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分析

2019-11-14 06:51李龙玺福建师范大学
新生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婚姻法

李龙玺 福建师范大学

引言:

自从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实际的案件运行中,人们发现婚姻法与物权法虽然有明确的分工和范围 ,但是也存在重叠的地方,所以,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出现不知以哪个法律为准确依据的困难。而这两部法律中关于夫妻之间共同的财产是最容易出现重叠的地方,这一部分的内容也是很难划清归属于谁的界限,另外国家也没有颁布相关法律来针对这一重叠的问题的处理方法,而人们对这两部法律该如何适用与实行各执一词。所以只有解决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和衔接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在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中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推动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发展,维护法律的权威。

一、婚姻法与物权法互有分工又密不可分

(一)婚姻法与物权法同属于民法,在财产方面的某些规定相互重叠

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关系中双方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等。其中财产关系包括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外部的财产关系。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的问题和未履行相应身份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债务,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家庭外部的财产关系主要指的是债务关系。而物权法主要调节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包括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归属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关于财产的问题上,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的关系上,婚姻法与物权法就可能存在相互重叠,这样,在处理案件时,就会出现同一财产问题出现两种法律依据的现象[1]。虽然两部法律都属于民法中的子法,但是也不免给适用法律的实践造成了一定的用法困难。

(二)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分工与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法在其法律规定中明确表示保护私人的合法物权,故凡是调节私人合法物权的民事关系的案件都可由物权法来适用。而婚姻法主要的对象就是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凡是处理夫妻双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问题时,则应适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各司其职,而不是互相贯通适用。但是因物权法保护的私人合法财产权也具体包括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的问题,所以在处理婚姻的案件中可以参考物权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对婚姻法的适用进行补充。另外,必须明确的是两部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物权法适用的范围主要为物的归属问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婚姻法适用的范围是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合法权益[2]。由此可见两者保护的对象一个为权利人,一个为自然人,两者性质明显不同,而一般关于婚姻关系中自然人财产方面的权益问题都以婚姻法为依据,而不是抛开婚姻法去求物权法。

二、婚姻法与物权法的链接问题分析

(一)婚姻法与物权法适用法律问题分析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婚姻法与物权法重叠的时候,应分清案件所要调节的法律关系。如主要是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则遵循可以用婚姻法解决的问题就不再需要物权法来参与。如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只登记于一方的名下,如果按照物权法来调节,则会从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保护办理房产手续的当时的权益,而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适合的,也是不得民心的。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选用婚姻法来适用,才能显得公平、公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3]。

(二)家庭财产的问题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父母财产和子女财产。这三种财产虽然都同属于家庭财产,但在管理和家庭债务方面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区分的。婚姻法主要管理和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物权则包括所有的财产。所以,如果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只有适用婚姻法来处理,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就更加需要物权法的颁布来解决家庭中其他财产关系的问题,所以物权法是婚姻法的延伸和完善,进一步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虽然说物权法没有直接对家庭的共同财产进行规定,但是因其涉及的范围是私人合法财产,所以它涉及的范畴比婚姻法广,也比婚姻法更加适用于比较多的案件,只有通过物权法以及民法的规定才能对家庭财产的问题进行较好地解决。

(三)配偶共同财产处分的效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根据配偶的特殊身份以及婚姻的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有效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划分财产份额、不得擅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否则视为无效。此时,就不能用物权法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问题。因为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承担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无法将双方在生活中的支出以及所承担的义务进行明显的界定,再加上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不能只是用生活支出的费用来衡量夫妻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所以在共同财产处分过程中,遵循平均分配与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切实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婚姻法规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有效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与处分人进行交易,不是故意损害共有人的合法利益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物权法就无法兼顾婚姻财产中的特殊关系,所以必须做好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衔接。

三、结束语

婚姻法与物权法都是民法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共同的特点是都调节了一定的财产关系,有着明确的分工,但是也存在着较多重叠的地方。因此需要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理清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做好婚姻法与物权法衔接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维护我国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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