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宏涛
摘 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重点强调,我国经济将进入常态化发展。经济发展由原来的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我国当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却未涉及生态环境成本的披露,为此本文探讨会计信息披露中如何强调生态环境的披露。
关键词:经济思想;生态环境成本;会计信息
1 引言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做出了“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判断。从党的十八大“切实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原有的粗旷性,以牺牲环境来换取企业发展的时代即将被高质量的发展模式取代。作为对外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却未涉及任何生态环境的成本信息,导致企业管理层不去重视环境的成本控制,仍然采取破环环境来换取利益,有时甚至跟环保监督部门进行打擦边球,为了自身的考核利益,不顾环境的破环,不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层面上促进管理层自发的考虑环境因素,就必须在报表中增加生态环境财务信息,这些信息需要与管理层业绩进行挂钩,同时反映企业的业绩规则,增加投资者的决策性,从而倒逼企业对环境的保护。
2 当前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1 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对生态环境成本的计量
生态环境成本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无法满足会计四大假设之一的货币计量假设,导致在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中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生态环境成本,导致很多时候对环境成本的披露流于形式,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简单的一笔带过,大多数还是采用非货币的形式进行披露,无法清晰准确的反应生态环境成本信息。
2.2 生态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
生态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对企业在一定程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企业从事的是一些对环境有影响的产业时,过多的披露生态环境成本对企业不利。企业未来利益最大化,自然不会披露对自己不利信息。比如对周边环境的破坏、未来可能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等。目前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对环境要素的研究还不够深,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来要求企业对生态环境成本的披露导致不能完整的披露環境成本信息。
2.3 生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
目前企业间披露的生态环境信息千差万别、除信息发布者能读懂外,无人能理解,基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具有任何可比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因为有统一的会计准则,生态环境会计目前没有统一的制度要求,导致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生态环境成本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企业的生态环境成本不具有可比性,企业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也无法考究,决策者也无法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企业间的生态环境成本信息进行经济决策。
2.4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较少经过审计
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没有要求对生态环境成本信息进行审计,在进行财务报告审计时也没有要求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审计范围,仅仅在审计过程中对于部分认定的审计考虑环境对其影响。对于一些国家审计中偶尔会将生态环境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其余的都是企业的自我评价,或者环境监督部分的检查报告。
3 会计信息披露转型的建议
3.1 扩大社会对生态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
会计信息的披露取决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会计信息披露者会根据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进行调整信息的披露。如果要促使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就需要扩大社会对生态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首先可以通过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观念,公众对环境意识的增强则越会关注企业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进而将这种信息反映到企业的形象或者股价上。其次在资本市场上增加风投对生态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要求,促使企业加大生态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3.2 加大环境监管和财会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目前由于财会监管部门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加上在核算方面计量标准缺失,企业不会也很难进行生态环境成本披露。环境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计量出企业环境成本的数据,如果环境监管部门与财会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数据共享,部门之间能够沟通协作,则就可以将环境成本信息予以准确的披露,同时财务部门可以将财务信息共享给环境监管部门,则监管部门可以很好的制定出环境税收。
3.3 制定标准统一可行的生态环境会计准则
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会计准则,明确环境会计的计量、记录标准,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可信性和可比性。在当前的会计报表中增加生态环境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负责表中增加生态环境资产、负责,利润表中增加生态环境利润等。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生态环境成本信息将会对企业的业绩造成的影响,管理层就会认真的对待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从而在经营过程中会深度的考虑如何降低环境成本,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4 强制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环厅〔2018〕70号),提出要及时修订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目前,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可以先要求企业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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