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立场

2016-04-20 08:38王春霞
2016年7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谣言

王春霞

摘 要:现代社会通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尤其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是极大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加快了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然而,这也正是当下网络谣言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因此,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也成了当今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据此,本文就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立场进行了一定的梳理,首先阐述了网络谣言的刑法界定和危害,再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解析了当下我国在网络谣言刑法规则的要求和底线,并就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实践问题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治理;言论自由;刑法限度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信息科技得到极大的发展,网络平台的信息传播范围和速度都得到极大的提升。因此,这也使得谣言可以借此平台更加快速、更加广泛的进行长波,而且极大的危害了公共的正常秩序,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与作息,是妨害社会管理的巨大毒瘤。以天津港“8·12”的爆炸事件为例,曾在5天之中就出现了高达27个不同版本的谣言,其中包括了“方圆两公里内人员全部撤离”“天津港爆炸死亡上千人”等捏造数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2015年的自媒体进入到井喷时期,每个自媒体,甚至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或者传播者,这使得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变得更加普遍。从社区论坛到微博,再到微信朋友圈,信息传播变成了一项个人化的事情,而且自由的程度也变得越来越大。因此,不少的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渠道进行事件的传播和炒作,以期得到重视和解决。然而,这也是一种及其消极的事情,因为网络谣言也以此进行传播。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也需要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处理,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从而正常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 网路谣言的概念和社会危害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首先,谣言是一种有目标的、缺乏事实基础的、在一定渠道进行传播的制造性言论。而这个目的可以是制造信息混乱、获利甚至是希望他人的利失等,这说明谣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而谣言产生的主体可能社会之中的任意主体,不局限于个人、企业或是机构,甚至也可能是处于特殊时期的某些国家机关。谣言的内容通常缺乏具体的事实作为基础,或是当事者为了制造和传播的言论对其进行了部分的捏造,从而导致该言论完全失真、部分失真或是曲解事实。

网络谣言是将传播渠道的种差从谣言的从属概念之中剥离出来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网络谣言就是在传播渠道上对谣言进行限定获得其自身的定义。这进一步说明了,网络谣言的构成。首先,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其次,网络谣言也满足造谣者故意目的;再次,谣言的制造或者传播都以网络平台为渠道;最后,言论内容存在捏造或造假的成分。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网络谣言的泛滥给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网络谣言就像 “毒瘤”一般,在无声无息之中对人们的正常生活进行扰乱和破坏。在网络危害事项的调查和研究中,不难发现,最受网民所痛恨的莫过于网络谣言和网络赌博。现实生活之中,不仅网络技术的更新给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提供了基础,但是更多的是因为人们没有引起对网络谣言危害性的重视。然而,网络谣言的特点和“流感病毒”十分类似,其爆发和传播十分迅猛,但是又具有相当的潜伏性。然而,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又会使得网络谣言便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导致社会人心浮动、时局动荡甚至动摇国本。

二、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和底线

(一)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

保障宪法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要求。早在我国的古代社会,就有不少因为谣言传播而造成民众诱导冲击国家政权的现象。在具备了互联网这一传播利器之后,谣言的传播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从前,以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2011年日本震后的“抢盐风波”,2012年的“军车进京”事件,2015年“天津爆炸”等事件所涉及的谣言为例。这些谣言发于网络,而且都对我国的国家政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如果不是当时加以控制,极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整体恐慌,尽管如此,还是造成不少经济上的混乱。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底线

坚守犯罪构成要件为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底线,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需要引起对责任要件的重视程度。首先,网络谣言本质的虚假性和网络谣言变质的真实性。其次,责任要件是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者的必要条件。最后,还需要对参与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主观心态上的考察。具体来看,当行为人具有某种动机,对言论进行故意编造而且缺乏事实作为依据时,这种原创型的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以定性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也有可能是道听途说,把消息发布在网络上,此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需要以是否主观认识到这是虚假信息而进行区分。

三、 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实践

刑法立法的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的理念,同时这也是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判断准则,在实践网络谣言把握的中应当根据网络谣言的多样性进行适当的随机应变。具体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刑法(罚)合理性三阶层标准”,也就是 “刑法界限的必要性”、 “刑罚种类的对应性”以及“量刑幅度的合理性”。因为不同种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确定合理的刑罚幅度,这也是司法适用的“比例原则”,司法机关需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量刑,对案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和分析,使得所判刑罚的标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等相适应。具体到网络谣言的问题之上,也要考虑到这类问题的多样性,根据具体价值和危害性的差异,具有不同价值和社会危害性,在入罪门槛上应该有所不同,对其刑罚应该有不同的幅度在打击力度上也要有不同宽紧度。

结束语

近几年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用户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变得严重,正是由于虚拟网络环境虽然具备信息传播的便利性,但并没有现实空间里对信息的辨识度,导致网络谣言在广泛传播,造成巨大危害之后才开始被人们所辨识并辟谣。因此,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采取防控结合的综合模式。一方面是强化主流文化体系和渠道的构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完善对网络言论的保障机制,规范信息传播的责任,强化公民意识。刑法作为社会维稳的重要保障,对于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约束,首先是对传播和散布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和手段进行辨识,并且根据其所引发的不同危害结果来进行不同的处置,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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