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现状与思考

2019-11-11 06:04黄玉强李春鹏
广西教育·C版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会力量支持广西

黄玉强 李春鹏

【摘 要】本文针对广西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中差别化扶持政策还不够具体、分类收费制度尚未出台、现有民办学校终止后的补偿和奖励标准不明确、办学经费来源单一、投融资机制不够健全、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等问题,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化扶持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细化退出奖励和补偿制度。

【关键词】广西  民办职业教育  支持  规范  社会力量  现状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7C-011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民办教育发展。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推进广西民办教育改革,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投资教育,进一步促进广西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三五”以来,广西民办职业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缓解了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供求矛盾,对推进广西教育现代化进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阐述广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状况、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分析当前广西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存在的問题和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广西下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建议。

一、广西支持和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随后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各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落实国家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决策,2018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分别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广西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系列措施。实施意见的出台,代表着广西已全面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广西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广西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2012年起,广西省级财政就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凡达到资助条件的民办高校均能申请普惠性资助资金;对为发展广西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高等学校均能申请用于奖励和表彰的奖励资金。2013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加大对民办教育财政支持力度,将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增加至5000万元。仅2017年,自治区财政就安排了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共计2225万元,用于奖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其中,支持10所民办高职学校1225万元,覆盖了全区70%民办高职学校;奖补办学规模较大的20所民办中职学校1000万元,覆盖了全区31%的民办中职学校。截至2018年6月底,自治区财政下达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共计3.1亿元。与此同时,自治区对符合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还将其纳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政策要求给予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实施奖补资金奖励和补贴政策,有效推动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水平,进一步激活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信心和热情。

(三)实行年检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了《广西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依法按年度对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将学校年检结论与奖励资助、招生指标下达和评选评优挂钩,以评促建,改善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提高民办高校办学水平。为适应国家对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精神,2018年3月,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修订形成了《广西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广西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重点强化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细化了年检指标,进一步提高了年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及时评估民办高校年度办学情况,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落实民办高校法人治理要求,大大促进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办学。

(四)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抓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督导工作。自2007年以来,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坚持向全区民办高校委派了党组织负责人、督导专员。选派的党组织书记主要为公办高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的思想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党务工作的厅处级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实行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及时动态掌握高校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的督导专员。通过发挥好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作为督导专员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作用,加强对民办高校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办学,进一步保障民办高校稳定健康发展。

二、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广西正处于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关键时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财政奖励、补偿标准、税收优惠、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事关民办学校举办者切身利益和学校长远发展,将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办职业教育的信心和热情。结合当前自治区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差别化扶持政策还不够具体。《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则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每一项扶持政策都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落实。虽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各地、有关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自治区和市县政府尚未出台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化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捐赠激励等方面还没有细化具体的支持政策。针对两类学校的每一项具体政策差别,都将是民办举办者选择营利、非营利的重要因素,都将进一步影响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的信心。

(二)分类收费制度尚未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目前,自治区未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收费政策。

(三)现有民办学校终止后的补偿和奖励标准不明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终止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在调研中发现,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非常关注其退出办学后,政府对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以及给予出资者的奖励和补偿标准。广西现有学校的資金来源情况复杂,既有出资人原始和后续追加投入,又有历年来办学滚动积累、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奖励等,还可能涉及银行贷款、民间集资借贷等情况。如何合理制定奖励或补偿标准将是政府和学校举办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办学经费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学费收入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缺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不够,成本分担结构中举办者分担比重过大,投资办学成本较高,不利于办学规模的扩张。一是体现在各类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公办与民办学校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存在差距,公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管理,比民办学校享受更多的税费优惠政策。而税收的制定权在国家,地方政府无法给予民办学校更多的税费优惠。比如,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广西仅有权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决定减征或免征,地方政府无法实行更多的税费减免制度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二是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结构中学生缴费的比重过大。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主要依靠学杂费维持学校日常办学。学生分担成本过高直接导致学费绝对水平过高。据调查测算,广西民办高职学校的学费范围在6500~8000元/年,民办本科高校的学费在10000元/年左右,而公办高校的学费仅为3500~5000元/年,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学费要比公办高校学费高得多。

(五)投融资机制不够健全,融资难。公办学校可以用政府信用作担保,贷款方式多样,而民办学校没有政府担保,融资渠道受限。大部分民办学校属性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学校的相关硬件设施大部分被列为公益性资产,不能通过抵押学校校舍产业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为了加大学校投入,学校举办者往往只能通过自有资金甚至是民间借贷方式解决学校资金投入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金融风险。

(六)教师队伍不稳定,师资力量较为薄弱。一是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比例偏低。广西民办高职学校中,专任教师副高职称占比大于25%的仅有4所;硕士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大于15%的有9所。对照普通本科、高职学校设置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广西有5所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条件没有达到高职学校设立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要求。二是与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差别巨大。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多采用人事代理方式,属于市场化管理,规范性有所欠缺,教师在民办学校任职缺乏稳定感,加之社会地位、晋升空间及福利保障方面与公办学校存在较大差距等,使得许多教师无法安心在民办学校长期执教。这一现象影响了学校日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人才流失和教师更换频繁是民办学校普遍面临着的普遍难题。

三、支持和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的各项政策,包括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奖补方式、资助方式、收费政策、办学结余提取方式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为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择时提供更加具体化的政策参考。

(二)进一步细化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化扶持措施。建议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逐步探索建立对所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的生均补贴制度;同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教学质量提升和内涵建设方面采取专项补贴的方式。加大对企业或个人捐资办学的奖励力度,采取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捐资办学。制定分类供地政策,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在参照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资金和广西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基础上,综合考虑地方教育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建立适当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增长机制。同时,明确要求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和民办教育发展规模,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民办教师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成长计划,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加大教师培养力度,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民办教师对口帮扶机制,淡化公办教师事业单位编制概念。

(五)细化退出奖励和补偿制度。民办学校的终止涉及受教育者、教职工等方面的利益,举办者不能随意终止,更不能恶意终止。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退出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政府、举办者等各方职责,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利益。同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退出清算办法,明确现有民办学校退出后的具体奖励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Z].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Z].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Z].

[4]蒋国平.广西民办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J].广西教育,2016(27)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委托重点课题“民办高校财政资助和收费管理研究”(2014AA019)

(责编 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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