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名誉权研究

2019-11-13 05:56姚亮
锋绘 2019年9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

姚亮

摘 要:在当今的互联网兴起的时代,互联网名誉权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本文中所选案例具有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典型争议点。并且根据本案的争议点进行了互联网名誉权侵权与言论自由界限、抗辩事由有那些可以成立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为了互联网名誉权的完善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名誉权;言论自由;互联网名誉权完善

1 张显名誉权侵权案件分析

西安某在校生药家鑫一案中,张显作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于4月开始发布大量关于被告人的微博,称被告人是“官二代和军二代”“军械采购中的蛀虫”等。由于张显拒绝道歉,药家鑫向西安市雁塔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一系列言行和其影响已经侵害自身的名誉权,被告则声称:存在道歉事实但原告不认可,而且已经删除原告异议的微博言论,部分言论属于复制内容,不含违法内容。

本案一审判决为: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言论,并且网上致歉,等。一审后,药家鑫因认为惩戒力度小等原因而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2 案件焦点的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涉及了侵权的认定、言论自由与互联网侵权的界限、抗辩是否成立等问题。互联网使用者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进行活动,活动是真实有效的,所以各主体在互联网中需要名誉权。

2.1 言论自由与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指公众充分发表自身意愿的权利。如今,互联网成为人们畅所欲言的一席之地,互联网内的言论自由也变身为言论自由的发展道路之一。所以需要明确言论自由与互联网名誉权之间界限,笔者认为,互联网内言论自由应当有其相对性,即公众在言论自由之时应受到一定限制,不能为所欲为的发言,当侵害他人之时,应受到相对应的限制。

互联网内对于事实的转述与单纯发表意见这两个行为也应理性区分,这两种行为是对言论的属性不同而进行的进一步划分。对此也与各个案件结合,进行针对性分析。

上文案例中也存在對于张显微博内容言语属性划分的争议,且案件争议焦点也与言论自由有关,对于法院判决充分印证了言论自由应存在限制,张显部分言语已经超出言论自由范围,实属侵权。

2.2 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我国对互联网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并不全面,司法实践中经常依据传统名誉权来处理互联网名誉权案件。因此遵循四要件说进行阐述更为妥当。笔者结合互联网特点进行分析如下:第一,存在侵害行为,即行为实施者实施使名誉权受损行为。其次,行为指向的侵害对象应该特定。在相对人特定时会使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名誉权受损。最后,侵权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公开性。非公开进行难以被第三人了解,便不会降低社会评价并侵害名誉权。第二,存在名誉权受损事实。受损事实包含社会评价降低以及财产或精神方面受损害。但单纯的财产精神损害不成立,需要以社会评价度降低为前提条件。第三,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是指由于侵权实施者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名誉权受损的结果产生,由行为引出后果,司法实践中,通常无需特别举证。第四,行为实施者存在主观过错。互联网名誉权应与名誉权相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实施者对其行为是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其尽到善良人的注意义务,便不应认定存在主观过错。

2.3 抗辩事由

第一,被害人同意方面,被害人同意代表受害人自身放弃保护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便无需行为实施者负责,但其行为的范围必须这被害人授意范围之内,如果超出,则仍需负责。第二,公正性评价方面,公正客观的评论公共利益对象,便无需承担责任。第三,合理性引用方面,互联网用户合理引用他人言论之中对于合理性的引用需要存在界定标准,其中包括行为实施者无主观故意。理性善意的正常人的认知内,其引用行为是可接受的,便认定其引用合理,符合合理性标准。还包括引用内容符合真实性,也是符合合理性的标准之一。第四,互联网服务商方面,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源于其特殊的地位。如已履行注意义务时,便具备抗辩权利。具体包括:及时删除明显侵权词汇或者图片、收到被害人要求后及时止损等。

2.4 对本案处理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的微博的确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且被告声称发布在微博的部分言论属于复制内容,但其缤纷不具备合理性引用的抗辩要件,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且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又以惩戒力度小二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2.5 互联网名誉权的现状完善

法律完善层面,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互联网侵权方面的专门法律,信息化愈演愈烈。关于互联网侵权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具体立法方面可从几个方面入手:管辖方面、认定标准方面、救济方面等。监管完善层面,目前互联网监管虽然稳定运行,但不可避免效率低下、管理不足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监督考察机制,建立竞争模式,建立奖励惩戒机制等方式完善监管制度。

3 结语

本案中对于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界定的争议也是为了我们应当具体完善之处,此案例页提醒网民们在言论自由的同时注意适度,有范围的言论才是真正的舒适言论。人们应注意自身在互联网上的义务。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更应是法律与道德滋养的纯净乐园,提高互联网用户素质,减少互联网侵权事件的发生,才可安心放心畅心的享受互联网的绚烂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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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佟立强.国内外互联网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3]李伟平.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再论“微博第一案”[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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