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虽对海洋边界制度作了系统全面规定,但却缺少關于气候变化影响的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的海洋边界线在构造上都较为简单,且划设逻辑是以起算线为参照、以测量宽度或划界方法为依据。起算线通常为低潮线,将受到气候变化明显影响而后退,进而导致海洋边界线随之后退并在特殊情况下产生复杂的海洋边界线位置问题。为应对海洋边界线位置遭受气候变化冲击的问题,可从减缓气候变化、保护海洋边界线位置现状和完善海洋边界制度着手,我国也应考量守护海洋边界线的问题。
[关 键 词]气候变化 海洋边界线 位置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升中国参与极地治理体系的法律外交能力研究” (章成主持,编号为18CGJ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哲东(1991-),男,浙江苍南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9)04-0075-09
气候变化引发的海平面上升等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在海平面上升1米的情况下,马尔代夫、塞舌尔和孟加拉国分别有80%、70%和17%的陆地将“沉入”海中,而其他沿海国也将面临领土“沉没”的问题。但沿海国的海洋权利由陆地产生,若陆地“沉没”将导致海洋权利发生变化,这将进一步影响沿海国的海洋边界线位置和走向。本文就海洋边界线的位置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及相应对策作讨论。
一、 复杂的海洋边界制度与简单的海洋边界线构造
暂不论陆地边界划界所涉历史、政治等原因,陆地边界制度较为简单明了,相邻国家确定相互之间陆地边界后对陆地边界的本国一侧享有主权。相较之下,海洋边界制度则较为复杂:存在多个权利区域、多个划界标准、不同权利内容等。而根据海洋边界制度划设的海洋边界线却较为简明。
(一) 确定海洋边界的规则
当前关于海洋边界的规则主要见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边界的规则如下:首先,使用规定起算线和测量宽度相结合的办法以确定海洋外部界限。《海洋法公约》在第5条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将它们作为测量相应海洋权利宽度的起算线。除《海洋法公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起算线为正常基线。《海洋法公约》共赋予沿海国以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中,《海洋法公约》第3条、第4条规定,领海的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约22.224千米,1海里=1.852千米,下同),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海洋法公约》分别在第33条、第57条规定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分别不超过24海里和200海里,在第76条规定了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则扩展至200海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分别是3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各自宽度的线。因此,当沿海国不与其他国家存在海洋权利重叠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可以扩展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极值,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线分别为4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分别等于12海里、24海里、200海里和大陆架宽度的线,沿海国在4个区域内享有不同的权利。
其次,采用海洋划界的办法处理海洋权利重叠的情况。当沿海国按照起算线和测量宽度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的海洋权利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存在重叠时,则需要进一步通过海洋划界以区分彼此的权利。海洋划界的内容同样包含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个区域。《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划界的具体途径为,当事国在公平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规则通过协商以达成划界协议,如在第15条中规定采用等距离的中间线对领海进行划界,在第74条第1款和第83条第1款中分别规定通过协议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达成协定,则应诉诸《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可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划界。至于海洋划界的具体方法,除《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的等距法和中间线法外,在具体实践中还可依据划界的相关情形采取其他方法。
