治的构想,其思想虽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中也不乏亮点。尤其是他基于当时法国社会的矛盾,对“人民主权”等思想展开详细论述,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尖锐的武器。
注释:
①[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页(译者前言).
②同上,第4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0页.
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2页.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7页.
参考文献:
[1][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年.
[2]姚介厚. 略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
[3]陈倩. 卢梭《社会契约论》评析[J],西部皮革,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