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视角下的自杀问题

2019-11-14 06:51蔡天翼重庆大学重庆400044
新生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黑格尔冲动意志

蔡天翼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自杀这一行为常常被当成个人的自由。有人将它看作是对不幸的超脱或是勇气和光荣,也有人认为,自杀主要由社会因素引起,原因并不在于个人。从自然的角度来看,人确实有自杀的能力。可是,这并不代表人有自杀的权利。黑格尔在法的意义上,从自由的角度,对自杀的进行了深刻剖析。

在黑格尔看来,自杀的确是人所独有的行为。因为,人拥有意志,从而有选择的能力。相反,动物没有意志,只是被自然推着走,并不存在自杀的选择。尽管人有选择的能力,但人没有选择自杀的权利。黑格尔这样看待死亡——“死必须来自外界:或出于自然原因,或为理念服务,即死于他人之手”(《法哲学原理》,2016,页90)。此处的“人”是指黑格尔“法”的意义上的人,即人格①。

基于上述“法”的意义上的“人”,黑格尔提出,人的本质是自由。他把自由分为抽象的自由、特殊化的自由及真正的自由。这三个环节是一体的、运动的。因片面地思维,把自己局限在了自由的前两个环节,人有可能走向自杀。黑格尔认为,这并不值得表扬,“人们最初可能把自杀看作一种勇敢行为,但这是裁缝师傅和侍女的卑贱勇气”(《法哲学原理》,2016,页90)。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自杀的分析与他的自由观念密不可分。本文将结合自由的各个环节,考察自杀发生的原因,并进行分析评价。

一、退回自身纯无规定性的自杀

反思中的人们相信,纷繁复杂的事物背后必然有普遍的东西,自己不应该限定在具体的事物当中。这是正确的思维态度。可是,如果把这种普遍性推向极端,完全否认自身的现实生活,人就会陷入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的纯反思。“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法哲学原理》,2016,页15)。这种与现实彻底决裂的纯反思是可怕的。因为,人追求虚妄的自我的纯反思,会成为破坏性的怒涛的一部分。如此片面地思维着的人,想要摆脱一切东西,从中解放出来。自杀便是从身体和外界活动包罗万象的总和——生命中解放出来的要求的表现。当然,退回自身纯无规定性的人,并不全都采取激烈的手段。一些人会走向宗教式的寂灭:他们不愿意与外界打交道,屏蔽生活活动,坚持“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法哲学原理》,2016,页17)。其实,这种行为也类似于自杀。

黑格尔认为,从一切事物中抽象出来的行为确认了抽象人格的存在。所以,上述之人开始了人格,也反思着自身此时此地的生活。与他们相比,沉沦在日常生活中,无反思的常人就是所谓的“天真心灵”,“它十分信赖地坚持大众所接受的真理,并把它的行为方式和一生固定的地位建立在这种巩固的基础之上”(《法哲学原理》,2016,页4)。不愿意思维、沉沦在日常生活中的人很难出现自杀的想法。不过,尽管退回自身纯无规定性的人,比沉沦在日常生活中的人做了更多的思考。可是,他们依旧片面地理解了自由,因为“理智有缺点,即它把片面的规定上升为唯一最高的规定”(《法哲学原理》,2016,页17)。在这些人看来,纯无规定性的东西是高贵的。殊不知,没有什么能够停留在抽象中。黑格尔所谓的纯无规定性这一环节是反思出来的,并非实存,抽象的人格必然会特殊化。“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是低微的东西。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之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法哲学原理》,2016,页53)。因此,只看到抽象的自由而不能保持与现实世界关联的人,并不具有完善的人格,也并不高贵。

二、困顿于定在的自杀

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确认抽象人格的存在,只是成为一个人的基础。在反思的意义上,意志存在于纯无规定性这一环节。可是,意志最开始并不是完全的零,其中有着冲动、情欲、倾向等直接现存的内容,“意志通过它们显得自己是被自然所规定的”(《法哲学原理》,2016,页25)。据此,一些人夸大了这些直接现存的内容,认为人没有自由。

叔本华是这一看法的代表。在他看来,人生世界的最终根源就是意志。他把意志视作人的不可遏止的生命冲动和欲求。尽管这种把人生世界的根源追溯到冲动的看法正视了冲动的存在,可是,把冲动认证为人生的根源太过悲观。如果意志仅仅是欲求,那么,人生确实被抛置在了欲求满足的无聊和不能满足的痛苦之中。可是,意志有着更加丰富的内容。还有一些决定论者,他们认为,即便人能够选择,这种选择也是被环境逼迫才做出的。持有这些观点的人,感到困顿无力,把自杀当成摆脱痛苦的方法之一。其实,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把人与动物等同了起来。动物与人一样,也有冲动、情欲和倾向。但是,动物只能听命于自然,因为它们没有意志。人拥有意志,就是能够在各种冲动中加以选择,能够通过思辨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却依赖于我的意志”(《法哲学原理》,2016,页 26)。

黑格尔所说的选择,并非是随心所欲的选择。他首先分析了任性包含的两个因素:虽然有“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法哲学原理》,2016,页29),但是也依赖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否定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就是否定人有自由和普遍性,否定人具有人格。由此便会陷入冲动根源论和决定论者的悲观。而否定对外在素材的依赖,便会进入主观的空虚自大,认为任何冲动都可以得到满足,最终或是陷入某个冲动之中,处于“毁灭性的局促状态”(《法哲学原理》,2016,页32),或是在现实中遭遇挫折而愤懑不满。这两类人都尚未意识到人格的要义,“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法哲学原理》,2016,页 51)。