此外,海洋边界还包括获准开发的“区域”同其他海底区域的边界,但该情况较为特殊,非本文讨论对象,下文不再展开。据此,海洋边界的划设逻辑为,以起算线为参照、以测量宽度或划界方法为依据而划设的区分线。
(二) 海洋边界线的特点
海洋边界线为沿海国单独或共同依据《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则所划设,但划设边界线又涉及多个不同性质的海域,因而海洋边界线一般为划设国家或国家间管辖权的区分线的集合。在不需要进行海洋划界的情况中,第一,海洋边界线是可以在《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极值范围内进行划设的几何构造;第二,海洋边界线需要在海图上标出或制作标明大地基准点的地理坐标表并妥为公布和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第三,海洋边界线的数量较多,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等;第四,实际上多数国家因技术资金等问题而未划定海洋边界线,使得海洋边界线的位置较为模糊。在需要进行海洋划界的情况中,第一,海洋边界线通常是通过确定特定坐标并连接这些坐标而形成的几何构造,而确定的坐标数量一般较少;第二,海洋边界线根据划界方法不同,可以为一段直线或折线;第三,海洋边界线需要在海图上标出或制作标明大地基准点的地理坐标表;第四,实际上还有多数国家间未划定海洋边界线,较多海域的权利处于争议状态。
二、 气候变化及其对海洋边界线位置的影响
气候变化呈现加速趋势,但相关划界规则乃至整个海洋法规则并未考量气候变化的影响。就《海洋法公约》文本作解读,海洋边界线将受到气候变化严重影响。
(一) 气候变化现状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IPCC”)每隔7年发布一份《气候变化综合报告》。全球地表温度方面:在第三次报告中,IPCC认为1901年至2000年间线性变化趋势为0.6℃[0.4℃-0.8℃];在第四次报告中,IPCC认为1906年至2005年间线性变化趋势为0.74℃[0.56℃-0.92℃];在第五次报告中,IPCC认为1880年至2012年间线性变化趋势为0.85℃[0.65℃-1.06℃]。第四次报告还提出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份中,有11个年份位列1850年以来的最暖年份;第五次报告也提出1983年至2012年的30年极有可能是北半球近800年来最热的30年。三次报告反映出全球地表温度上升的趋势,同时,从数值的增长表现中,还表明全球地表温度加速上升的趋势。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年平均速率方面:在第四次报告中,IPCC认为在1961年至2006年间线性变化趋势为1.8毫米[1.3毫米-2.3毫米],在1993年至2006年间线性变化趋势为3.1毫米[2.4毫米-3.8毫米];在第五次报告中,1901年至2010年线性变化趋势为1.7毫米[1.5毫米-1.9毫米]且全球海平面共上升0.19米[0.17米-0.21米],1993年至2010年间线性变化趋势为3.2毫米[2.8毫米-3.6毫米]。两份报告反映出海平面正在加速上升,并且在上20世纪90年代后加速上升的情况尤为突出。其他方面:在降雨方面,一些沿海地区的降雨类型受到气候变化影响而发生改变,导致降雨量明显增加或减少;降雨异常性增加,尤以降雨强度异常为突出。在极端天气方面,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热带气旋的活动将更加活跃,数量和强度都将增加增强,形成和影响的区域也将扩大。
(二) 海洋边界线受气候变化的影响
确定海洋边界线的要素为起算线和测量宽度/划界方法,且测量宽度和划界方法的适用又以起算线为根据。根据《海洋法公约》,起算线通常为正常基线,即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虽正常基线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海洋法公约》中的低潮线却是引自水文学的概念,并且,各个国家采用不同标准的海图基准面,他们所确定的低潮线即参照各自的海图基准面的标准。《海洋法公约》并未对正常基线是否永久固定不变作出规定,但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一方面,海平面将加速上升,另一方面,海浪和潮汐能量增加、风暴潮作用增强、海岸坡降加大、海岸沉积物组成改变,加剧海岸蚀退和岸滩下蚀,低潮线的位置将不断发生变化。并且,不少学者都主张正常基线应随低潮线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对于未划定基线和海洋边界线的情况,沿海国应以什么时间的海图基准面为准划定起算线和海洋边界线亟待讨论;对于已划设基线和海洋边界线的情况,海洋边界线的位置将面临需要进行调整的窘境。
1. 不需要海洋划界的海洋边界线位置受气候变化的影响
当沿海国不存在同其他国家海洋权利重叠时,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可以扩展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极值,即海洋边界线分别是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12海里、24海里、200海里以及按照相关规则确定的大陆架宽度的线。但低潮线因气候变化而往陆地一侧后退并导致基线也随之后退时,则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边界线也应随之往陆地一侧后退,以保证相应的宽度在《海洋法公约》的许可范围之内。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中,海洋边界线将面临更严重的问题:
