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怡.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已很久远,并有很多值得参考的丰富经验,在目前我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上,《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基础,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提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基本原则,是对当前我国整体上“未富先老”的不良态势的一种回应,但制度规定还不完善,学界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意定监护合同缺乏合理设计、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协议是否生效的标准欠妥以及缺少监督制度等。要使全国各地的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有关老年人意定监护的一系列问题就必须加以明确
湘西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生产力发达、交通闭塞,其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制约了当地的发展,人才外流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地青壮年劳动力资源欠缺,这就使得很多农村的空巢老人依然过着肩挑背托的生活。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外出工作的同时还会选择让孩子跟随自己从而接受更好的教育,与父母距离远无法及时照管到父母的生活,加上房价、物价上涨,快节奏生活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子女们面对父母的监护需求有时也是有心无力。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执行、二胎政策的推广,也导致我国现阶段家庭规模结构与以往有了很大不同,平均一对夫妇要负担四个老人赡养责任和两个孩子的抚养压力,空巢老人的生活起居和心理健康就容易被忽视了。
在历史上的苗族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语言、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不同造成的民族隔阂,使得苗族通婚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且普遍存在姑舅表兄妹之间的一种优先的婚姻制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单向的姑表婚,也就是舅家的儿子理应娶姑家的女儿,在苗家俗称为“还娘头”或“还骨种”,这种近亲间的婚配大大增加了隐形致病基因相遇的概率。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村寨很多人都离开了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外面的工作经历潜移默化的改变着年轻人的恋爱观和婚姻观,更趋于多样化。加之婚姻法的深入人心,这种近亲婚配比例明显下降,但在当地村寨仍遗留下来了很多罹患痴呆症、癫痫等遗传病的子女,自己是限制、无民事行为能人,更谈不上具备赡养老人的能力了,相应带来老年人监护的困境,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老年人本身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其辨识能力是不断减弱的,湘西地区处于武陵山腹地,大山深处一些地区相对闭塞,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迷信之风盛行,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对老年人进行非法诈骗谋取利益,使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与子女们相距远、无人监护等原因也加剧了这种侵害的发生。甚至有时候子女或其他晚辈在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的过程中也成为了侵权人,殴打、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生存权利。
随着我国《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确定,一些我国先进的大中城市纷纷加快修改当地的老年人保护条例,并提供了许多适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宝贵经验。湘西州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通过颁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当地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特色的制度建设。在监护人和监督人主体内容的完善方面,,可以依据当地风俗让其宗亲、宗族组织作为监护主体或监督主体,或承担一些监护方面的人性化辅助工作。
首先,在历史传统和风俗文化影响下,湘西地区宗亲间联系密切,各宗族组织非常活跃,近年来更是出现复兴态势,往往成为一个村子有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村民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和村委会二者并行时常出现不兼容的情况,宗规、习惯法与法律相抗衡,这无疑对村干部推动村民自治工作来说是一种挑战。相较于其他先进地区,本文认为解决湘西宗族负面影响问题的重点不在于压制和清除,而是换一种思维方式,让其依靠本身的特性助力当地法治工作的推行,以一种折中的方式在制定法和习惯之间达成平衡。
其次,私人作为监督主体相比公权力来说似乎更是具有天然的优势。众所周知,我国基层法院案件压力一直处于超负荷的状态,司法资源非常有限。倘若法院作为老年人意定监护直接的监督主体,很容易造成法院在监督时有心无力的局面,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问题。与法院相比,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更加了解,而在当地,宗亲和宗族组织则更为熟悉老年人的生活,有利于更好落实监督的具体职责。
总之,本文以湘西这个老龄化较为严重地区为例,提出了一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创新的法治对策,并通过对湘西州宗亲、宗族组织介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能性进行设想,以期建立起适应地区发展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进而让更多人从精神层面认可此项制度,达到让当地每个老年人更有尊严生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