因此,人必然会有规定性。人的规定性首先表现为我的身体、年龄、性别、财产等等。只停留在抽象性中的人格,只是纯粹自我相关的人格是完全空洞的。人正是在各种活动中才不断成为真正的人。这些规定性也并不会真正使人沉沦其中,无法抽身。经过反思自身,人能够返回到普遍的特殊性。妄图从具体生活中抽身而出,以保持自身纯无规定性而自杀的人,和认为自己被限制没有自由而自杀的人,都把外界活动包罗万象的总和——生命看作是与人格相对的东西。人格的确起始于意识到抽象人格的存在,可是,人格的完善是不断从特殊的意志返回普遍性的过程。因此,人格必须表现为生命,放弃自己的生命便是抹杀自身的人格。这样,便出现了用自己的自由来取消自己的自由的悖论。因为,抹杀掉自己生命的,恰恰是自己的人格。由此可见,人的人格性并不凌驾于生命之上,人不能够对生命做出判断,因此无权自杀。

三、伦理实现自在自为的自由

通过对自由的三个环节的分析,在黑格尔法的意义上,人没有自杀的权利这一点已经很清晰了。人的本质在于自由,自由的三个环节是一体的。人片面地理解自由,才导致了自杀。自杀这一行为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没有权利自杀。那么,黑格尔是如何解决人放弃生命的企图,引导人走向自在自为的自由的呢?

如前所述,认识到抽象的人格,即通过人的自我意识、自我反思,了解到自身是自由的,是自由的第一环节。这一环节由反思得来,没有什么能停留在抽象中,意志必须给自己以规定。人的定在最初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人所占有的其他事物不能完全与人分离。因为,“占有”是把事物的自在的“是”加入了“我”的环节,它们因“我”而“是”。黑格尔由此论述了所有权的合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的主观性。除此以外,黑格尔强调,人的定在不仅仅在于物,更在于人。意志不给自身以定在,只是坚持抽象的自由,人与人便相互对立、冲突。因为,人们都想要尽力彰显自己的特殊意志。黑格尔的创造性就在于,把人的单纯自我相关发展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关,也就是立足于现实的自由。人应该与外界打交道,尤其是与人打交道。在与人的交往中,我们虽然被他者限制,但也抛弃了自身的独立存在,与他者达成了交互的统一,获得自我意识。因此,黑格尔重视伦理,通过分析伦理的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详述自由的三个环节的展开。

个人与他者的统一和相互承认,首先表现为“爱”这种自然形式,最初体现在家庭之中。黑格尔否认了家庭中婚姻关系及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契约性,因为契约适用于物与物,而非自由的人。“爱”使得个体放弃了某种意义的独立存在,在家庭中统一。伦理的第二个环节——市民社会,形成于现代社会,是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在时间上,市民社会出现晚于国家;在逻辑上,它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在市民社会中,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人联合,这种状况不同于家庭的联合。各个成员通过维护了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联合,是一种外部的国家。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只有通过与别人发生关系,才能实现自身的目的。在这一个过程中,人的特殊目的通过他人获得了普遍的形式,“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法哲学原理》,2016,页225)。从这样的角度看来,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不是对自由的限制。它只对沉迷抽象自由和夸大冲动的人来说才是限制。在履行义务中,人走向了他者,得到解放,获得实体性的自由。伦理实现自在自为的自由体现在国家这一环节。外界活动包罗万象的总和不仅仅指个人的主观活动,而是指全体人的现实的活动,这表现为伦理整体。国家是伦理整体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实现。在国家中,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相互渗透,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实现了同一。因此,黑格尔认为,生命应该服从于国家,“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法哲学原理》,2016,页90)。这并非是反个人主义的自由,恰恰是对人全面而真实的自由的认识。基于这种认识,黑格尔才把自杀看作是裁缝师傅和婢女的卑贱的勇气。

从抽象自由走向特殊自由,从特殊自由走向真正的自由,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贯穿了伦理的三个阶段。人自出生开始,便被称呼为人。可是,此时的人,并不具有人格与自由。通过对身体和精神的培养,即通过教育,人才能够反思自身。“天真心灵”正是由于缺少教养,才会被流行意见蒙蔽,难以认识到自己的抽象人格。在家庭中,教育使得子女明白应该如何做人。教育不仅使人认识到抽象的人格,更使人从各种各样的定在中走向普遍。市民教育琢磨了人的特殊性,使人能够遵循普遍规律行事。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国家的合格公民。黑格尔给予教育极高评价,“这种工作反对举动的纯主观性,反对情欲的直接性,同样也反对感觉的主观虚无性与偏好的任性”(《法哲学原理》,2016,页230)。

注释:

①黑格尔采取了两条路径来推出人格。第一条路径,他认为抽象普遍的意志(“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法哲学原理》,2016,页13),意志就是自由)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这是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意志。第二条路径,他从道德层面指出“我”作为单个意志与普遍性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这两种方法,从分别从上往下和从下往上地指出了单个意志的存在。众多单个意志中的同一性就被称为人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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