情况1,礁石完全没入海平面之下。在划界规则中,礁石的低潮线虽不可单独作为起算线且礁石不能单独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礁石的低潮线可以作为位于其上岛屿的起算线。因此,岛屿周围的礁石沉没后,岛屿的起算线将后退,岛屿的海洋边界线也将后退。
情况2,岩礁成为低潮高地甚至完全没入海平面之下。根据《海洋法公约》,岩礁拥有领海和毗连区,因此可划定领海和毗连区海洋边界线。当岩礁成为低潮高地时,若该低潮高地位于领海宽度之内,则可以作为划定领海海洋边界线的基点,但不再拥有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该岩礁划定的领海和毗连区海洋边界线将灭失;但若该低潮高地位于领海宽度之外,则低潮高地不再具有任何划界意义。当岩礁完全沉没时,它原拥有的领海和毗连区及其海洋边界线将灭失。
情况3,岛屿成为岩礁、低潮高地甚至完全没入海平面之下。根据《海洋法公约》,岛屿和岩礁的区别是能否维持人类居住,如,英国曾主张罗科尔岛为岛屿,后因《海洋法公约》得以通过而放弃了该主张,羅科尔岛被“降级”为岩礁。当岛屿成为岩礁时,则岛屿将散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边界线也将灭失,岛屿的海洋边界线仅剩下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海洋边界线。但在具体认定能否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上,尚存较大分歧和难度。但当岛屿进一步没入海平面之下时,具体情况与情况2将相同。
情况4,群岛的逐渐沉没。群岛的起算线为群岛基线,即由直线基线组成,并不以低潮线为依据,但群岛基线的划设受水域和陆地面积比例、最长基线比例约束。当群岛逐渐沉没而出现陆地面积逐渐缩小、水域面积不断扩大并使得比例超过9:1,超过100海里的基线比例超过3%,最长基线超过125海里等情况时,则应当对群岛基线进行调整,据此划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洋边界线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群岛进一步沉没成为岛屿、岩礁等情况时,则同情况2和3。
2. 海洋划界的海洋边界线位置受气候变化的影响
当沿海国同其他国家存在海洋权利重叠时,通常通过划界协议或争端解决程序划定海洋边界线。海洋划界线又以起算线上的基点为根据,当低潮线后退并引起起算线后退时,原选定的基点可能将没入海平面之下而失去效力。这种情况下的海洋边界线似乎不再合理合法,而需要进行调整。
相邻国家的海洋划界中,海洋边界线主要采用等距离线和中间线的做法。等距离线和中间线的划设主要以双方沿岸的基点为根据,当部分基点沉没时,该海洋边界线的依据已被动摇且继续适用时也将面临挑战。在不考虑该划界协定和法庭判决的继续执行问题的情况下,该海洋边界线根据划界方法,应当重新选择一系列新的基点并重新划定。
相向国家的海洋划界中,同样主要采用等距离线和中间线的做法。相向国家间的海洋边界线同样面临基点沉没而需要进行调整的问题,但相向国家间的海洋边界线还面临更多特殊情况:
情况1,相向国家之间最大距离在划界后超过400海里。在划界时,双方在专属经济区上存在权利重叠,需对权利重叠的专属经济区进行划界,则双方的海洋边界线为一条每一点到双方基线距离相等的点。但因低潮线后退引起双方的基线也发生后退,使得双方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400海里,即在双方之间产生应当被认定为公海的海域。此时,双方应当重新选择一系列基点就双方专属经济区权利重叠的区域进行划界;在双方权利不再重叠的区域划定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边界线,双方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边界线所围成的区域为公海。因此,双方的海洋边界线都发生了后退。
情况2,相向国家之间最大距离在划界后超过48海里。在划界时,双方只在毗连区上存在权利重叠,则只需对权利重叠的毗连区进行划界,则双方的海洋边界线为一条每一点到双方基线距离相等的点。但因低潮线后退引起双方的基线也发生后退,使得双方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48海里,即在双方之间产生各自的专属经济区。此时,双方在该实际离各自低潮线距离大于24海里且在等距线/中间线本方一侧的区域不应再享有毗连区权利,而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第三国在该专属经济区海域也享有《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此时,双方应当重新选择一系列基点就双方毗连区和/或专属经济区权利重叠的区域进行划界,双方之间的海洋边界线需要进行调整。
情况3,相向国家之间最大距离在划界后超过24海里。在划界时,双方只在领海上存在权利重叠,则只需对权利重叠的领海进行划界,则双方的海洋边界线为一条每一点到双方基线距离相等的点。但因低潮线后退引起双方的基线也发生后退,使得双方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24海里,即在双方之间产生各自的毗连区。此时,双方应当重新选择一系列基点就双方领海和/或毗连区重叠的区域进行划界,双方之间的海洋边界线需要进行调整。
情况4,极端情况下,相向国家中一方的与海洋划界相关的陆地在划界后完全没入海平面之下。海洋权利由陆地产生,当一方陆地完全没入海平面之下时,则也不再具备可以作为划界参照的起算线,根据划界规则,该国在原划界区域的权利应当不再存续,另一方则可以根据划界规则划定自身海洋权利外部界限,原海洋边界线将不再有效。
三、 稳固海洋边界线的应对办法
海洋边界线若不断后退不仅使得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减损,还将导致海洋边界争端频发。《海洋法公约》缺少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并非是回避这一问题,而是在起草时并未预见到这一问题,海洋边界线处于不断后退状态也并非《海洋法公约》的本意。如何减少气候变化对海洋边界线的影响并稳固海洋边界线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 针对诱因:减缓气候变化
引发海洋边界线位置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全球气候变化,并且,气候变化的情况还呈现加剧的趋势。为解决海洋边界线位置变化问题并防止情况进一步加剧,防治气候变化理应是最直接的办法。而引发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IPCC也在报告中肯定了这一结论,则针对这一原因应采取控制并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办法。
国际社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重视气候变化及应对问题。IPCC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联合建立,以专门评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科学。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次确立了气候变化的应对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均召开缔约方大会,后续还分别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规则。虽在联合国推动下国际社会就减缓与应对气候变化达成一些协定、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这些措施的具体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协定虽为联合国主导并为大多数国家签署,但协定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另一方面,各缔约国在批准生效、监督核查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且美国等国家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协定,更为前景蒙上阴影。
为减缓气候变化,首先,还需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协商以化解分歧,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需加强低碳基础的研发与推广,为科学研发提供资金保证,并鼓励新能源的推广;并且,普及节能减排意识,保證在人民生活中也尽可能实现节能减排。
(二) 保护现状:巩固海洋边界线位置
气候变化是海洋边界线位置变化的直接原因,但鉴于气候变化正呈加速加剧的趋势,短期内减缓并控制气候变化似乎难以实现。虽然《海洋法公约》中缺少关于气候变化相关影响的规定,但仍可从划界相关规则和参照上着手以巩固海洋边界线位置。
1. 物理措施:建造海岸保护构筑物
由于气候变化对海洋边界线位置的影响作用于起算线上,为减少并控制海洋边界线受气候变化的影响,首先可考虑巩固起算线的位置。又因为起算线以低潮线为准,则可建造海岸保护设施使低潮线免受气候变化影响。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地区因海岸遭受海水严重侵蚀而建造了海岸保护设施,虽并非针对海洋边界线位置问题,但这一办法已有较长历史。这一办法的原理为:通过填充以加固海岸,具体措施包括:构筑海堤、防波堤、消浪构筑物、护坡、离岸堤、护面块石、填石铁笼等。美国、加拿大、荷兰、新西兰等多国都出台了相应办法或法案对海岸进行保护;特殊情况如日本,为防止冲之鸟礁仅剩的两个礁石也没入海平面,专门安置了铁质防波围栏,并在周围设立海岸保全区域。这一办法在事实上稳定了海岸结构,可以缓解低潮线和海洋边界线遭受气候变化的冲击。但该办法也存在成本高昂、可能对沿岸的沉积流态造成较大影响等一些弊端,而平均海拔约为-2.4米的美国新奥尔良市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中受到强降水和海水倒灌影响,市区完全被海水淹没。因此,在采取建造海岸保护设施办法时,应提前做好相关评估等工作。
2. 法律措施: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
《海洋法公约》没有保证海洋边界线位置的规定不仅因其缺少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还因为其没有明确海洋边界线是否固定不变。但《海洋法公约》在第76条中对大陆架外部边界使用了“永久标明”一词,被认为《海洋法公约》规定,一旦一沿海国提交大陆架界限的所有坐标,不论该大陆架界限为200海里大陆架界限或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该界限具有“永久性”。由于大陆架海洋边界线在不存在海洋划界情况下为一国最外部海洋边界线,在海洋划界中一般与划界线相一致,因此,沿海国划定大陆架海洋边界线后,其大陆架海洋边界线将不受气候变化所影响;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洋边界线位于大陆架海洋边界线之内或与其保持一致,而可能在没有其他国家提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事实上得到保全。受到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太平洋岛屿国家中,部分国家已计划或已经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大陆架划界案。
3. 合作措施:谈判并签署海洋划界协定
无论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程度如何,国家间缔结的海洋划界协定的效力将不发生变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虽将情势变更规定为条约失效的原因之一,但又将边界条约规定为情势变更适用的例外情况,因而划定海洋边界的条约的效力与海洋边界线的效力应当区分看待。虽海洋边界线理应在起算线发生后退后进行调整,但划界条约并不因此而失效;相反,在当时双方修改划界条约或缔结新的划界条约之前,该海洋边界线却得以存续。缔结海洋边界划界协定可作为避免遭受气候变化引发的更大损失的权宜之计。
但缔结海洋划界协定理应进行更全面的缔约工作。由于不少划界协定仅约定双方采用的划界办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海洋边界线位置,这样的海洋边界线并未成功排除气候变化的影响。例如,1980年多哥与法国的划界协定,即只约定双方同意使用中间线;1985年图瓦卢与法国(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的划界协定,也只提及划界方法而未明确海洋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和走向。因而,国家间缔结海洋边界划界协定时,应列出海洋边界线的地理坐标表或在海图中标明海洋边界线。
(三) 健全制度:完善海洋边界制度
引发海洋边界线位置变化的制度原因是《海洋法公约》中缺少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为解决海洋边界线位置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应完善相关规则。稳固海洋边界线办法一,将所有海洋边界线作永久固定。根据这一思路,《海洋法公约》中应增设各沿海国需划定各自海洋边界线并在海图中标明或以地理坐标表形式妥为公布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规定。但还需考虑为发展中国家在划设海洋边界线上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等问题。稳固海洋边界线办法二,为永久固定起算线而将《海洋法公约》中的基线作永久固定。根据这一思路,各沿海国首先应测量并确定基线,《海洋法公约》中应增设各沿海国提交和公布基线的办法。这一办法将起算线固定,根据测量宽度或划界办法确定的海洋边界线也将随之得以固定;但若需对基线进行公布,则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安全考虑而提出反对。
由于划设海洋边界线本属于海洋边界制度的内容,但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也并非易事。《海洋法公约》通过至今尚未超过40年,通过发展习惯国际法的思路确定永久固定的海洋边界线/基线目前似乎难以实现;通过条约约文形式得以确定似乎只能通过调整《海洋法公约》内容的方式进行。调整《海洋法公约》内容的方式则可以:第一,召开缔约国大会,起草讨论并通过修正案以修订《海洋法公约》;第二,单独召开外交会议或利用联大决议采取补充协定以修订《海洋法公约》。虽《海洋法公约》通过至今已被指出不少缺陷,但进行《海洋法公约》修订将是项艰巨的任务,且至今未尚实现。
四、 对中国守护海洋边界线的启示
IPCC的评估报告以全球平均数值为视角,并不能全面反映出部分地区海平面和气温上升较快的情况;并且,海平面上升还应当考量海水的运动机理:由海水的质量和密度变化引起海水的运动而导致的海平面的变化。我国遭受气候变化影响的情况可能较全球平均水平严重:沿海海平面在1980年至2017年间的年平均上升速率为3.3毫米,较全球平均水平高,其中,南海、东海、渤海和黄海2017年海平面分别较常年高100毫米、66毫米、42毫米和32毫米;2016年全海域沿海海平面为1980年以来最高水平,较常年高82毫米,2017年1月、3月和10月全海域沿海海平面达1980年以来同期最高。并且,我國沿海海岸遭受侵蚀的情况也较为突出,海水入侵影响范围广、程度大,风暴潮和洪涝灾害重。因而,我国的海岸遭受气候变化冲击的形势较为严峻,低潮线以及基线将受到气候变化重大影响。此外,我国目前仅与越南缔结了海洋划界协定,为保证海洋边界线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尚有诸多任务有待完成。
(一) 完善海岸设施规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由于我国海岸线曲折漫长,且受气候变化影响较重,除为了巩固海洋边界线免受气候变化冲击之目的外,还出于保护沿海生态和环境、国家和人民公私财产免遭气候变化破坏等目的,应加强海岸保护设施的建设:第一,在科学评估滨海生态系统的基础上确定加固海岸的措施,并针对重点岸段建造特殊海防工程;第二,针对海上岛礁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加固、建造人工设施或其他科学手段以保证自然属性;第三,重新核校沿海地市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相应提高防护堤、排水管道、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设计标准;第四,将沿海城市总体布局、市政与基础设施规划设计与气候变化影响挂钩,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在加强海岸保护的同时,应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第一,应加强沿岸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具体包括:在加强海岸保护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基于生态防护理念,采取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向陆地搬迁和海岸线自然化等办法保护沿海重要的生态资源;开展滨海生态系统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评估,为生态系统后退预留空间。第二,应加强海岸带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资源的过渡开发利益和地面沉降,以减缓海平面的相对上升和海水入侵等灾害影响。
(二) 完善海洋邊界制度,落实海洋边界线位置
因我国海岸线漫长曲折,故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的办法。由于直线基线不以低潮线为依据,因而即使我国的基线未根据《海洋法公约》加以改变也将继续有效。我国在1996年和2012年分别公布了大陆、西沙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基点和基线,尚未公布东沙群岛,南沙群岛,台湾岛、澎湖列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基点和基线,其中,南海为我国海平面上升较快而岛礁众多的区域。为使未划定基点和基线区域的基线免遭气候变化进一步侵蚀,应及时为上述划定基线并妥为公布。
在同周边国家的海洋划界问题上,目前我国仅于2000年同越南进行了海洋划界,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但由于周边国际形势复杂,不少国家都觊觎我国的海洋利益,达成海洋划界协定似乎难度较大。若周边国家能在尊重历史和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同我国进行协商以划定海洋边界线,则将有助于双方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管理海洋边界和权利。
(三)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气候变化危及全人类未来,关涉各国人民福祉。为保证从技术和科学上准确把握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我国应积极加强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并积极引导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同时,气候变化危及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利益,冲击《海洋法公约》规则与权利现状。为减少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产生的影响,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和全球海洋治理,这是与我国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致的。一方面,国际社会应促进《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另一方面,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全人类的命运和利益是紧紧绑在一起的,只有共同治理气候变化,全人类的利益才能得以保全,海洋边界线的保全才将被赋予生机和活力。
(责任编辑:肖舟)
Abstract Though UNCLOS contains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on the maritime boundary regime, it lacks provisions on th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The maritime boundary line delineated according to the UNCLOS is relatively simple in structure, and the logic is taking the starting line as reference and taking the measuring width or method of delimitation as accordance. The starting line will be obviously affected by climate change and retreat, which will lead to the retreat of the ocean boundary line and the complex problem of the loc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line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the loc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line, we can start with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 protect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loc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line and completing the maritime boundary regime. China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issues of safeguarding the maritime boundary line.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maritime boundary line; lo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